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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05/11 16:15
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與合理使用(1)
 

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與合理使用

賴文智*王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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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內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依賴合理使用之規定甚深,然著作權法並未針對遠距或是數位之文獻傳遞進行修法,故無論是國家圖書館之遠距圖書服務系統或眾多圖書館參加之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均面臨相當大之著作權風險。本文嘗試就前述文獻傳遞服務所面臨之合理使用議題以現行之著作權法第48條進行分析,包括:得否以數位方式為重製、郵寄或傳真紙本文獻之合法性、數位複本之留存與館外提供及收費之合法性,其後並就德國、新加坡及韓國近年針對圖書館文獻傳遞之修法加以介紹,以作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圖書館界及相關權利人在處理圖書館文獻傳遞問題之參考。

 

Title: The Library 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 and Fair Use

Author: Wenchi Lai (賴文智) and Wen-chun Wang (王文君)

關鍵字: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著作權、合理使用

Keyword: Library, 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 Copyright, Fair Use

 

壹、前言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公共圖書館宣言(UNESCO Public Library Manifesto )中表示:「社會和個人的自由、繁榮與發展是人的基本價值。只有當有文化的公民能夠行使其民主權利並能在社會上積極發揮作用時,這些價值才能實現。富有成效的參與和民主的發展有賴於良好的教育和對知識、思想、文化及資訊的自由和不受限制的獲取。公共圖書館是各地通向知識之門,為個人和社會群體的終生學習、獨立決策和文化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條件。本宣言表明教科文組織深信公共圖書館是發展教育傳播文化提供資訊的有力工具,也是在人民的思想中樹立和平觀念和豐富人民大眾的精神生活的重要工作。[1]」我國於2001年1月17日通過圖書館法,該法第7條規定:「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亦反映前述公共圖書館宣言中有關圖書館所應扮演之「提供資訊」之社會功能。

圖書館間為因應單一圖書館因經費、館藏空間等限制,無法完整地提供讀者所有資訊,自19世紀末起即逐步發展出館際互借(Interlibray Loan)[2]之合作模式,即為現今圖書館為提供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之最佳適例。自1960年代起,以提供複製品代替原件的文獻傳遞服務(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開始在美國盛行,1970年代起因電腦科技的發展,使用者可以在就近圖書館透過其所訂閱之書目、期刊編目等電子資料庫的查詢,而向其他圖書館請求文獻傳遞,始文獻傳遞成為館際互借之主要服務項目,而1990年代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電子文獻傳遞服務(尤其是全文服務),更是圖書館或文獻服務提供廠商發展的重點[3]

「文獻傳遞」(Document Delivery;簡稱DD)一詞的定義,是指由資訊供應者將儲存資訊的實體〈不論任何形式〉傳送到使用者手中的活動,如有必要的話,應由使用者再傳回給資訊供應者。在實際作業上,文獻傳遞還包括了書目查證、確定資料地點、出版商聯繫、版權手續及讀者服務等活動。電子文獻傳遞服務的出現,主要是運用電子技術支援上述文獻傳遞的活動,包括申請案件的傳遞及全文資料的傳遞等。透過電子文獻傳遞服務可說是館際互借服務的延伸,能減輕工作人員的負擔,提高館際互借服務的效率[4]

由前開對文獻傳遞的定義可知,文獻傳遞服務並不限於圖書館提供,也有相當多的私人企業為專業團體或圖書館提供此種服務(有些是資料庫業者,有些則是取得授權後提供紙本或電子文獻[5]),而文獻傳遞亦非僅透過合理使用規定處理,故前開定義中亦包含「出版商聯繫」、「版權手續」這樣取得授權的過程。然而,就國內圖書館提供文獻傳遞服務的現況而言,因為語文仲介團體尚未有效運作,而逐一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顯不可能,故而,國內圖書館多「依賴」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依讀者的請求提供其所需之文獻。

然而,對於此種讀者僅須向圖書館支付一定費用,即可取得完整的文獻資訊,無庸自行購買,甚至圖書館本身因應其讀者對於館藏之需求,亦可直接透過館際間文獻傳遞合作獲得滿足,無須自行購入館藏,此時,對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明顯造成相當大的衝擊。但若是完全禁止圖書館提供文獻傳遞服務,顯然可以預見人民公平、適時地接近資訊的權利將受到影響,亦與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意旨不符,故而,本文即擬就國內圖書館提供文獻傳遞服務(包括電子全文的文獻傳遞服務),在適用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所面臨之議題加以討論,以供讀者參考。



*       筆者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     筆者為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簡體中文譯本,1994年11月,檔案可透過下列網址取得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1/001121/112122cb.pdf, 2009/1/22 visited.

[2]       根據美國1993年「國家館際互借原則」(National Interlibrary Loan Code)的定義,館際互借是指一個圖書館向另一個圖書館請求或提供館藏資料的程序。而其目的在於當圖書館的使用者請求其所在圖書館所未收錄之資料時,使其得取得該資料。請參閱,http://www.nmrls.org/ill/illcode.shtml, 2009/1/23 visited.

[3]       有關文獻傳服務之歷史,請參見,胡俊榮,電子文獻傳遞服務產生動因探析,http://www.zslib.com.cn/xuehui/2002lw/%E8%83%A1%E4%BF%8A%E8%8D%A3%E8%AE%BA%E6%96%87.doc, 2009/1/23 visited.

[4]       請參見,詹麗萍,從館際互借到電子文獻傳遞服務,圖書館學刊,第13期,頁131-132。

[5]       文獻傳遞服務提供者可參考DocDel.net網站的介紹(http://www.docdel.net/),諸如:大英圖書館文獻提供中心(British Library Document Supply Centre, BLDSC)、德國教育科研部所建置跨國性(德、奧、瑞)的圖書館館際互借系統-Subito、Ingenta(提供其所收錄之期刊論文付費文獻傳遞之服務業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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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王文君研究員 發表於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引用 (0) | 閱讀(4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