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關於版主
賴文智律師

許多人說,我是他們遇到唯一一個在messenger對話時,還使用完整標點符號的人。

wenchi@is-law.com
站內搜尋 Search

專業部落格 Blog

全域分類 Menu

益思

2012/10/17 08:40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除了商標之外,商標法還保護哪些標示?

◎賴文智律師

 

案例

 

阿福看準這幾年MIT的風潮,希望「福安康」的床墊也搭上這股風潮,促進產品的銷售。由於自行宣稱的台灣製造的產品,大概沒有什麼消費者會相信,幾番查找之後發現,市售產品有些有標示特定的MIT圖示,看起來很不錯。阿福拿給友安看過之後,友安大聲讚好,說道,那麼我們就把這個圖示貼在「福安康」的床墊上吧!阿福則認為這個MIT的圖示,不會是別人的商標吧!友安說,不會啦!MIT就是指台灣製造,無法識別特定商品或服務,不能申請商標,所以,不會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這是真的嗎?

 

解答

商標法雖然以「商標」為名,不過,商標法所規範的事宜,可不僅止於表彰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喔!2011年修正的商標法為避免造成誤解,特別修正第1條規定:「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亦即,商標法所保護的「標示」,包括: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這四種。

以這則問題中阿福所找到市售產品標示的經濟部工業局的MIT微笑標章為例,就是由經濟部工業局所申請的「證明標章」,必須要符合其公告之「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要點」,按規定進行申請驗證通過後,始能獲得MIT微笑標章的使用權,可不能自行印製貼在自己的產品上,依據商標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與侵害商標權一樣是有刑事責任的處罰。

 

證明標章是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包括業界常見的節能或環保標章、有機認證標章、產地證明標章等;團體標章則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一般像是獅子會、扶輪社、各類的公、協會乃至於工會,都可申請團體標章,但團體標章與商品或服務無關,重點在表彰會員的會籍;團體商標則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例如:知名的PARMA火腿即由義大利帕爾馬火腿協會在台申請團體商標。

 

參考資料

台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網站:
http://proj2.moeaidb.gov.tw/mit/

 

 

同系列文章   可以直接線上購買本書  博客來三民五南  電子書:readmoo


Copyright IS-Law.com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3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