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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13/11/07 14:41
廣播電視法第29條之1扼殺基層影視產品市場

    日前新聞報導指電影業向文化部長龍應台女士陳情,指陳現行電影法諸多不合時宜之過時規定,讓國內電影產業難以正常發展。其中包括對電影製作業的許可條件,要求電影製作業公司負責人必須有高中以上學歷,使許多資深優秀的電影工作者竟然自己不能開電影公司(例如非常優秀的知名導演林正盛)。其實我國過時僵化的影視傳播法令,何止一部電影法,還有許多其他不合時宜的法令,多年來緊緊掐住台灣影視產業的發展,讓原本應該是金字塔型發展的影視產業,失去開發創造大好市場的契機。 

 

    僵化過時的法令是如何使影視產業的基層市場停止流通,進而導致相關的文創產業發展遭到扼殺的?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令對於DVD(影音光碟)製作發行的「管理措施」,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依據廣播電視法第29條之1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而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的範圍包括哪些呢?依據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11款規定:「稱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指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之事業。」這其中的「錄影節目帶」,依據同條第10款之規定,係指「使用錄放影機經由電視接收機或其他類似機具播映之節目帶」,且依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十款所稱錄影節目帶,包括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螢光幕上顯示系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片(影碟)等型式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也就是說,影碟(即俗稱的DVD)也在錄影帶節目的定義範圍之內。那麼,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的公司或個人,如果還是從事相關業務(例如製作發行DVD),會有什麼結果呢?依據廣播電視法第45-2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

 

    歸納以上法令我們可以得出下列結論:1. DVD在法律上被歸類為「錄影帶節目」;2.因為DVD屬於錄影帶節目,所以製作發行DVD的事業,屬於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3.如果想要製作發行DVD,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了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後才可以(現行的特許營業項目登記為「J503051錄影節目帶業」),且會受到廣播電視法第21、25、28、34條的規定所約束 。4.所以如果有人自己拍了一部影片,壓成DVD出售,就構成未經許可設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製作發行DVD的違法行為,依法會被處以三千元到三萬元的罰鍰,DVD也會被沒收。

 

    有人可能會認為,既然法律這樣規定,那想要從事影視產業的有志青年,依法設立一個「錄影帶節目業」的公司或商號不就好了?對於剛從影視傳播系所畢業或甚至還在學(例如還在念電影研究所的在學生)的影視工作者來說,依法設立一個有錄影帶節目業許可的公司是件容易的事情嗎?依據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1項授權制定的「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對於錄影帶節目業的設置規範,條件包括:1.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管理規則第5條第3款);2.設備要求:一、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二、自製錄影節目帶者,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另備視聽機具設備或相關租賃契約。(管理規則第6條第3項)。因此要取得錄影帶節目業的設立許可,不但要準備一百二十萬元的資金,而且為了取得法定面積要求的營業場所與設備或設備租賃合約,一年還要花費數十萬元的租金成本。這種對資本額、營業場所、設備的法定要求乍看似乎合理,但若對照台灣有這麼多年輕優秀的影視工作者可以利用簡單的設備(或拍攝時租幾天專業設備)在自家房間製作出品質不錯的影片此一產業現實,就會發現上述的場地設備要求有多麼可笑而不切實際。例如公共電視的學生劇展片長為三十分鐘,公共電視每部影片只提供五十萬元的製作費讓學生申請,這些學生可以用五十萬元就拍出入圍甚至得到金鐘獎最佳電視短片的作品;但在現行法制度下,這些學生卻沒有辦法自己發行自己的得獎作品,因為取得發行DVD法定資格的成本,竟然是拍片成本的至少四、五倍!於是這些年輕的影視工作者就必須面對不得不然的抉擇:將作品交給有財力取得錄影帶節目業許可的業者發行(但絕大部分的利潤會被業者拿走),或是拍完片得完獎就把片子束之高閣,只能燒幾片DVD當禮物送給家人師長同學朋友。而台灣現實的產業情況是:大部分這些影片從來沒有發行過DVD,於是最基層的DVD影視產品市場一片沈寂。

 

    有人可能又會說,現在網際網路如此方便,基層影視工作者想要發表自己的作品,把影片上傳到Youtube不就得了?但是我們不要忘了,台灣其實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有辦法真正建立可以有效創造營收的網路影片收費模式,就算有也還只對於大型商業性電影電視產品有效果。所以網際網路上便利的影片露出機制帶給我們的反思應該是:既然影片在網路上散布已經如此容易而不受管制,我們是否真的還有必要去管制沒有使用廣播或電視頻道資源,單純發行影片DVD的產業活動?畢竟直到今天,DVD的銷售仍然還是影視產業入門者最容易創造營收的商業模式,賣一部DVD如果可以讓一位新銳導演賺進十萬、二十萬元,讓他有了籌備開發下一部片子的基本資金,可以繼續不斷拍出更新更好的作品,我們的影視產業要培育出屬於台灣的李安、盧貝松,將不只是夢想,而是指日可待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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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劉承慶律師 發表於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引用 (0) | 閱讀(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