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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是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在著作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進行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也不需要公開發表、標示姓名或宣稱受著作權法保護等。然而,因為可供查詢的登記資料,當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時,著作權人必須自行對於自己是著作權人及著作權存在及其存續期間等事項負舉證責任。
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在第13條規定:「Ⅰ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Ⅱ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工藝家可以在工藝作品對外公開發表的時候,以適當方式表示自己的姓名,例如:在雕刻、琉璃作品對外公開展示時,說明牌上面標示創作者姓名,並拍照存證,享受推定為著作人的效果,可以減省許多在訴訟上主張著作權保護或排除侵害時的舉證責任。
若著作沒有公開發表時,則可能要透過各種人證或物證來證明像是自己擁有創作特定著作的能力、由發想到逐步完成之創作過程、創作時點及期間是否合理等。至於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某一個著作是自己所創作的呢?一般來說,保留創作歷程紀錄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例如:保留工藝家在構思時隨手記下草稿、草圖、創作所使用的素材、與他人、員工間之討論或會議紀錄、按日期就不同階段的創作進行存檔備份或未完成品之照片等,這些資料除了可以協助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著作創作完成的時點之外,還可以用來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並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甚至是有關於創作性(創作高度)的證明,皆可產生相當的影響力。
有關著作權人及創作時點證明的部分,多數工藝家關心的議題其實是如何避免捲入抄襲的糾紛,事實上,隨著創作日益複雜化,二個創作間完全相同的機會很小,但因資訊流通快速,作品某些部分有重疊的可能性也變高,因此,愈是商業化利用可能性大的著作,由於著作對外授權利用或產生著作權侵害紛爭的可能性愈高,愈要強調在創作歷程紀錄方面的保存,建議工藝家可以建立一個簡易的著作權管理機制,例如:工作日誌、定期拍照、作品姓名標示等,養成創作時良好的習慣,可以大幅減少未來著作權爭議發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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