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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2/07/03 14:43
反盜版大執法,檢警還是得依法(1)

一、著作權侵害大執法衍生出來的問題

 

由法務部領軍,號稱「五一大執法」的查緝盜版軟體行動,已經在五月初浩浩蕩蕩展開。在媒體密集的報導下,此一行動當然又再度掀起一陣反盜版與反反盜版的激烈論戰。與以往較為不同的是,在此之前,網路上也早已開始散佈著各式各樣的耳語流言,各種說法紛紛出籠,揣測檢警單位會用什麼方法來蒐集包括企業、學校甚至個人用戶在內的網路使用者資料,以鎖定可能的盜版軟體使用者。

 

 從網路上電子郵件所流傳的種種「小道消息」綜合來看,網路使用者的疑慮大致集中在:電信警察是否會用掃IP的方式過濾出網路上的FTP以及其他可疑的end user,並查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非法軟體。同時,在鎖定了非法軟體的使用者及其所在地之後,就會簽發搜索票,由檢察官帶領警察及軟體公司人員進入公司企業或其他特定地點進行搜索。

 

這樣的疑慮所衍生出來的問題還包括:即使是警察,難道就可以任意地在網路上掃IP,甚至任意地偵測網路使用者使用了哪些軟體,並且透過諸如檢查序號等方式偵測其是否屬於合法的軟體?同時,檢察官或警察到底在什麼情況下,才有權力申請搜索票針對特定人進行搜索?而如果對於搜索的正當性有質疑時,網路使用者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二、警察機關可以任意上網掃IP

 

對於五一大執法,網路上可以說掀起了一陣恐慌。因為以國內現況而言,幾乎可以說很少有那一部PC裡沒有「著作權有問題」的軟體。所以有人甚至說,五月一日乾脆別開機,因為只要一開機連上網,電信警察這個老大哥的腦袋就會鑽進你的電腦,看看你到底有多少非法軟體。

 

這種「老大哥」式的恐懼,在理論上不能說是言過其實。因為如果使用先進的設備,要在短時間內侵入大量的電腦本來就是不難做到的事。問題在於,如果電信警察以掃IP的方式來掃瞄私人所有的電腦,是否是一種類似侵入私人住宅的舉動,因而也算是一種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

 

一般來說,法治國家對於人身自由與隱私權的保護要求較為嚴格,因此在解釋侵害的手段時,比較不會拘泥於傳統觀念,將侵入的定義限制在「物理性」的侵害方法。換句話說,只要檢警沒有法律依據(例如持有合法搜索票),而其行為又已經嚴重侵害人身自由或隱私權等基本權利,縱然並沒有任何物理性的侵入行為(例如破門、翻牆而入,或是伸手到他人上衣口袋掏摸等),還是有可能構成非法搜索。所以像是在屋外用紅外線感應器偵測屋內是否有熱源,或是掃IP等情況,在國外的某些個案都曾被認為是一種搜索或入侵的行為,沒有搜索票,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搜索或非法入侵。

 

不過,國內到目前為止,這種利用先進科技來進行的非物理性侵入行為,除了有部分人引用外國文獻討論並表示支持外,大體而言,被認為是「搜索」行為的可能性不高,自然也不會有是否已申請搜索票的問題。因此,不論電信警察是否握有搜索票,如果其真在網路上掃IP,以國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令來看,幾乎可以確定不會被解釋為「非法搜索」。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適用

 

比較值得探討的是,依據民國八十八年通過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只要是「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就是通訊。而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亦規定,所謂有線及無線電信,包括「電信事業所設公共通訊系統及專用電信等」。那麼,網路設備是不是電信設備?IP以及其他在網路上傳遞的DATA,是不是一種有線電信?依據筆者個人見解,雖然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之初的目的,主要是在遏止情治機關濫用監聽的方式辦案,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但是網路上各種資訊的傳遞,不論是從法條文義來解釋,或是基於保護人民通訊自由的觀點,都應該被認定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範圍之內。

 

如果網路上所有來往的訊息跟資料,都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護的範疇,那麼警察是否可以任意掃IP,答案就會很不一樣了。因為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之規定,必須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或同條所列其他各罪之案件,方可截取通信。而且必須是「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經檢察官或法官開立「通訊監察書」(即俗稱的監聽票)後方可。綜觀現行著作權法有關刑事責任部分的刑責,沒有任何一種違反著作權案件是合於前述之第五條規定的,因而不能作為進行通訊監察的理由。因此,對於單純違反著作權案件,檢察官並不能開立通訊監察書,警察也不可以逕為掃IP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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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劉承慶律師 發表於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引用 (0) | 閱讀(2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