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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向來被認為是現代文化的重要象徵。即令在電視高度普及之後,電影仍然在視聽產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並且扮演提升整體文化產業水平的重要角色。台灣近年的國片復興,更被賦予了文創產業起飛的意涵,不論是政府或民間部門,對於電影產業的投入仍在不斷升溫。
高知識密集、高智慧財產權附加價值的電影產業
電影產業向來被歸類為媒體娛樂業,以影片的製作、發行與行銷為其主要活動,因此在產業的分類中屬於第三級產業,也就是服務業。就法律與政策的觀點而言,電影則與藝術、出版等產業同屬典型的文化服務業,在我國由行政院新聞局負責主管相關業務(2012年5月20日文化部成立後將由文化部接管),並以「電影法」等相關法令規範電影事業的管理、獎勵與輔導。至於電影事業的日常營運活動,則與一般的商業行為無異,同受民法、商事法(例如公司法)、稅法等法令規範,並以電影事業、電影從業人員間的契約作為彼此間規範權利義務的基礎。
然而電影產業發展至今,已經成為高度精密分工的的產業類型。其知識密集、創新密集與科技密集的程度,已令不少學者主張不能再以傳統的第三級產業(即服務業)視之,而應將其歸類於具備高知識密集與高智慧財產權附加價值特性的第四級產業。知識起源於人類智力活動,人類則為知識的重要載具,所以「高知識密集」此一特性,代表參與電影產業的「人」成為產業中的核心角色。從電影的製作到行銷,匯集無數的專業人員投入其中貢獻其經驗與智慧,這些參與者彼此間勢必產生更為錯綜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智慧財產權誕生自法律創造的抽象權利,法律則為智慧財產權得、喪、變動的依據,所以「高智慧財產權附加價值」此一特性,代表電影產業創造的價值必須以智慧財產權法律作為歸屬與分配的規則。從劇本到影像,智慧財產權法律概念的操作主宰電影工業與電影市場的價值鍊構成,支配電影產業的核心利益。
當電影從業人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後,處理此等權利義務關係的難度也就升高,必需仰賴專業人員介入協助;經紀人、代理公司等角色應運而生,其結果是使電影產業內部有關「勞務提供」的法律關係更為複雜。智慧財產權一旦支配電影產業的利益分配,權利的歸屬與授權問題自然引起高度關切,與電影內容相關的著作權權利態樣與授權業務更是焦點所在。於是勞務契約(如經紀、代理等)與智慧財產權契約(如授權、發行等)就成為電影產業的主戰場,相關法律規範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語。
資金、文創產業與電影
當代的電影產業相較於以往,還有一些值得注意的變化。首先,電影的投資金額龐大,但每部電影最後的實際獲利卻難以預期,因此要取得製作電影的資金本來就非屬易事。近年來電影製作的成本更因為大量運用高新技術(例如特效)等因素而水漲船高,為取得足夠的資金,製作電影的籌資活動(包括融資與投資)變得更加多元化與專業化。包括預售、銀行融資、權利交易融資、創業投資等籌資管道各有其特性,如何透過契約規範使借款人與投資者獲得必要保障,令其願意將資金投入高風險性的電影產業,實為電影事業與電影從業人員不得不面對的課題。
文創產業的勃發則是另一項有趣的變化。電影作為文化表現的一環,其高度工業化的特性令其足堪作為「文化產業化」的代表性產物。電影具備的高度傳播性與話題性(特別是透過電視與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的推波助瀾後),以及與其他類別文創產業的高度可結合性(例如音樂、出版、網路服務等),更使電影產業大有成為文創產業火車頭之勢。在台灣,對文創產業的法制建設首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立法與施行。該法已將電影產業明文納入文創產業的範疇,享有其所提供的一切獎勵與輔助措施。善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協助及獎補助機制、租稅優惠等規定,將可健全電影事業體質,創造電影更豐富多元的產業價值。
電影法的範圍
在上述背景下,所謂電影法應該是指與電影產業有高度相關性的法律制度,包括電影產業所習見的各種契約型態(所謂契約,即是存在於簽約當事人間的法律)。因此所謂的電影法,除了狹義的電影法(指電影法等相關行政管理法規)之外,還應當包括廣義的電影法,包括電影事業組織法(主要為公司法)、民法(包括勞務契約)、智慧財產權法(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及商標法)、投融資契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稅法(包括各種租稅優惠措施)等。這些法律制度,即為從事電影工作之人必須建立基本認識的「電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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