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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麼情況可能導致被搜索?
除了在某些緊急的情況下,所有的搜索都必須有搜索票。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票一律由法官簽名,檢察官是不能自己開立搜索票的。因此我們可以說,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搜索的整個程序乃是始於搜索票的申請。至於法官會不會同意搜索的聲請,主要要看檢察官已經握有的證據,是否足以讓法官產生合理的懷疑,認為的確可能有犯罪證據的存在。
就智慧財產權案件來說,我們可以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有一個人在某商場買了一雙名牌球鞋,回家後發現該雙球鞋為仿冒品,於是便向檢察官告發。在實務運作上,檢察官如果只憑這個告發人的證詞,決定要搜索該商場以查明其是否藏有大量仿冒品,便向法官聲請開發搜索票,通常法官是不會允准的。但換一種情形,如果先後有多人在這一家商場買到仿冒品,而警察或檢察官又找到證據,證明該商場根本沒有向其宣稱販售的品牌供應商購買球鞋,此時以這些人證物證所描繪出的,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實與證據,就比較容易說服法官開立搜索票。
回到查緝盜版軟體的情形。如果今天單憑一個告發人的證詞,想要得到法官的同意進行搜索,幾乎可以確定是不可能的事。但反過來說,就算沒有人舉發,如果檢警已經蒐集到足夠的事證,一樣能說服法官開立搜索票。在這裡有個有趣的問題就會產生了:如果警察是用前面所說的,掃IP的方式掌握了盜版軟體的使用者及其所在處所,並且據以作為有犯罪嫌疑及可能存在犯罪證據的證明,經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搜索票,那麼法官到底會不會准予搜索?又,如果真的進行搜索了,搜到的東西真的可以作為犯罪的證據,在日後的審判程序中,拿來證明被告的犯罪行為嗎?
五、不合法搜索的效果
雖然改進的空間還是不小,但是我國的人權保障在過去十年間,有了很大的進步,應是不爭的事實。像搜索這種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侵害相當嚴重的行為,法令都會有重重限制,把關者也會以嚴謹的態度來決定是否要發動搜索,以確保所謂「正當法律程序」的遵守。而搜索是否合法,也會直接影響到搜索所得證據日後有無證據能力的判斷結果。
如果警察不當地以掃IP的方式蒐集有關盜版軟體的證據,並且拿這些證據來聲請搜索票,在法官這一道關卡可能就會被攔截下來。因為不論是警察或檢察官偵辦案件,一切行為都還是必須要依法行事。如果法官察覺檢警的辦案與採證方式有違法之虞,根本就不應該採用這些證據,遑論用這些證據作為開發搜索票的依據。
要是法官在核發搜索票的程序中,沒有注意到這些證據的來源有問題,還是開立了搜索票,並且檢察官也進行了搜索,並且查扣了非法盜版軟體,那麼被搜索者就此失去了救濟的機會嗎?答案未必一定是悲觀的。雖然在實務運作上,對於這種發動程序有問題的搜索,其所獲得的證據是否有效,還沒有一致的見解。但是目前國內學界倒是已經快要達成共識,認為這樣取得的證據,根本不能拿來證明被告有罪。所以如果真的發生此一情形,爭執的空間還是蠻大的。也就是說,在進入審判階段的時候,被告還是可以嘗試主張相關的證據是非法取證的產物,不具證據能力,也不能拿來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依據。
六、大執法還是必須遵守法令規定
其實喧騰了這麼久,當五月一日真的來臨,我們看到實際情況並沒有像先前諸多網友們所想像的那般充滿肅殺之氣,檢察官與警察也沒有動不動就衝進私人企業翻箱倒櫃。誠如前面所說的,在法治上軌道的國家,搜索是很嚴重的大事,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亂來的。尤其從去年七月一日搜索權的行使回歸到法院以來,搜索的發動等於要經過檢察官與法官雙重的篩檢。根據統計,去年七月到十二月,全台灣聲請搜索核准的次數不及九千件,換言之一天平均不到五十件。縱然是任何一個政策的推動如查緝非法軟體,也不能脫逸於法外,讓治安機關恣意妄為。
盜版軟體的問題有其複雜的社會與商業背景,本文在此不能妄下斷語。不過大家應該要瞭解的一點是,不管政府的政策如何,我們或許還是應該對國內的法治環境多一點信心,不需要有太多不必要的恐慌。盜版問題的解決,本來就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與其耗費時間去擔心政府會不會亂搜亂告,或許不如大家一起多花點心力,共同努力創造一個合理的智慧財產權大環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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