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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鉅亨網案看轉載引用他事業網站之新聞資料的合法性
顏雅倫律師
發表於網路資訊二○○一年十月號
網路世界仍須遵守傳統世界的法律,國內有關網路公司使用他人資料導致違反公平法的案例,除了去年底的酷才網人力銀行利用一○四人力銀行的企業求才資料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例外,今年八月底,公平會又認為美商鉅亨網股份有限公司未付出相當努力,逕自榨取其他媒體事業努力經營成果的資料,混充為己身網站資料,且記載相關版權為其所有等相關文字,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罰鍰。
網路業在資本市場獲利的要求下,降低網站內容製作成本固然是節省營運成本的方式之一,但亦須以公平的方式從事競爭行為。此類轉載引用他事業網站資料的爭訟案例,主要的法律爭議都集中在著作權法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的適用上。以下筆者即就鉅亨網案所牽涉之網站「新聞資料」的轉載引用問題,分別討論此類案例適用著作權法以及公平交易法的可能性。
一、案例事實
依據公平會之調查顯示,美商鉅亨網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二、三月間,以測試公司的電腦設備之運作能力及效能等為理由,每日摘取中時網科所建構的新聞資料,放置在鉅亨網公司所屬的鉅亨網網站中,對外隨時供不特定人上網查詢。雖然,鉅亨網網站轉載中時網科的新聞資料時,在每則新聞之標題下方都會明確註明出處,但同時卻在首頁下方的版權聲明中,載明「本站編發之新聞、圖片、資料等內容,版權均屬美商鉅亨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任何人未經鉅亨網以書面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轉載、散佈、出版或傳播,違者本公司必依法追究責任。如欲訂閱本網站提供之新聞、圖片或資料庫內容,請以E-mail:sales@cnyes.com聯絡。」等文字。
鉅亨網此一轉載他事業網站資料的行為,經中時網科以存證信函表示異議後,鉅亨網承認其網站上資料之編排方式確有引人誤會的可能,並告知中時網科將會採取改正措施,並將存有爭議之資料予以全部刪除,但是仍舊遭到中時網科提出檢舉,並因此遭到公平會的處分。
二、著作權法相關問題
若是引用他人製作的資料,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則未經他人同意即加以引用,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因此,以下先就鉅亨網案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加以討論。
(一)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只要是具備原創性(original),並非抄襲或重製他人原有之著作,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性質的作品,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網路上的著作也是一樣。
然而,若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權法保護,可能會使資訊無法流通,因此,著作權法第九條將某些作品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外。其中與鉅亨網案最為相關的,就是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因為此類資訊應該要求其能夠迅速傳達給公眾周知,若是新聞報導被歸屬於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就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大眾可以自由利用,不需要得到製作人的授權,也不會有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解釋上有一定的限制,僅限於該報導所使用的新聞文字,不具備獨特性,僅是由單純描述事實所需的必要詞彙所組成,不參雜任何報導者獨特的報導風格或創作特性的評論或敘述的時候,才可能被解釋為該當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因此,一般而言,除了單純的事實報導(像是人、事、時、地、物)外,由於大部分的新聞記者在撰寫新聞內容的時候,時常有夾敘夾議的情形。因此,只有極少數的新聞內容可以被認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可以任意使用,大部分的新聞報導解釋上都還是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在本案中,很難以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作為鉅亨網引用中時網科的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合法抗辯。
(二)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此外,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非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否則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新聞資訊以及時事論述,得以在適當的範圍內擴展其流通速率以及影響層面。因此,原則上新聞只要未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就可能透過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合理使用的規定,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但是依據筆者了解,由於中時網科於網站上已明確說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要引用本條主張合理使用已不符合要件。
(三)編輯著作-著作權法第七條
事實上,即使新聞內容每則都是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依據著作權法第七條的規定,如果新聞網站就該等新聞資訊或評論,就選擇與編排具有一定的創作性,該等新聞網站上的內容整體,就屬於一種編輯著作,而被當作一個獨立的著作受到保護,不論其納入編輯的內容原先是否屬於著作權的保護範圍之內。
必須注意的是,編輯著作受到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著作人就資料的選擇與編排具有原創性的部分。目前一般新聞網站對於新聞呈現的分類與編目,持平而論,實在是大同小異。但是著作要符合原創性的要求,並不困難,只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特性,且並非抄襲所得就可以符合原創性的要件。目前各新聞網站呈現新聞的方式,就編目與分類而言,可能並沒有太多的創造性,而且依據現實,各新聞網站亦僅能夠採取一些約定俗成方便讀者查詢的分類方式。然而在各分類下,要呈現哪些新聞,新聞重要性的編排順序、取捨與篇幅的決定,這些部分都還是有創造性存在。因此,筆者以為,各新聞網站就其新聞資訊的整體,享有編輯著作的著作權。所以,如果在其他網站已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的情況下,仍舊未經授權而直接轉載引用該網站新聞資料的全部或一部,就有可能侵害該網站的編輯著作權。
(四)小結
綜上所述,若鉅亨網所引用的資料,符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因為該等內容並不能作為著作權的標的,因此鉅亨網將這些新聞報導內容直接加以引用或轉載,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若不屬於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新聞報導、時事評論、相關財經新聞分析等著作,由於中時網科等相關事業的網站均載明不得轉引或轉載,因此鉅亨網若是沒有經過中時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即任意轉載或引用,縱使在每則新聞下方均載明出處,也不能主張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而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除此之外,若鉅亨網轉載或引用的方式,並非採取各則新聞個別引用的方式,而是直接引用中時網科等相關事業網站的新聞資料整體或部分(亦即不變動原先新聞資料的編排與選取方式),此時鉅亨網還可能侵犯中時網科對其網站上的新聞內容整體所享有的編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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