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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1/10/25 13:58
從鉅亨網案看轉載引用他事業網站之新聞資料的合法性(2)

三、公平交易法相關問題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之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條乃是公平法的帝王條款,所有不公平競爭的情形,而法無明文規定時,通常會引用本條規定來處理,鉅亨網的案例也是一樣,故以下僅就本條進行討論。

 

(一)公平會所頒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適用原則

為了讓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的適用能有較為明確的依循準則,公平會亦頒佈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適用原則」以供參酌。公平會的適用原則,將可能違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的行為,從兩個角度來認定,其中之一是「交易相對人間的交易行為」,這一個類型可再分為「對交易相對人為欺罔行為」及「對交易相對人為顯失公平行為」兩類;第二部分則是「市場效能競爭原則的違反行為」,而又可再分為「榨取」與「破壞市場」兩大類型。

而鉅亨網一案,依據公平會在處分書中所表示的見解,則是屬於適用原則中榨取競爭對手努力成果,違反效能競爭原則而從事損害同業競爭者的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適用原則」,是否構成違反效能競爭原則的榨取行為,在判斷上應衡量取榨取行為帶給社會大眾之利益以及損害被榨取者及競爭秩序之不利益,並考量榨取者其手段之不當程度,以及被榨取之標的是否著名等各種因素。

(二)公平會的見解

公平會認定鉅亨網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大概有以下幾點立論依據:

一、公平會認為美商鉅亨網公司未付出相當努力,逕自榨取他事業努力經營成果之資訊,混充於自己所經營之網站中,其目的係藉以達成招攬更多造訪人數,增進其開始營業後自身廣告收益之目的,應係牟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顯具有商業競爭倫理之可非難性。

二、鉅亨網網站上版權為其所有之聲明,確實極易誤導不知情讀者,使其誤認為「鉅亨網」網站與其他媒體事業有合作關係,在該網站上均可獲得相關資訊,而放棄瀏覽、閱讀其他媒體事業之網站。

三、使得不知情之社會大眾,易誤以為藉由鉅亨網網站即可獲得其他媒體刊載之資訊,因而減少至其他媒體事業或網站上閱讀或瀏覽,降低事業於其他媒體事業刊登廣告之意願,致其減少商機。

(三)本文分析

我們從公平會的論點可以發現,公平會對於鉅亨網案的處分,事實上也是依循了過往公平會認定屬於「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類型中,最常出現的「高度抄襲」以及「攀附商譽」兩大主軸所累積的一貫見解。一直以來,公平會都認為,如果事業本身並沒有特別的努力,卻基於競爭的目的直接拿取或者是重製他人努力成果來從事競爭,並不可以主張模仿自由原則,此種行為在手段上通常會被認定為具有高度不正當性,至於該項他人成果受否受到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對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的認定並沒有太大影響。

此外,公平會歷年來,也多以公平法第二十四條來處理利用廣義混淆的方式來攀附他人商譽的情形。所謂廣義的混淆,乃是指被檢舉的事業利用了一些方法,讓使用者或消費者誤認被檢舉人與其他事業存在有任何經濟上、法律上或組織上的關聯。

在這個案例裡面,最關鍵的一點就是,鉅亨網雖然在每則轉載的新聞標題下方明確註明出處,但同時卻在首頁下方的版權聲明中,載明「本站編發之新聞、圖片、資料等內容,...版權均屬美商鉅亨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等文字,這樣的做法反而容易讓使用者誤認鉅亨網是中時網科的關係企業或者是兩者間有合作關係。而這種攀附商譽的方式,當然也會損害到競爭者的交易機會。

在本案裡面,對中時網科最立即而明顯的衝擊就是可能導致中時網站的瀏覽率下降,並進而影響到中時網科相關網站的廣告營收。而中時電子報等相關新聞網站,是目前國內新聞網站的龍頭之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這個因素,對於鉅亨網的行為構成公平法第二十四條的認定亦不無影響。

相較於公平會在去年底酷才網處分案中所持之理由[1],公平會於鉅亨網一案,論述更為精密。此前後兩案例,顯示公平會已經有傾向將此種網站未經授權任意轉載引用他事業網站資料的行為類型,認定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中「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的行為類型之一。

 

四、結語

鉅亨網一案,再度提醒我們,網路世界雖然有虛擬的成分,但是網路事業彼此間的競爭行為與智慧財產權的使用,都還是要遵守一定規範,此點與實體世界並沒有太大區別。然而,值得我們反思的一點,對於網路公司間單純私人利益的爭執,是否值得耗費公平會的資源介入?公平會在解釋公平法第二十四條是否過於廣泛?在鉅亨網案例中,透過著作權法亦能解決雙方當事人間的爭執,且是否真的涉及「公平競爭」這個公共利益,亦值得商榷。

國家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並非期許公平會作為市場交易秩序的管家婆,某些僅涉及單純私人利益衝突的議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實應交由私人自行透過私法途徑解決。筆者在此亦期待公平會未來在使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時,應該更為審慎,並避免行政程序耗費於單純私人爭執的處理,尤其應該要注意避免公平會成為繁瑣智慧財產權官司以外的另外一條終南捷徑。

 



[1] 在該案,公平會公平會所持之主要理由乃為,如業者未投入相當之努力爭取客戶,而以榨取他人網站之企業求才資料之方式,混充為自身網站之企業求才資料,藉以招攬更多求職者,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並增進廣告收益之行為,則涉有欺罔交易相對人及榨取競爭者努力經營成果之不公平競爭情事,而足以影響價格、品質、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交易秩序,並對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構成顯失公平,而具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而認為酷才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處分書內容可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上查詢,網址為:

內容整體所享有的編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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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顏雅倫律師 發表於 企業經營暨管制法令 | 引用 (0) | 閱讀(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