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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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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10/12/29 13:03
由漢王來台成立電子書城看大陸數位出版品進入台灣管制問題

◎賴文智律師

 

繼2010年9月大陸漢王宣布在台成立電子書城(由新聞報導看來應該是開始從事電子書硬體的銷售及各項出版合作的準備)以來,12月底終於正式開放電子書下載,不過,由新聞提及「雖提供上萬本電子書內容,但主要以簡體、英文內容為主,漢王尚未公佈在台灣的合作出版商」的報導內容來看,顯然台灣出版業者對於僅僅向台灣讀者提供電子書的合作並不十分感興趣,看來還是如筆者在「漢王書城台灣館?」一文中所判斷,以大陸超過100萬的電子書硬體的銷售量,加上潛在的閱讀人口,才是台灣出版業者期待的合作方案。

 

漢王來台成立電子書城

iThome電子報 文/蘇文彬 (記者) 2010-12-28

漢王原本專注在人機辨識技術的研發,提供手寫辨識、OCR影像辨識、生物特徵辨識等產品,看好電子書市場興起,2008年推出電子書閱讀器跨足電子書市場,主要以中國市場為主,已有100萬用戶,宣稱佔有中國電子書7成市場。

今年漢王來台參展Computex,9月底在台灣成立營銷平台,推出一款6吋觸控手寫功能的電子書閱讀器,作為切入台灣市場的試金石。而為吸引台灣繁體中文內容出版資源,週一漢王在台舉辦電子書論壇,並宣佈成立本地的電子書城,提供一萬本以上簡繁體中文、英文電子書內容,開放台灣PC、電子書用戶付費下載,加上中國、香港兩地電子書城,漢王同時佈局兩岸三地電子書市場。

 

 

然而,漢王為什麼不在大陸推「台灣館」?當然是因為大陸地區對於出版品都採高度管制的關係,所以,台灣出版業者發行的電子書或是一般的紙本,進入大陸地區都是有困難的,即使是漢王在2010年11月間已取得大陸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電子書從業資格,但其所銷售或提供之電子書,仍須相關規定取得發行許可,並非只要作者或出版社的授權,即可上架銷售。那反過來看,為什麼漢王可以在台灣成立電子書城,提供「簡體」中文的電子書內容呢?

 

其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規定:「Ⅰ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Ⅱ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對於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應該是要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行政院新聞局依前述條文第2項所定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有關出版品之定義,使用「圖書」這個詞,並未排除「電子書」,故依前開許可辦法第5條、第8條、第9條規定,大陸地區的電子書,若「進入」[1]臺灣地區,應依第5條規定取得許可,再依第8條規定由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在臺灣地區發行,再依第9條規定,以「正體字」發行。因此,從表面上來觀察,漢王書城台灣館若提供臺灣地區民眾以漢王電子書硬體線上瀏覽或下載「簡體字」版本之電子書,明顯涉及未依前開許可辦法取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以正體字發行之規定,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8條規定,「Ⅰ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Ⅱ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然而,有趣的是,漢王宣布在臺灣地區提供簡體字版的電子書下載,居然還是在新聞局協辦的場合(這個筆者比較晚才注意到,想報名的時候就已經額滿啦!),恐怕新聞局的長官自己也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吧!然而,從前開許可辦法的規定,我們也很能理解主管機關即使注意到這個問題,恐怕也很難處理。以下簡單點出幾個許可辦法中適用的問題:

 

 

  1. 電子書硬體進入臺灣地區,不須取得新聞局的許可:就很像文化用紙輸入臺灣,不須取得新聞局的許可是一樣的,電子書的硬體,非新聞局之該管業務範圍。
  2. 電子書沒有實體,其進入臺灣地區只要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即可,是否與許可辦法定義中之「攜帶」、「郵寄」、「貨運」相當,而得主張其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漢王書城台灣館之伺服器,屬於「以其他方式」進入臺灣地區,而應依前開許可辦法取得許可。
  3. 提供電子書線上瀏覽或下載,是否屬於前開許可辦法所稱之「發行」?前開許可辦法並未針對「發行」定義,倘依著作權法規定,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形式上電子書的線上瀏覽或下載,應符合發行的定義,但事實上,著作權法有關散布的定義,其所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乃是指著作附著之「實體物」,亦即,若是電子書或數位出版品這類不需要透過附著在固定的實體物上即可流通的著作重製物,並非「散布」定義範圍,自然也在不「發行」定義的範圍,是否會導致前開許可辦法不能要求大陸地區電子書的線上瀏覽或下載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筆者沒有那麼悲觀,不過,確實在數位環境,發行是否屬於一個無須定義的用語,也值得新聞局長官注意。
  4. 新聞局根本沒有為電子書或數位出版品設計的申請許可文件,這個大概是最頭痛的問題,現行的許可辦法其實說穿了,就是以實體出版品為設計理念,雖可透過解釋含括數位出版品,但落實到申請許可文件,就很清楚看到,即使漢王或是其他國內業者想要申請許可,都沒有適合的文件可供申請使用。

 

 

本所現正承接新聞局「兩岸數位出版現狀、法制及我方因應策略之研究」,上述問題也正是我們必須處理的問題,歡迎各界多多給我們指教,若有任何意見,請來信dick@is-law.com,本所也將在2011年1月27日下午2點至5點在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1301(3樓)多媒體教室舉辦台北場座談會,屆時歡迎各界踴躍參加,表達您的意見。


請一併參考:大陸數位出版品進入臺灣市場之管制困境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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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數位出版現況、法制及我方因應策略之研究座談會(台北場)
本所接受行政院新聞局委託,辦理99年「兩岸數位出版現況、法制及我方因應策略之研究」專案計畫(以下稱「本專案」),針對有關中國大陸地區數位出版品進入台灣市場管理議題進行研究。為廣納數位出版相關產業諸位先進之寶貴意見,本所擬針對與本專案相關之議題召開座談會,邀請相關業者共同參與,表達意見。台北場次之座談會議程如下,敬請參閱,並請轉知數位出版同業踴躍報名參加(名額為90,人數有限,請儘早報名,報名截止日期為100125日)。
第二次座談會議程(台北場)
時間:中華民國
10012714:00~17: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
1301多媒體教室(3樓)辛亥路及復興南路(臺大第二校門)進入後左側第一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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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前開許可辦法之定義,「指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經攜帶、郵寄、貨運或以其他方式進入臺灣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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