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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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10/12 07:14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作品經紀合約書(範例)
 

作品經紀合約書(範例)

使用說明:

  • 1. 本契約例稿乃是針對工藝家委託經紀人(經紀公司)進行其創作之工藝品之各項經紀事宜,由於工藝品相當多樣化,本契約例稿是以較高價之創作之原件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經紀,例如:木刻、陶藝、琉璃、金工等單件之藝術創作為例。
  • 2. 本契約例稿有二個附件,附件一為作品之清單及預估價值,通常預估價值是用以處理保險或萬一發生作品損毀之賠償時之參考值;附件二為作品原件之保管條件,理論上作品委託他人經紀,因經常有需要對外展示或是作其他利用,故由經紀人保管亦屬正常(亦可約定由工藝家自行保管,但對經紀人而言就較為麻煩)。
  • 3. 為使保障經紀人對作品經紀事務之推動,通常經紀合約都是獨家的,工藝家就已委託他人經紀之作品,原則上不得再委託其他人經紀。但工藝家得就不同創作系列或是不同國家等,委託不同的經紀人處理。
  • 4. 本契約例稿將作品原件的出售及著作財產權讓與保留由工藝家簽約的權利,其他各種利用,則由經紀人自行決定,若有與此不同之約定,請依個案進行調整。
  • 5. 本契約例稿所使用之【】,可能為該條款之說明,或是屬可由使用者自行調整之條件,在製作正式契約提供予他方時,務必檢查將所有【】的部分移除。
  •  

    注意事項:

    • 1. 本契約例稿僅供工藝家在締約前作為簽約、協商之參考,並非依據具體個案撰擬契約條款,若有簽署契約之需求,請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 2. 本契約例稿之撰寫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及著作財產權人(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並不保證本契約例稿之正確性、完整性、符合使用者之需求,亦不對使用本契約例稿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作品經紀合約書(範例)

    立約人:                     (以下稱「甲方」)(請填入工藝家姓名)

                                 (以下稱「乙方」)(請填入經紀人/公司)

     

        緣甲方擬委託乙方處理其所創作之下述作品之經紀事宜,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合作:

     

    第一條:經紀作品範圍

    一、甲方同意將附件一所列之作品(以下稱「甲方作品」),委託乙方從事第二條所述之經紀業務。

    二、雙方同意甲方若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有任何新創作之作品,希望委由乙方經紀者,得以書面通知乙方,並納入附件一甲方作品之範圍。

     

    第二條:經紀業務執行

    一、雙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作品經紀人之名義,就甲方作品為各種利用(第二項之範圍除外),包括但不限於:出借、出租、公開展示、改作、重製、授權他人為前述利用或量產、製作衍生產品或其他為推廣甲方作品目的之利用。雙方同意本項之經紀事宜,乙方應以自己之名義簽署契約並履行之。

    二、雙方同意就甲方作品之出售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等事宜,乙方得代為接洽相關事宜,惟須由甲方自行簽約,乙方不得代為簽署相關契約。相關價金由甲方自行收取。

    三、雙方同意第一項之經紀事宜,相關契約條件由乙方依個別合作狀況自行決定之,惟應以有償為原則。但為行銷或推廣甲方作品時,乙方得於對甲方權益不生重大影響之情形下,減收或免除合作對象應支付之費用。

    四、本條乙方經紀業務之執行範圍為:【全世界各國】,甲方非經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甲方作品委託他人從事經紀業務或將權利義務移轉予他人。

    五、乙方同意定期或依甲方之請求,向甲方報告甲方作品之經紀業務執行狀況,至少應每季提供一次書面報告。

    六、乙方應自行負擔因經紀業務執行所生之各項成本。

    七、甲方同意如經乙方事先通知,甲方將適當配合為甲方作品行銷之公開活動,惟乙方同意負擔相關交通、食宿費用。

     

    第三條:作品原件交付與保管

    一、雙方同意甲方作品之原件,除雙方另有協議者外,應於簽約後【一個月】內交由乙方保管。

    二、乙方應依附件二之規定,就甲方作品之原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予以保管,甲方作品之原件離保附件二所定之保管場地者,乙方應為適當之保險或要求合作廠商為適當之保險。

    三、雙方同意甲方作品之原件,其預估價值如附件一所列。

    四、乙方不得就甲方作品為任何設質或其他嚴重影響甲方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四條:經紀費用

    一、雙方同意第二條第一項之經紀業務,乙方因執行經紀業務所實際獲得之收益(呆帳或尚未屆付款期間之帳款不在此限),扣除相關稅捐後,由甲方取得其中【百分之六十】,乙方取得其中【百分之四十】。

    二、雙方同意第二條第二項之經紀業務,就甲方作品之出售或著作財產權讓與所實際取得之價金,甲方同意以其中【百分之十五】作為乙方經紀費用。

    三、雙方同意第一項乙方應給付予甲方之收益,每季結算一次,以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及12月31日為結算基準日,乙方應於結算基準日次月10日之前,將甲方作品經紀所得及結算內容通知甲方,並於結算基準日次月底前,將應給付予甲方之收益,以即期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予甲方。

    四、雙方同意第二項乙方應取得之經紀費用,於甲方實際收悉買受人支付之全部價金後一個月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予甲方。

     

    第五條:著作權歸屬及保證

    一、甲方保證甲方作品均為其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著作權,有權依本合約委託乙方經紀。

    二、雙方認知並了解甲方作品之著作權仍屬於甲方所有,乙方應告知並要求被授權人於利用甲方作品時,以適當方式載明著作人為甲方。

    三、若因甲方作品之利用,致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甲方同意協助乙方及相關被授權人釐清著作權之歸屬,並提出該甲方作品之創作紀錄或其他可供證明其為真正甲方之證明。

     

    第六條:另行委託他人經紀

    一、除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者外,乙方不得另行委託他人從事經紀業務。

    二、即令經甲方同意之複委託,乙方仍須就該複委託之經紀人之行為負全部責任,並應確保該複委託之經紀人不得向甲方為任何主張。

     

    第七條:免責擔保

    一、乙方應擔保甲方免於因乙方從事甲方作品經紀業務,而致甲方遭任何訴訟或受有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如有該等損害或損失之發生,乙方應無條件賠償甲方該等費用(含合理律師費用)。

    二、乙方就甲方作品對外為任何保證或聲明,其責任應由乙方自負。

     

    第八條:保密義務

        乙方同意對於第四條之利潤分享比例、甲方作品授權利用狀況及結算報表等,負保密責任。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第九條:合約期間

    一、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合約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若任一方未以書面向他方為終止合作之意思表示者,本合約自動延展二年,並以二次為限。

    二、本合約屆滿或終止前,乙方依本合約所為之經紀行為,其效力不受本合約屆滿或終止之影響。若於屆滿或終止後一年內,乙方有因經紀行為所生之後續收益時,仍應依第四條規定結算予甲方,其後則無須為給付。

     

    第十條:終止事由

    一、除本合約另有約定者外,任一方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終止本合約。

    二、如任一方有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清算、停業登記、被廢止公司登記或遭他人(包括但不限於法院)採取任何為達成前開目的之行為,或被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有無法清償之虞等情事發生時,另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

    三、雙方同意若自本合約第二年起,甲方連二季因乙方經紀所取得之收益(含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未達新台幣【】萬元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第十二條:違約處理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時,他方得以書面定七天以上之期間,通知違約方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者,未違約方得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並得終止本合約。

     

    第十三條:其他

    一、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對他方所為之通知,除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書面向他方於本契約所留存之地址通知,如有變更者,應立即以書面向他方通知。如無法送達者,以通知方對該地址以附回執之方式寄送之時點,視為已送達。

    二、本合約構成雙方間有關經紀事務之完整合意,取代雙方先前或同時之其他口頭或書面之合意。

    三、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以【】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所發生之任何權利與義務移轉至第三人。

    五、本契約共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以為憑據。

    (以下空白)

     

    立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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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劉承慶律師 發表於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引用 (0) | 閱讀(1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