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暨管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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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13/02/26 11:16
從德國交易所(Deutsche Börse) 與紐約泛歐交易所 (NYSE Euronext)合併案看交易所結合風潮的反托拉斯法議題(3)

◎顏雅倫、楊志文

 

三、競爭疑慮

 

美國司法部指出,Direct Edge向來能對紐約泛歐交易所與其他交易所產生促使其降低費用的壓力,且在公開揭示的權益證券交易服務及即時專屬權益證券資料產品的提供上,也是紐約泛歐交易所勢均力敵的競爭者。此外,就ETPs的上市服務而言,Direct Edge也是紐約泛歐交易所的潛在競爭者。按ETPs必須在登記受監管的交易所上市才得以在美國廣泛交易,而紐約泛歐交易所主導了ETPs的上市服務業務,在此市場的主要競爭者為市場占有率有限的那斯達克北歐交易所,與新進的BAT(BATs Global Trading)。Direct Edge身為主要的登記受監管股票交易所之一,處於獨特的市場進入位置,且已對紐約泛歐交易所產生競爭壓力,其潛在進入地位也對紐約泛歐交易所的創新與其在ETP上市業務的定 價策略產生影響。

 

依據德國交易所與紐約泛歐交易所所提出的結合計畫,結合後新設事業將會持有紐約泛歐交易所,且為Direct Edge持股最大且最具影響力的股東,得在Direct Edge共計十一位經理人指定三名經理人、在Direct Edge旗下之EDGAEDGX交易所的董事會中各有一席董事,對於特定主要公司決策有否決權,在重要委員會中亦有享有席位,以及依據公司法提出股東訴訟等股東權利,並得接觸Direct Edge的非公開、與競爭密切相關的資訊,以及公司的經理人與員工。故結合後所設立的新公司憑藉其對Direct Edge的持股與相關權益,能影響Direct Edge的經營決策。除此之外,新公司在Direct Edge董事會所能掌控的董事席次,也可能會阻礙Direct Edge董事會討論與思索Direct Edge與紐約泛歐交易所的相互競爭策略;新公司也有動機與能力行使其影響力並接觸紐約泛歐交易所與Direct Edge的資訊,在此兩家公司互為重要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的市場中減少兩家公司相互間的競爭,進而導致價格上升與減弱創新與服務、產品品質。

 

再者,本案所涉的三個相關市場的市場進入障礙都非常高。在公開揭示的權益交易服務,任何市場進入者都必須克服市場既存廠商已享有的聲譽、規模與網路效應等進入障礙。在ETPs的上市服務市場,市場進入者則必須克服諸多進入障礙才能成功挑戰紐約泛歐交易所的地位,包括法令管制、聲譽、規模與流動性。Direct Edge之所以有很強的能力進入ETPs上市服務市場,是因為其已是已登記且具有聲譽、規模與流動性的股票交易所。此外,目前僅有四家交易所有足夠的公開交易量與既存設備得以蒐集、彙整與散布相關資料,而足以在即時專屬權益證券資料上進行競爭。

 

四、美國司法部附條件通過本結合案

 

鑑於前述考量,美國司法部認定本結合案在下列層面具有限制競爭效果,包括:1.紐約泛歐交易所與Direct Edge在美國地區公開揭示的權益證券交易服務與即時專屬權益證券資料產品間之實質與潛在競爭會顯著減少;2.紐約泛歐交易所與Direct Edge在美國ETPs上市服務市場的潛在競爭會顯著減少;3.前述三大相關市場的相關收費會上漲,而且創新會減弱。

 

最後美國司法部附條件通過此一結合案,針對德國交易所與紐約泛歐交易所做出諸多附帶要求,包括有:

1.          完全處分其等透過旗下子公司對Direct Edge的持股,並立刻停止參與Direct Edge之業務與管理,具體細節包括參與結合事業必須針對在德國交易所完全處分其集團對Direct Edge的持股前如何保持消極而不影響Direct Edge業務經營提供書面計畫;

2.          與德國交易所相關的Direct Edge經理人、董事與員工必須辭職;

3.          參與結合事業禁止就Direct Edge旗下的任何組織建議或提名董事人選,亦不得派有任何經理人、董事、員工或代理人於Direct Edge旗下任何組織任職;

4.          除了為執行司法部要求以外,不得參與任何Direct Edge旗下組織的非公開會議或以任何方式從任何Direct Edge員工或董事會成員收到任何非公開資訊;

5.          除了為執行司法部要求之必要時外,不得就其等能掌控的Direct Edge持股行使投票權;

6.          參與結合事業必須繼續依據既有合約對Direct Edge提供法令或備援系統(backup facility)服務,但參與結合事業必須建立防火牆避免其所取得之Direct Edge業務資訊遭到不當使用等。

 

整體而言,美國司法部決定中所定條件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而且設定的標準也相當清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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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顏雅倫律師 發表於 企業經營暨管制法令 | 引用 (0) | 閱讀(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