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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有何差異?
所謂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是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的範圍內,智慧財產權不得再授權第三人與授權範圍相衝突的權利,至於智慧財產權自己能否自行利用,原則上專屬授權時,智慧財產權在授權範圍內自己也不能自行利用。以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為例,最常見的專屬授權就是出版契約
,民國92年6月修正著作權法時,特別明確地將過去學說及司法實務承認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的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明文化,更強化專屬被授權人在訴訟上的地位。目前專利法及商標法之修正草案,也計畫將專屬授權之規定導入。至於所謂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則是指前述專屬授權以外的其他授權型態,最常見的非專屬授權就是電腦軟體的使用授權,我們在安裝電腦軟體時,通常都必須要在點選一個授權合約的同意鍵,才會開始進行安裝,電腦軟體同時可以給很多人利用,這也是非專屬授權的特色。至於在工藝技術或工藝品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方面,非專屬授權也是很常見的狀況,舉例來說,某一個文具組合的設計,同時授權給三家不同廠商進行量產,或是工藝品的照片授權給不同的期刊、網站刊登,也都是非專屬授權的情形。
至於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在法律上的差異,以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來觀察,最主要的差異即在於專屬授權人在其專屬授權的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且著作財產權人於專屬授權的範圍內,也不得再另行授權予他人。也就是說,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授權契約沒有特別規定時,可以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再授權」予他人利用,也可以自己的名義就侵害其被授予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並且不用擔心著作權人另行授權他人從事競爭。相對地,在非專屬授權的情形,被授權人在沒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不可以再授權予他人,也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著作財產權人也可以自行利用或另行授權予他人。
考量到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上述差異,工藝家在選擇將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授權予他人時,也要注意配合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的合作模式,設計相應的契約條款。一般而言,專屬授權適合在後續需要被授權人繼續投入或被授權人所擁有資源相對重要的情形,可以讓被授權人安心從事投資,非專屬授權則比較適合在已成熟的技術或商品,被授權人僅需要單純的使用或製造、銷售的授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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