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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電影法係於民國七十二年完成立法,其後歷經九十年、九十一年四月及六月、九十三年與九十八年共計五次修正,目前的內容分為總則、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電影工業、電影從業人員、電影片之輸出與輸入、電影片檢查、獎勵與輔導、罰則、附則等十一章、共計五十八條條文。
規範內容不合時宜
電影作為一種表達的形式,在基本人權的位階上本應與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一樣,不受國家任意侵犯限制,屬於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或表現自由所保障的基本權之一。歷史上雖然不乏有以管制電影製作與內容的電影法出現,但多半已成歷史陳跡。例如日本在一九三九年為了控管戰爭時期電影作品而制定的電影法,於一九四五年終戰後即已廢除。目前世界上制定有電影法的國家例如法國、加拿大、澳洲等,其立法多半基於扶持國內電影產業促進文化影響力的目標,從獎勵扶助的角度出發,具體內容則為電影獎勵制度、電影輔導機構等規範,鮮少有關於管理電影產業甚至管制電影內容的規定。
反觀我國現行電影法的內容,不但第一條立法目的所提到的「為…弘揚中華文化,闡揚國策,發揮社教功能,倡導正當娛樂,特制定本法」的教條式宣言讓人讀來頗有時空錯置之感,且僅由章名即可看出僅有第九章「獎勵與輔導」論及對電影產業的獎勵扶助,其他內容除了著重於對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的管理,從電影事業負責人的學歷(第三條)、是否曾犯罪(第四條),到電影從業人員必須登記列管(第二十條),甚至保留了電影檢查制度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內容,包括規定電影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不得「違背國家政策或政府法令」、不得「提倡無稽邪說或淆亂視聽」、不得「污衊古聖先賢或歪曲史實」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電影事業採取特許制
電影法對於電影事業的管理要求,是另一個現行電影法的重大問題。在這些管理制度之下,電影產業不但沒有因而獲益,反而製造許多問題。在這些問題當中,危害最烈的制度首推電影事業許可制。
公司商號的登記與營運,係以登記制為原則,許可制為例外,亦即除了法律特別規定採許可制,需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方得營業的行業外,任何人若想經營商業,只要依據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的程序辦好公司或商號登記,即可取得營運的法定資格。然而依據電影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規定,所有的電影事業包括製作、發行、映演等電影事業以及電影工業均採取特許制,辦理公司或商號登記前,必須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許可證之後才能登記營運。因此想要從事電影事業,比起經營其他一般商業來說,在程序上更為複雜,導致不少電影工作者視為畏途,選擇放棄自行設立公司商號。
依據電影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製作、發行、映演電影片,或提供器材、設施與技術者,處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扣押其電影片或器材、設施,並勒令歇業。」電影工作者為了避免惹上麻煩,終究還是必須與取得許可證的公司合作,於是「借牌」、「靠行」就成了電影產業的常態。特別是在製片的領域,實際從事製片工作的從業人員往往無法以自己的名義「製作」電影,而電影片製作公司則未必真的實際從事電影製作。
借牌靠行流弊多
稱借牌也好,名為靠行也罷,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都是在有許可證的電影公司與實際從事電影工作的借牌者之間,成立一種法律關係,由電影公司為借牌者的製作或發行電影行為提供名義,借牌者則必需給予電影公司某些回報,特別是金錢利益。姑且不論這種合作模式實質上已經架空了原先電影事業採許可制所欲達成的監督管理目的,更糟的是借牌者往往處於談判地位較弱的一方,容易在這種法律關係當中吃虧。甚至有不少電影從業人員是在根本沒有和電影公司簽署合約的情況下,就把自己的作品交給電影公司以電影公司的名義製作發行,不但在金錢利益的分配上落居下風(因為收益是由電影公司出面取得,在沒有明確約定或契約文書證明的情況下,借牌者只能任由電影公司決定分配比率),甚至連電影著作權的歸屬都可能發生爭議,因為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電影(視聽)著作的著作權推定由發行時的名義人所享有,如果製作人使用了電影公司的名義而非借牌者,在最不幸的情況下借牌者可能連著作權都弄丟。
製作發行名義人(電影公司)與電影實際工作者(借牌者)分離還造成了其他的負面效應,包括資源分配的不合理與獨立製片的生存更為困難。囿於現行電影法的規定,包括國片輔導金在內的諸多獎補助辦法,除了容許以製片、導演等個人身分提出申請外,若要以公司名義申請,一樣必須由符合電影法所要求的電影製作業公司提出。個人或小型工作室若因故不能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時,就必須與有許可證的電影公司合作,以電影公司名義申請。電影公司當然不可能白白提供借牌協助,於是輔導金就不會全部由真正需要資金的借牌者取得,而必須挪出若干金額與電影公司朋分。此外,許可制對獨立製片的生存與發展同樣產生不利的影響。不用等到發行階段,在電影創作階段獨立製片就必須面對是否自行成立電影製作業公司的兩難:向其他電影公司借牌;或自行成立取得許可證的公司,但必須完成較為複雜的程序,而且必須負擔營運公司的成本如稅務成本,更要想辦法遵守法律所規定的一年必須製作一部「劇情長片」的奇怪規定(第七條),以免被主管機關撤銷許可(第四十三條)。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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