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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聽到「經紀」的字眼,通常是出現在藝人經紀合約的糾紛,事實上,工藝家也可以把自己當作是「藝人」,有些知名的藝術家也都有「經紀人」。經紀合約是指經紀人為藝人或創作者之利益,就約定事項範圍內,代藝人或創作者對外洽談各種合作事宜,包括:藝人或創作者出席一定場合、參與各種演出、廣告拍攝等,或是作品之授權、讓與、經銷等事宜,而經紀人則是由其經紀所收取之收入或其經紀活動,收取一定之佣金,其主要目的為減省藝人或創作者在非表演或創作活動耗費心力,將對外合作事宜交由專業者處理,以獲取最大利益。
經紀合約大致上可依據其所經紀之事務,區分為「人的經紀」與「作品的經紀」。人的經紀指對於特定人所有對外活動作為經紀的事務範圍,通常也會包括相關創作成果之經紀事宜,也有稱為「全經紀約」,作品的經紀則限於處理作品有關之對外合作事宜。
一般藝人因為以演出或各種公開活動參與為主,故多簽署「人的經紀」合約,所以,在看影劇新聞時,偶爾會看到某個藝人因為經紀合約的問題未解決,因此,在一定期間內幾乎沒有在公開場合曝光的機會,因為通常藝人是不能私下接通告或為其他合作,否則即會構成違約而面臨高額的違約金。由於是以「人」作為經紀的對象,因此,往往經紀人與藝人間之信任關係就非常重要,經紀人須協助藝人做演藝生涯之規劃,而藝人則須在經紀期間依經紀人之指示從事演藝活動,甚至會有須參加一定訓練、保持良好社會形象,不得有不良習慣或違反公序良俗的情事發生。因為這都會涉及到表演、廣告的機會與是否構成違約。
至於藝術創作者,則多以作品的經紀為主,也就是將其創作成果之全部或一部,交由經紀人協助處理各種作品讓與、授權、商品化、經銷、代理、銷售等事宜,相對於人的經紀合約,作品的經紀重點在於作品是否有商業潛力,當然,創作者的知名度或聲譽,對於作品的商業潛力也是有相當程度的影響。目前許多藝術經紀公司即在從事此種業務,但也不排除有些創作者因有對外演出或廣告之需求,而簽署人的經紀合約的情形。
由工藝家的角度考量,除非有非常值得信任的對象,否則,建議在進行經紀合作時,先以「作品的經紀」開始合作,若是合作一定期間後與經紀人在理念、溝通上都有一定程度的共識,可以再簽署全面性「人的經紀」合約。事實上,許多作品的經紀人為提高「服務滿意度」,也經常可以代為處理工藝家對外活動事宜,工藝家也可以適時地尋求經紀人的協助。
可一併參考本研究案成果「作品經紀合約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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