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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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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12/07/31 09:53
科技匯流下著作權法對產業競爭之影響(下)

◎賴文智律師

 

IPTV、Internet TV的傳輸行為

 

至今IPTV的定義仍有相當程度的困難,當收視戶透過數位機上盒收視線性播送節目時的認定是目前最受爭議的,比方:中華電信MOD所提供的頻道節目收視,雖然是以ADSL方式傳輸,但考量到頻寬問題,因此是在用戶選台之後,依用戶選擇的結果將訊號送到該家戶,並非一次將節目送到用戶端,智財局就這種態樣的行為歸屬討論近兩三年之久,最後認定就線性節目播放的部分,屬於公開播送,但就互動節目的部分,例如VOD、Podcasting等互動式的媒體服務系統,屬公開傳輸範圍,並無疑義。

 

著作權法制與產業競爭

 

廣播(broadcast)與網路(network)的傳播技術,在數位匯流的趨勢下,隨著數位化、隨著頻寬的逐漸拓展,已非原先所認為的兩相獨立、互不干涉的市場,反而由於技術的必然重疊,開始競爭相同的閱聽人市場。也因此,著作權的相關法律規範和認定,一定程度地會影響到產業競爭。

 

影響的方式可以從幾個重要法條的適用來舉例。比方著作權法第56條第1項:「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

 

這個條文在實務上應用的意思是:假設廣播平台在白天預錄夜間12點要播出的節目,節目裡所放的音樂也因此會被重製在節目卡帶裡,這就是所謂的「機械重製」,一般而言是需要逐一向著作權人、版權公司或音樂集體管理團體取得重製授權,這在大量製播節目的廣播電視行業裡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所以才有這個條文的產生,以取得公開播送的合法授權為前提,就可以為所謂錄製節目時的重製所運用,亦即,錄製節目所使用到他人的著作,只要後續的公開播送有取得授權,即不用取得重製的授權。第56條基本上是供錄製現場節目時使用。假設以後有網路電視台要做節目,則無法適用,因為網路電視是屬於「公開傳輸」,並非條文所規定的「公開播送」,且數位檔案流傳散布太容易,故每個環節都需取得重製的授權。

 

另外第37條第6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著作權法刑事責任)規定...: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以有線電視產業為例,有線電視業者行為即屬第2款「再公開播送」,這是對有線電視業者的一個保障,只要取得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就不適用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例如,汽車廣告的背景音樂雖未取得後續公開播送的授權,因為有了本條規定的保障,播送之後亦不算是構成刑事責任,只要負民事責任即可;但如果是雅虎首頁的傳播是屬於網路公開傳輸,不是前揭條文所稱「同步公開傳輸」,即不適用。又比方說第3款的意思是如果便利商店放送音樂下載網站的音樂,若未處理好授權問題,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但直接播放廣播節目,則有本款保障之適用。

 

有線電視業者面臨的著作權授權議題

 

有線電視業者面臨的著作權授權議題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必載頻道的規定的修改;其次是集體管理團體開始研議朝向單獨與有線電視業者簽訂授權合約,因為有線電視訂戶數是公開的,勢必很難規避;最後則是因應數位化,跳脫以往頻道收視的概念,開始提供各種不同的服務。這三方面都讓有線電視業者必須去面臨不同以往的著作權問題。

 

先談必載。無線電視業者就其節目依法被必載的部分,形式上損失來自有線電視業者本應支付的授權收益,但因無線電視的廣告收益較大,實際上可得到較多的廣告回收,故現實上只有非無線電視業者自製節目的相關權利人受到損害。但全面數位化後,並非所有無線電視頻道依法都能必載,無線電視與有線電視可能會以現行頻道授權或託播的方式,就非必載頻道進行合作。然而無線電視業者過去鮮少處理整個頻道的授權,未來有線電視業者與無線電視業者洽談授權時,若無線電視業者未妥善處理授權問題,也會發生類似爭議。

 

其次,有線電視數位化後會提供新的服務,例如電影或視聽節目按次付費頻道(假隨選,延遲播送),這項服務性質上仍屬於「公開播送」,但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音樂、錄音授權恐怕也必須處理,而非單純取得視聽著作著作權人授權即可。另外像是隨選視訊服務,因為是透過cable modem網路傳輸所提供的服務,就不再是公開播送,而屬於公開傳輸,有線電視業者必須自行去洽談取得相關視聽著作的重製、公開傳輸、視聽著作內相關音樂、錄音等的各類著作的授權。

 

實際上,科技匯流造成產業競爭環境更加嚴苛,衛星電視節目供應商、無線電視台、節目製作公司、電影製作或代理公司,都會因應不同「通路」而設定不同「授權」條件,一定程度也都影響了產業競爭。拿電影來說,過去常見的授權順序一般是:院線、出租、二輪、有線電視、上網路,時間上的差異連帶造成費用上的差異,有線電視業者未來也同樣無可迴避著作權相關權利人或團體差異化訂價的問題。

 

有線電視業者著作權競爭策略

 

有線電視業者過去只被視為管線的管理者、平台經營者,很少必須與著作權議題正面應對,基本上授權處理的責任都交由頻道商或節目供應者等產業鏈上游去處理。但在數位匯流與視訊服務多元化、傳輸管道多樣化的情況下,部分內容未必上游業者有能力處理授權問題,國內集體管理團體也會開始尋求二段式切割授權方案,直接找到有線電視業者來談進行公開播送或其他著作利用行為。

 

因此,有線電視業者未來或許可以參考目前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模式,試著與內容業者整合並尋求雙贏合作的可能。一如前述,未來或許最大的競爭限制是消費者的眼球,競爭的是閱聽眾的使用時間,既然競爭無所不在,爭取好的內容也是競爭策略的一環。

 

科技匯流下著作權法對產業競爭之影響(上)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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