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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01/12 21:02
Web 2.0環境對著作權法制的再思考(3)

貳、Web 2.0時代著作創作與利用特性

 

一、業餘創作者大幅增加

         若談到Web 2.0時代著作創作的現象,業餘創作者(Amateur)顯然是一個不得不重視的現象。有趣的是,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在《誰綁架了文化創意?》[1]一書中,大談如何找回人人可以自由創作的文化,而安德魯.基恩(Andrew Keen),在《你在看誰的部落格?》[2]一書中,則是認為業餘者所創作大量、無償、混亂的創作,終將摧毀得來不易的文化產業。

雖然二位作者對於目前網路大量使用者從事創作活動對於社會所產生價值或影響的看法不一,然而,大量的業餘創作者的非菁英式、非透過傳統編輯、出版、發行模式的創作,將在可預見的未來扮演重要的角色,顯然是有共識的一環。

 

事實上,業餘創作者和專業創作者本來就不是二個可以完全清楚劃分的概念,許多專業創作者一開始也是業餘創作者,專業創作者在非其專業的領域裡所為之論述,又何嘗不是業餘創作者。惟本文所提到的業餘創作者,並非指其所創作之內容不如專業創作者,而僅是在指稱其創作成果的發行,並非透過傳統由出版商進行編輯、製作程序而發行者而言。例如:許多知名美食blog的作家,其所發表的食記內容豐富且描述精準,往往令人閱畢後食指大動,恨不能馬上一嚐為快,文筆甚至比有些出書的作家來得好;也有許多學者在網路上將其最新的研究成果公開,這些成果雖然未經專業學術期刊的編輯,但卻能最快反應學術研究趨勢,重要性或其貢獻度,並不比學術期刊的文章來得低。

 

然而,不可否認的,有更多的業餘創作者創作的內容其實相較之下是較不嚴謹、細緻的,但在免費的前提下,閱聽人的容忍度相對提高很多,因此,也更容易尋求公眾的肯定,進而刺激更多的創作。例如:新手爸媽拍攝小朋友的照片或視訊,很多實在是慘不忍睹,網路上到處充滿者連對焦都不清楚、沒有任何構圖、不考慮光影變化、不斷晃動的鏡頭及不知所云的主題,但只要小朋友可愛或是新手爸媽夠努力,總是會換來許多認識或不認識的網友的鼓勵。姑且不論這些內容是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數量之多,恐怕連以蒐集網路資訊、資料處理為專業的Google公司都會感到棘手。這些數以千萬計的業餘創作者對他們熱情創作的成果,是抱持著什麼樣的態度?是希望能夠藉由口耳相傳的網路行銷有朝一日成名,晉身為受傳統出版商青睞的專業創作者?還是希望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創作付費?亦或是僅希望能將自己的創作成果與更多的網友分享,甚至進一步被利用,商業的利益根本不予考量?甚至是僅希望以創作作為自己曾經存在這世界的一個證明,別人如何想像都無所謂?都是或都不是,這就是Web 2.0的著作創作產出活動的特色之一。

 

二、大量、多樣、小額的利用

 

承前所述,大量的業餘創作者透過Web 2.0平台從事創作活動,乃是Web 2.0時代的著作創作特色。然而,文化成果的產出,通常很難是全然的「無中生有」,往往是立基於前人的創作(無論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透過學習、參考、引用、評論等各種方式,再加上個人的創作而成。數位時代來臨後,一般人更容易透過電腦、網路或其他數位設備,從事著作的創作、搜尋或利用他人著作。舉例而言,過去雖然可以透過錄影機錄製電視影集節目,但多僅供個人、家庭觀賞使用,現在只要有電腦、電視卡、視訊截取卡等,即可將電視影集節目自行錄製成數位檔案,再透過簡單的轉檔軟體,即可將節目上傳至影音網站供其他使用者觀賞;或是像之前網路上相當知名的《無間道CD-Pro2》,也是將電影的視訊片斷截取後,重新透過電腦加以剪輯、配音等後製工作,而創作出一個全新的故事情節,這是在過去非難想像的著作利用方式,更不用說是單純的文字剪貼、透過軟體修改美術或攝影著作、音樂取樣、混音、演唱他人詞曲創作等。

 

當然,許多使用者透過Web 2.0平台從事創作活動並不涉及對於他人著作的利用,但無可否認地,Web 2.0平台上存在著大量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無論這樣的利用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是否取得他人合法授權或根本就是侵權行為,但都還是屬於著作利用的行為。這些利用行為相較於傳統著作發行、出版的市場價值鏈中之著作利用行為,缺少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就是「中介者」的角色。傳統著作利用的價值鏈中,出版商、發行商等將著作製作為商品的中介者,將文化商品規格化、建立創作回饋機制、協助創作者處理授權事宜等,而在Web 2.0平台上從事創作的大量業餘創作者則不受這樣的拘束,也沒有享受中介者的服務,因此,大量、多樣、小額的著作利用行為,成為Web 2.0時代的特色。

 

與過去透過商業機制所創造出來的「大量」不同,千千萬萬的網路使用者,每一個使用者雖然是個別的著作利用行為,但透過Web 2.0平台聚積為大量的著作利用行為(不但是發表者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瀏覽者也一樣參與);而不受既有文化商品規格的限制(無論是商品規格或是出版商嚴謹的編審程序或著作權及相關法規遵循的程序),大量業餘創作者自由創作的結果,自然就造就多樣化的著作利用型態;而這些著作利用的行為,因為並非傳統商業機制下的著作利用,每一著作利用都是非常微小的著作利用,即令收費也是非常小額的收費,所帶來的影響也就是往往難以形成收費機制,進而成為一種在侵權與授權間難以處理的現象。

 

Web 2.0環境對著作權法制的再思考(1)  (2)  (3)  (4)  (5)  (6)  



[1]      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誰綁架了文化創意?,早安財經出版社,20083月初版。
[2]      安德魯.基恩(Andrew Keen),你在看誰的部落格?,早安財經出版社,20084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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