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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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10/04/09 04:39
網路連線服務分級付費時代來臨?

先前曾就「20M光纖將推出 中華電信擬管制重度用戶頻寬使用」這則新聞從P2P傳輸應用的限制發表過一些想法,由下述這則「聯邦法庭裁決 FCC無權要求網路中立」的新聞亦可看到,確實像是Comcast等網路連線服務提供者在經營上的想法都差不多,針對不同的使用類型進行分級付費,確實可以在最小成本支出的情形,獲取最大的經營利益。然而,網路連線可說是數位匯流時代,人民的「基本人權」,幾乎可與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生存權、工作權」連結在一起,顯然不能從單純由商業經營的角度來看,筆者基本的想法就是:應保障一定網路連線之權益,基本保障以上的服務,則應允許業者自由規劃。

聯邦法庭裁決 FCC無權要求「網路中立」

2010/04/08 【經濟日報╱編譯余曉惠/綜合外電】

美國聯邦上訴法庭6日裁決,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無權要求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對所有形式的資料傳輸一視同仁。這結果對提倡「網路中立性」的Google、Skype等內容提供業者,無疑是一大打擊。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的這項判決,也形同讓美國最大有線業者康凱斯特(Comcast)得以成功挑戰FCC管轄網路的權力。FCC在2008年指控康凱斯特以不當作法,阻礙消費者利用P2P 分享軟體BitTorrent傳輸電影等大型檔案。

Google、Skype、Facebook、雅虎(Yahoo)和亞馬遜(Amazon)等業者向來支持FCC戮力推廣的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即要求康凱斯特、AT&T和Verizon等ISP業者不得獨厚特定形式的資料傳輸。

康凱斯特的勝利可能激化輿論分化。ISP業者宣稱,主管機關不該加諸太多法律約束,因為市場競爭本身就能保障網路的開放。

但消費者團體抨擊,業者未來可能限制用戶連上YouTube和Hulu.com等占去大量頻寬的影音網站,或是依照資料傳輸流量分級收費。

 

 

筆者很能理解網路服務業者為何要推動所謂「網路中立性」的立法,因為連線服務業者掌握「Access」網路服務的命脈,只要連線服務業者稍做手腳,即可能扼殺新興服務。以YouTube和Hulu.com等占去大量頻寬的影音網站為例,若沒有目前固網業者連線服務幾乎皆採吃到飽的費率環境,這些影音網站根本在一開始就不會有人願意花費大量的金錢進行「分享」,也不會有人三不五時就上網看看有沒有什麼新內容,這類的服務可能根本沒有商業的可行性,就很像在當年行動電話只能瀏覽WAP網頁,因為採Pay by bit的模式,不會有廠商推出WAP影音分享網站。不過,筆者倒是不特別擔心ISP業者會對特定網路服務歧視,除了尚有公平交易法管制外,數位匯流的大趨勢,大概ISP業者只能迎合,而難以逆向發展。

 

至於網路連線業者所主張商業競爭即足以保障民眾「網路連線」的基本人權的論點,筆者本身是採相當存疑的態度。畢竟,隨著網際網路的全面普及應用,所謂「網路連線」的基本保障,當然會由「先求有,再求好」,跳躍到「人人皆有權享受好服務」的時代,倘若基本保障過低,無疑會造成另一種「連線歧視」。但是,若要透過法制確保「網路連線」的基本保障,則何種標準是「合理」,則確實難以決定。

 

以筆者先前所談到針對特定P2P傳輸進行限制的規劃來觀察,倘若採取的是「相同費率、保障頻寬」的模式,筆者舉雙手贊成,舉例來說,中華電信倘推出一個新的選擇方案,是以現行2M/256K的相同費率,限制使用者不得使用BT、Foxy等特定P2P軟體進行傳輸,且保障使用者國際連線頻寬不致遭此等P2P軟體的傳輸流量影響,則筆者當然就選擇轉換至這樣的方案,甚至還願意多花一點錢選用這樣的方案。對筆者來說,這樣的頻寬,已足以因應筆者網路服務的需求,反而是網路連線的穩定性是筆者更在意之處。但倘若是就新推出20M光纖服務,直接限制使用者不得使用特定P2P軟體進行傳輸或限制其傳輸量,則筆者持反對態度。主要的原因在於「缺乏選擇」的結果,無異是要求有這類需求的使用者,只能用比較低的傳輸頻寬,自然難以獲得NCC的贊同。

 

然而,提供多元選擇方案,是否即為筆者認為較佳的解決問題方式?其實,個人也不樂觀,因為費率方案的複雜化,反而使多數ISP使用者因為費率過度複雜化而無法進行對其較有利的選擇,就很像是行動電話業者推出一堆看似節省話費的方案,其實,也只有少數人能夠選擇且謹慎使用該方案的優惠,多數的使用者不是影響有限,就是反而支出的費用變高了。相信這也是為何中華電信在提出其20M光纖的費率方案時,並不是同時提報多元費率方案,而是希望儘可能統一費率方案的原因。不過,根本的問題,還是來自於對市場需求的不了解,筆者認為即使在大部分使用者頻寬需求都很高的情形下,還是可以進行有意義的區隔,就看ISP業者夠不夠努力囉!

 

不過,從使用者的角度,筆者還是應該給中華電信一些鼓勵,畢竟,雖然中華電信是單純從「控制經營成本」的角度來看P2P流量限制的問題,但至少已嘗試透過費率方案處理,未來若能升級到從「使用者需求」的角度來看P2P流量對其他使用者所造成的不公平的現象(筆者還是認為我們這些乖乖付費,僅使用少數流量的人,與一天24小時開機在傳影音檔案的人付一樣的費用,真的是一種不具社會公義的補貼),一定可以獲取相當使用者的支持,千萬不要因為NCC一次打回票,就放棄透過費率改善網路連線環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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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