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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慾望城市女主角莎拉潔西卡派克(Sarah Jessica Parker)等好萊塢女星最愛的Christian Louboutin知名設計紅底鞋,其經典設計大概可說是這幾年時尚界最著名的鞋款設計,其紅色的鞋底讓女星在各種公開場合搶眼不少,Christian Louboutin也在2008年取得美國商標註冊(請參文末的註冊資料圖檔)。當另一名牌YSL (Yves Saint Laurent)也因應這樣的熱門時尚推出紅底鞋時,即引發Christian Louboutin的危機意識,向於2011年4月間紐約曼哈頓法院針對有關商標權侵害提起訴訟,並一併申請禁止YSL銷售紅底鞋之禁制令(injunction),2011年8月10日,法官對於Christian Louboutin申請之禁制令駁回,其認為顏色促進時尚產業裝飾、美學功能競爭之要件,Christian Louboutin尚無法證明其就紅色鞋底品牌特色值得受商標之保護。
Color Wars: Luxury Makers Battle Over Red-Soled Shoe
By RAY A. SMITH And ASHBY JONES WSJ.com
A U.S. federal judge has stepped on Christian Louboutin SA's red-soled shoes.
這個案子非常的有趣,雖然筆者對於美國商標申請及保護的實務不是很清楚,不過,案件事實的本身,即足以引發相當多商標領域的思考,也簡單跟讀者分享:
- 1.單一顏色申請商標的困難性:商標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Ⅰ申請註冊顏色商標者,應於申請書中聲明,並載明該顏色及相關說明。Ⅱ前項商標,得以虛線表現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Ⅲ前項虛線部分,不屬於顏色商標之一部分。」單一顏色雖然可以申請商標,但因顏色通常作為裝飾性的使用,除非該顏色是非常特殊的顏色,否則,面臨「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要件,經常會受到挑戰。本案若Christian Louboutin要在台灣申請相同的商標,筆者認為即令已取得美國商標的註冊,恐怕遭智慧局駁回的機會很高。事實上,過去像Burberry經典格紋的設計,也是經過多年的努力,方爭取在特定的類別註冊商標成功,更遑論此類單一顏色的商標,智慧局考量賦予其商標權對競爭產業的影響,往往會採取較保守的態度。
- 2.顏色商標商標權行使的困難度:本案Christian Louboutin因為其長期使用紅色鞋底作為其設計特色,也成功在2008年取得美國商標註冊,其實是一件相當不容易的事情。然而,由其申請禁制令遭法院拒絕核發的發展來觀察,其商標權益的維護恐怕還需要相當的努力。單一顏色的商標,除非很清楚限定其顏色範圍,否則,當競爭廠商使用近似顏色時,如何證明其可能構成相關消費者之混淆誤認?本案觀察Christian Louboutin註冊商標之資訊,僅標示「red」而無其他限制,恐怕也是法官拒絕發予禁制令的主要考量,畢竟紅色可能有各種紅,商標申請時雖應考量擴大保護,但也應考量權利行使之可行性。未來也可以觀察本案後續法院有關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若由筆者來建議,可能會採取顏色組合的方式申請商標,例如:鞋面為黑色、鞋底為紅色,這樣的設計在過去很少見,顏色搭配也有其美感上的特殊性,雖然沒有辦法處理YSL所推出之鞋面及鞋底皆是紅色的案件,但在權利的維護上,可能會較單純申請紅色鞋底作為其商標來得穩固。
- 3.該不該進行商標的訴訟:大部分的情形,筆者都是對客戶說明訴訟作為法律爭議解決的最後手段,必須要考量到萬一訴訟敗訴可能帶來的效應,審慎評估是否進行訴訟。本案瀏覽相關新聞報導所提供YSL鞋款的照片,其全部皆以紅色一體設計,其實筆者認為不致於對Christian Louboutin的市場產生太大的影響,若是這個商標案件最終敗訴確定,則可能導致其他時尚產業競爭對手的跟進。然而,誠如筆者前述提及單一顏色商標申請的困難性,單一顏色商標的維護也是非常困難,畢竟YSL還是使用紅色的鞋底,表面上看起來是在商標權的範圍內,倘Christian Louboutin不採取積極的法律行動,仍可能造成其商標成為一種非常弱勢的商標,屆時仍可能有保護強度不足的問題。因此,在這個個案中,筆者個人是贊成採取維護權利的法律行動,至少必須做出一些態度給其他競爭同業作為警剔,即令敗訴,只要不致於讓商標被廢止或撤銷,在維護商標權方面可以採取較積極的態度。
- 4.公平交易法有關表徵的保護: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0條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二、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此即一般所稱「表徵」的保護。個人認為Christian Louboutin若可證明時尚產業長期並未以紅色鞋底進行設計,為其著名特色,任何人一看到紅色高跟鞋底,即知其為Christian Louboutin之商品設計,即可能主張該等設計為其商品之「表徵」,而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尤其同屬時尚產業之競爭者,刻意採取紅色鞋底之設計,透過競爭法來處理此一議題,也會是一個可行的選項。
最後,比較搞笑的是聯合報的報導,請不要再把「商標」和「專利」弄錯啦!另外,根據外電的新聞,這次應該僅是法院拒絕依Christian Louboutin之申請發予禁止令,而不是針對商標侵權案件的實體判決,下次應該到聯合報去上智慧財產權概論的教育訓練才是!
【聯合報╱記者顏甫珉 /台北報導】2011.08.12 04:50 am
筆者透過USPTO網站查詢Christian Louboutin註冊商標的二筆資料如下,一併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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