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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創作、抄襲與著作權侵害
工藝創作可能涉及專利權與著作權的保護,而著作權與專利權保護範圍不同,故先就著作權法之部分(專利權之部分,請參考「工藝創作、抄襲與專利權侵害)說明如下:
著作權法並沒有使用「抄襲」這個詞,通常所謂的「著作抄襲」,在法律上就是指構成對於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因應社會上多數人對著作權侵害的理解,司法實務上也發展出來如何進行著作「抄襲」的判斷原則。
一般較常引用的判決,為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其明確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實質相似。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也就是說,當著作權人要主張他人的著作構成「抄襲」時,必須要符合二個要件,一個是要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著作,因為沒有接觸過,即無從「抄襲」起,其次則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構成「實質相似」,如果實質不相似,根本就是另一個獨立的創作,亦不構成「抄襲」。上述的判斷標準在個案進行訴訟的時候,是可以提供法院作為判決的依據,但工藝家在自行判斷時,因為並非著作權的專家,所以,本所再就上述原則細部說明如下:
1.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不同,承認不同的創作者,若是在「獨立創作」的情形下,偶然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或是因為參考的素材相同,而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例如:在同一個地點拍照或繪畫、利用同一個屬於公共所有的雕像或畫作進行改作等),這時候因為雙方各自獨立進行創作活動,即使二個作品很像,是分別給予二個不同的獨立的著作權加以保護,二個作品間也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2.是否構成「實質近似」必須以作者的「創意活動」之所在為主要判斷標準:有時候二個著作間就其整體看起來「大同小異」,但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者的「創作」,所以,若是「大同」的部分,雙方都是參考某一些相同來源的素材,而「小異」的部分,則是雙方各自創意所在,這時候,即使可證明有「接觸」,仍然不會構成「實質近似」。例如:A與B都是參考他人拍攝同一張植物園的荷花的照片,創作荷花造型的陶藝品,外觀上看起來即使很像,但創作的重點在於捏塑的手法、技巧,這樣的差異點正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活動,在這種情形,荷花的造型就不重要,重點在比對捏塑的手法、技巧是否相同。
3.是否有「接觸」在著作權法上僅是用以證明是否屬於「獨立創作」的輔助證據:若是可以證明有「接觸」或是有相當高接觸的可能性,則被指稱侵害著作權的人,要花更多的努力提供有利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並非著作權的侵害。因此,也有許多創作者會儘量避免在很近的時期,創作自己曾經接觸過相同主題或創意的著作,以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4.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若屬於「思想」等抽象事物的相似,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有許多被指稱「抄襲」的情形,往往只是採用了相同的概念或原理進行創作,或許在藝術創作方面有些瑕疵,但未必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5.若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有關合理引用或其他合理使用之規定,亦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如果想了解工藝創作與專利權侵害的部分,可以參考「工藝創作、抄襲與專利權侵害」
下述智慧局之函釋,亦請一併參考。
(一)如係單純重複製作而再現書本上該美術著作之內容者,則屬於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
(二)如除表現原美術著作之著作內容外,尚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
另如係就原美術著作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不出「重製」的範圍;
(三)如僅係學習製作方法,而另創作新的造形,完全沒有用到原來書本內的美術著作之內容的話,則不會發生重製或改作的行為。
因此,如您製作之手工藝品娃娃係屬前述說明(一)重製或(二)改作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改作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及「改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名稱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並不受保護,併予敘明。
二、另您所提及將製作之手工藝品於網路上販售一節,係涉及本法所稱之散布行為,「散布權」亦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欲散布他人之著作,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此,如您製作之手工藝品之行為係屬說明一(一)重製行為,並於網路上販售時,亦須同時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後始得為之,否則應負擔侵權之民、刑事責任。若您製作手工藝品之行為係屬說明一(二)改作行為時,該手工藝品依本法第6條之規定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並享有著作權,此時您為著作財產權人,故於網路上販售,即屬權利之行使。但須注意的是,該項改作行為,如未經授權,仍屬侵害改作權,須負擔法律責任。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11款及第12款、第6條、第22條、第28條、第28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又著作權屬私權,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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