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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內圖書館提供文獻傳遞服務之現況
目前國內較大型的文獻傳遞服務系統,首推由各大專院校間普遍參加之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DDS, Nationwide 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其次則為國家圖書館之遠距圖書服務系統,當然,各圖書館亦可能透過自行與國內外其他圖書館或館際合作組織,提供其讀者其他合作館文獻傳遞的服務,為節省篇幅,以下僅就前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加以介紹:
一、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
NDDS係由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所營運之文獻傳遞聯合服務系統,凡具有圖書館(室)及館藏並能提供服務之政府單位、研究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及文化中心,均可參加此一系統,主要參加者為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讀者得於系統上進行目錄查詢與提出文獻申請,目前參加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之單位已達470餘[1]。
NDDS在使用上,讀者可透過各圖書館申請取得讀者帳號,讀者登入讀者帳號後,即可利用各種讀者功能,藉由選取「提出申請」項目,讀者即可向文獻典藏館提出傳遞文獻之申請,各文獻的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依文獻性質及典藏館政策而稍有歧異,大致包含:各合作館間之「期刊複印」、「圖書/會議論文複印」、「博碩/研究報告複印」、「借書」,以及國外圖書館之「複印」、「借書」服務。
前述「複印」服務,讀者於申請時得選擇以郵寄、傳真或Ariel作為複本取得之方式,而因此一文獻傳遞服務系統乃是館際合作的一環,因此,讀者只能選擇傳遞至圖書館,再到圖書館向服務人員取得。而在「複印」的執行程序方面,若選擇「郵寄」,則由文獻典藏館重製文獻後再郵寄予申請館;若選擇「傳真」或「Ariel」,係由文獻典藏館製作數位複本後,再透過電話線路或網際網路傳送至申請館處再透過傳真機或是印表機列印成紙本。
值得注意的是,參加NDDS的圖書館在收費及提供複印服務的範圍並不一致[2],目前各館均以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為其提供複印服務之法源依據,但在理解上並不完全正確,例如:申請表上之注意事項即規定,「申請館際複印文獻時,請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複印資料不得超過全書三分之一,並僅限個人研究之用。」惟第48條第1款雖規定書籍可就其中部分為重製,但三分之一顯然超出合理範圍,而有關期刊或研討會論文集僅能重製其中一篇之規定,亦未同時規範,實際執行亦無此一限制。
二、國家圖書館遠距圖書服務系統
「遠距圖書服務系統」為國家圖書館配合政府NII計畫,自1998年試行營運之遠距文獻傳遞服務系統,包括:中文期刊篇目索引影像系統、中華民國出版期刊指南系統、政府公報查詢系統、政府統計查詢系統、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目錄系統、公務出國報告書、當代文學史料影像系統[3]。其中,政府公報、政府統計、公務出國報告書所提供者均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內容,而當代文學史料影像系統則除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之內容外,其餘為已取得授權之內容,使用率最高,爭議也較大者為中文期刊篇目索引影像系統,該系統之目的在使讀者透過網際網路,即可申請傳遞該系統所收錄之期刊論文,而使用者可以選擇取得文獻的方式,依期刊論文的授權狀態、發行期間等而有所不同,若屬已取得授權的期刊論文,則可線上直接瀏覽、列印,若尚未取得授權的期刊論文,則可選擇以傳真或郵寄的方式取得。
由於中文期刊篇目索引影像系統引發之著作權爭議較多,除前述未經授權之期刊論文僅可透過郵寄或傳真取得外,該系統亦增加下述使用上之限制,以符合合理使用規範:
- 1. 未經授權文獻,其接受文獻傳遞申請之開放範圍設有限制,近六個月內出版之期刊論文,不接受文獻傳遞服務之申請,其顯示之訊息為「近六個月的文獻資料請透過各圖書館館際合作代表人進行館際複印之申請,對於難以購得或已絕版已著作,請逕洽詢各出版單位。」
- 2. 申請文獻傳遞時須同意「申請人聲明事項」:「茲聲明並保證本人向國家圖書館申請文獻複印(除國家圖書館已取得授權之部分),係為供本人個人研究之目的,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合理使用之規定,請求國家圖書館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且僅以一份為限。本人保證取得國家圖書館所提供之文獻複本後,不得另行重製、出售、出租等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如有違反,本人願負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
- 3. 系統配合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不允許單次申請同一期期刊超過一篇之期刊論文。
[1] 請參見,NDDS網站(http://ndds.stpi.org.tw/)介紹。
[2] 請參照,各館服務收費狀況,http://ndds.stpi.org.tw/common/view_library_announcement/list_library_service_fee_info_action.do, 2009/1/24 visited.
[3] 請參考,遠距圖書服務系統網站(http://www.read.com.tw)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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