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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01/13 14:30
地理資訊系統之著作權保護問題研析(1)
 

地理資訊系統之著作權保護問題研析

王文君*賴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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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自1960年代美加政府正式引入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以來,隨著資訊科學與各項軟硬體設備的快速發展,地理資訊系統不僅在功能技術上持續突破演進,其應用範圍也日益開展-除了傳統輔助科學化現況調查、地圖繪製與資料庫建置管理外,並可整合套疊不同來源及精度之資料作進一步整合分析,

甚至結合GPS衛星定位系統、CA模擬,滿足使用者在地圖查詢、行車派遣、公共工程、災害防救、環境資源評估、國土規劃等方面的需求。地理資訊系統因而成為民眾日常生活、公私部門例行事務,乃至國家重大政策作成判斷所不可或缺之基礎,不僅由過去單純技術支援的工具性使用,躍升為空間決策支援系統的核心,其作為一種空間資訊的「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y)」,無論建置、應用...等環節,在全球均成為快速擴張之經濟活動,對於國內與國際層級之資訊基礎建設產生重要影響。

然而,數位技術固然大幅提昇資料集合之質量與利用價值,卻也同時降低其重製利用之成本與難度,而網絡技術則進一步加速其散布傳輸,使得地理資訊系統建置者面臨「他人未經授權即將其資料內容重製,再以電子重新排列之方式產生類似、甚至相同內容之競爭性資訊系統(資料庫)」的風險,著作權法制乃是現行地理資訊系統保護最易聯想之法制,故本文乃以地理資訊系統在現行台灣著作權法提供保護之可能性與限制為核心進行討論。



*    作者為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智慧財產培訓學院種子師資,電子郵件:linda@is-law.com

*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電子郵件:dick@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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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王文君研究員 發表於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引用 (0) | 閱讀(4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