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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將專利區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基本上,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較為類似,都是在保護技術方面的發明創作,故亦有人稱新型專利為小發明,美國專利法皆稱之為「patent」,並不特別區別。至於新式樣則比較不一樣,主要強調「視覺訴求」,未必有技術方面的改良。
由專利法之規定來觀察,「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條)」,可分為物品專利,如物品、物質(特定組成)及方法專利,如生產、測定、使用方法,以工藝創作領域來看,製造方法或是特殊的產品結構,比較可能獲得發明專利;「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第93條)」,也就是說,主要是針對有體物的形狀、構造或裝置功能的改良,以工藝創作領域來看,許多家具、文具、生活用品等具有功能或形狀上改良的設計,都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權;「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第109條)」,主要是指對於外觀上不同視覺訴求創作的保護,具獨特性的裝飾性工藝設計,都有機會申請新式樣專利。
由於文字的說明可能比較困難理解哪些工藝創作可以申請何種專利權,以下就舉幾個與工藝創作有關的專利,供讀者參考(請參閱附件各專利說明書內容,讀者也可以直接透過專利檢索的網站利用專利號碼找到這些專利的說明書):
※發明專利:I266680曲木製品及其成型方法
※發明專利:I314442具有在一可彎曲連接件上之規律間隔環節的項鏈及具有相同結構之手鐲
※新型專利:M317813竹碳茶杯
※新型專利:M344177Tii公仔素體
※新式樣專利:D129124飾品(海豚)
※新式樣專利:D130436Tii擺飾品
有關工藝創作或工藝品可以申請什麼樣的專利權,雖然可以透過舉例初步了解,但因為還涉及專利申請的要件、專利說明書中有關專利請求項的撰寫等,還是需要有經驗的專利代理人與工藝家進行個案的實地了解之後,才能協助提供有關專利申請方面的建議。事實上,工藝家僅需要有發明、新型、新式樣這三種不同種類專利權的概念即可,而這些不同種類的專利,發明與新型之間,主要差異除了發明專利之發明高度要求較高,接受方法發明之申請之外,新型專利權採形式審查,因此,新型專利權取得快速,但權利強度不高,須要配合技術報告書的申請,才能較有效行使權利(請參閱「新型專利權行使時,為何需要事前申請技術報告書?」),而新式樣保護範圍原則上為其申請時圖面所記載,故較容易為競爭對手進行規避設計,通常只有在該工藝品可能無法受著作權保護、有量產需求或是知名品牌為避免他人仿冒時申請,比較有實益,否則新式樣專利從申請到取得可能需要二年,取得專利權時已經沒有辦法發揮太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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