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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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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10/12/04 20:14
大陸數位出版品進入臺灣市場之管制困境(1)

◎賴文智律師

 

一、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入臺灣市場管制現況

(一)大陸地區出版品管制的範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規定:「Ⅰ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Ⅱ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新聞局依前開條文第2項規定,制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以下稱「大陸地區出版品等許可辦法」)。

 

依據大陸地區出版品等許可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出版品:包括新聞紙(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同條第5款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指準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授權訂定公告之認定基準,認定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者。」同條第6款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指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經攜帶、郵寄、貨運或以其他方式進入臺灣地區者。」

 

依據「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第2點規定,「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基準辦理:(一)出版品:依發行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與臺灣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家、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合作發行,以投資額最大者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以下略)」

 

綜合前述規定,依臺灣目前有關大陸地區出版品之定義應指由大陸地區之發行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即發行單位)所發行之出版品,或是在合作發行時,該合作發行之投資額最大者其所屬地區為大陸地區(惟此一定義仍有待討論,詳後述)。由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就出版品特別排除數位出版品之適用,因此,上述有關大陸地區出版品之管制架構,亦適用於日益流行之電子書、電子雜誌等數位出版品,未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之大陸地區實體與數位出版品,均不得進入臺灣市場或於臺灣地區發行、銷售等。

 

(二)大陸地區出版品管制目的及方式

 

大陸地區出版品等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一、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第5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經核驗無前條規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第9條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字發行。」

 

由前開條文規定可以推知,對於大陸地區出版品之管制,大概著重在幾個方向,一是避免中共或統戰之出版品;二是避免有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三是數量的管控(可能有經濟或文化方面綜合考量);四是維護正體字的使用。因此,其管制目的不外乎政治、經濟及文化層面的考量,但基本上,就是一種特殊的出版管制制度,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大陸地區出版品之輸入、發行、銷售等。

 

至於簡體字的大陸地區出版品,原則上「禁止」進入臺灣地區,僅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依大陸地區出版品等許可辦法第12條規定,得於取得主管機關委託之公、協會許可後,輸入臺灣進行銷售,故讀者應可發現臺灣書店販售之大陸圖書,多屬於較偏學術性質的圖書。而其審查標準,依第13條第2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屬大專專業學術用書。二、非屬臺灣地區業者授權大陸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三、非屬大陸地區業者授權臺灣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四、非屬臺灣地區業者取得臺灣地區正體字發行權者。」除第1款規定外,很明顯其他3款均為與國內出版業者權益保障有關之因素,避免臺灣業者授權大陸業者出版之出版品回銷,或避免已向大陸業者或國外業者取得授權之臺灣業者之銷售權益受影響。

 

綜合前述有關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入臺灣市場或於臺灣市場發行之管制,簡體字之大陸地區出版品,除大專專業學術用書外,採取絕對禁止制度,故在臺灣地區不得銷售簡體字版本之小說、漫畫、雜誌等,直接輸入臺灣市場銷售之大學專業學術用書,則採取委由公、協會以較偏產業界自治之寬鬆方式許可;而一般性的大陸地區出版品,若在大陸地區即以「正體字」發行,亦採許可制,得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進入臺灣市場銷售(但大陸地區出版業者同步在大陸地區發行正體字版本的機會不高);若原先以「簡體字」在大陸地區發行,則在臺灣地區勢必要自行或委外臺灣出版業者重新以「正體字」發行。

 

(三)大陸地區出版品定義的檢討

 

本文前述已提及,依現行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之定義應指由大陸地區之發行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即發行單位)所發行之出版品,或是在合作發行時,該合作發行之投資額最大者其所屬地區為大陸地區。然而,依大陸地區出版品等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雜誌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接受授權在臺灣地區發行大陸地區雜誌。」第9條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字發行。」

 

讀者應可發現一個邏輯上的問題,倘若大陸地區出版品,其定義方式係以「發行單位」所屬地區為準,則若是大陸出版業者授權臺灣出版業者以臺灣出版業者之名義,在臺灣地區發行正體字之書籍或雜誌,則該書籍或雜誌,其「發行單位」為臺灣出版業者,即不落入原先所定義的範圍內,則該大陸地區出版品等許可辦法之規定,即產生邏輯上的矛盾,既然該等出版品非屬大陸地區出版品,則又何須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範?因此,所謂「大陸地區出版品」若欲貫徹大陸地區出版品等許可辦法之規範,應擴及至在臺灣地區發行前,已在大陸地區出版之出版品,始可使主管機關管制得以界入原屬於版權交易之「授權」合作。 

 

大陸數位出版品進入臺灣市場之管制困境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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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數位出版現況、法制及我方因應策略之研究座談會(台北場)
本所接受行政院新聞局委託,辦理99年「兩岸數位出版現況、法制及我方因應策略之研究」專案計畫(以下稱「本專案」),針對有關中國大陸地區數位出版品進入台灣市場管理議題進行研究。為廣納數位出版相關產業諸位先進之寶貴意見,本所擬針對與本專案相關之議題召開座談會,邀請相關業者共同參與,表達意見。台北場次之座談會議程如下,敬請參閱,並請轉知數位出版同業踴躍報名參加(名額為90,人數有限,請儘早報名,報名截止日期為100125日)。
第二次座談會議程(台北場)
時間:中華民國
10012714:00~17: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
1301多媒體教室(3樓)辛亥路及復興南路(臺大第二校門)進入後左側第一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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