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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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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8/09/17 19:08
政府機關可否享有著作權?

一、政府機關可否享有著作權?
政府機關拿人民納稅的血汗錢,透過公務員職務上的活動所創作出來的成果,可否享有著作權,然後,再向人民主張著作權,確實是一個蠻有趣的問題。因為,有些人認為如果政府機關的創作成果受著作權法保護,妨礙資訊流通;有些人則認為如果政府機關的創作成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則將使少數人無償地享受人民納稅的成果,亦不符合公平。著作權法旨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賦予政府機關相關文書著作權的保護,是否有利於國家文化發展,其實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議題。

有關這個問題,伯恩公約第2條第4項規定:「盟國得以國內法決定,立法、行政及司法性質等公務文書及其官定譯文,應否予以保障。」亦即,伯恩公約將立法、行政及司法性質等公務文書是否應予保護,列為各會員國國內法自行處理的議題,並未強制應使此等文書受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在有關公文書的部分,依第9條規定:「Ⅰ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Ⅱ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亦即,原則上公務員職務上草擬的各種文告、講稿、新聞稿或其他文書,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然而,公務員在職務上是否有除了著作權法第9條所稱「文告、講稿、新聞稿或其他文書」,由著作權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來觀察,著作權法應該是採取肯定的態度,也就是說,如果不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的內容,但屬於公務員職務上的創作成果,又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即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其著作財產權或著作權即可歸屬於其所屬政府機關。例如:國立編輯館的公務員其職務上所編製之教材,其並非屬於職務上草擬的各種文告、講稿、新聞稿或其他文書,故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著作權或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政府機關時,法律上誰是著作權人?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某大學教授約定委外研究案之著作財產權,應移轉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此時,著作財產權人為何?由於公法人方有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法人格,故解釋上應以中華民國為著作財產權人,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該著作財產權之管理機關,並依國有財產法進行管理。故若下級機關依法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上級機關亦非當然有權代為管理、使用,而須依相關行政程序為之。至於若是地方自治團體或其行政機關為取得之著作權,自然歸屬於該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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