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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海靈 郁方遭約談減重代餐涉詐欺 香奈兒總監求償18億
2010年02月03日蘋果日報【鄧玉瑩、甯瑋瑜、娛樂中心╱連線報導】
由香奈兒總監、「時尚大帝」卡爾拉格斐(Karl Lagerfeld)與家庭醫師尚克勞德.胡得(Dr. Jean Claude Houdret)合夥,生產的國際知名減重代餐「Spoon Light」,藝人熊海靈姊妹4年前取得代理權後,隨即違約自行採購原料在台生產,卻仍打著卡爾拉格斐名號大做廣告獲暴利,涉侵權和詐欺,卡爾拉格斐和合夥人越洋提告,求償天價4千萬歐元(約18億元台幣)。
台中地檢署昨兵分五路,到台北市熊海靈(本名熊秀慧,52歲)、熊秀珍(44歲)住處、公司,以及台南縣永康市藥廠搜索,約談被告熊氏姊妹、產品代言人郁方和公司會計、行政人員等5人調查。訊後以涉及可處5年以下徒刑的普通詐欺罪,諭令熊海靈10萬元交保,熊秀珍飭回,證人郁方(38歲)請回。衛生署昨表示,將調查產品是否誇大不實,並予開罰。
這則新聞其實報導得很正確,本質應該無涉商標,而是是否有詐欺消費者(讓消費者誤認為是尚克勞德.胡得的產品)的問題,因此,應該是「普通詐欺罪」。由於新聞報導中也同時談到商標侵權的問題,因此,筆者很快查了一下「Spoon Light」商標在國內註冊的狀況,「Spoon Light」由楊怡心個人名義在台灣註冊「湯匙纖Spoon Light」及「湯匙纖」,指定使用在第5類(商品類別:礦物質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片、藍藻粉、藍藻錠、綠藻粉、綠藻錠、高蛋白質粉、植物纖維素、蛋白質粉、含蛋白質之營養粉、含蛋白質之營養添加劑、綜合維他命及礦物質營養補充品、營養補充膠囊、營養補助劑、糖尿病患者用之營養物、魚粉營養補充品、植物纖維減肥片、纖維減肥粉、含蛋白質營養補充品)。
就商標註冊資料來看,「SpoonLight」的法國原廠或聲稱取得授權的代理商,並沒有在台灣註冊任何商標,由於我國商標的保護採取「註冊主義」,因此,對於未在台灣註冊的商標,沒有「商標權」可以主張,所以,本案其實無涉商標,若由商標法的角度來看,熊氏姐妹所生產、銷售的產品,概念上其實也不是「仿冒品」。反而法國原廠的產品,因為「湯匙纖Spoon Light」商標在台灣已由他人註冊,若聲稱取得原廠授權的代理商進口原廠的產品在台灣銷售,還可能會涉及商標侵權的問題。這個案件從商標法的角度來看,其實,原廠未必是真,仿冒未必是假!商標權可能是由被指稱仿冒者所擁有,原廠反而並未擁有商標權。
不過,法國原廠應該要怎麼解決這個商標的問題呢?本案中應該分成二個商標來看,「湯匙纖Spoon Light」商標含有「Spoon Light」字樣,涉及「Spoon Light」商標搶註問題,但「湯匙纖」商標則為他人自行命名而申請商標,並非商標搶註,最多是與「Spoon Light」是否因為意義相近而構成商標近似的問題。
對於商標搶註的情形,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四、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對於違反前述規定而取得商標權者,若是在商標註冊公告後三個月內,可以提起異議(第40條),超過三個月後,可以提起評定(第50條)。因此,法國原廠(國外商標權人)可以向智慧局提起評定,以「湯匙纖Spoon Light」商標申請人乃是因與其具有契約、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而搶先申請,雖然在本案中申請人楊怡心看似與法國原廠沒有往來,但相信以該產品在國內使用「湯匙纖Spoon Light」商標的情形,必然有一定程度的關連性,應該相當有機會提起評定撤銷該商標。
至於就「湯匙纖」商標的部分,筆者個人認為法國原廠取回的機會不大,因為即使涉及商標近似,法國原廠若在成功撤銷「湯匙纖Spoon Light」商標之後為商標申請,其申請期間也遠晚於「湯匙纖」商標,要註冊之後才取得商標權,所以,就算是有近似的問題,恐怕也是台灣註冊的商標權人較佔優勢。就過去的經驗來看,多數有此類中文譯名商標爭議的案件,多半以原廠新的代理商另行命名或直接使用外國原廠商標的情形較多。
不過,筆者覺得值得注意的是,不曉得熊氏姐妹是否受到熟悉商標法的人士指點,從商標註冊的資料來看,95年4月間,楊怡心申請註冊「湯匙纖Spoon Light」商標,遲至97年6月間,才申請註冊「湯匙纖」。就95年的申請案而言,以個人「楊怡心」註冊,而非以實際洽商代理或經銷事宜的公司或熊秀珍女士的名義註冊,是否有意規避前述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而97年的申請案,是否因法國原廠已積極處理有關違約或濫用肖像等事宜施加壓力,為保住已成功行銷的「湯匙纖」才進行商標申請?當然,這都是筆者憶測之詞,但某程度來說,這樣的做法也是廠商要確保其本身就商標行銷投入的必要做法。一般來說,筆者在為客戶撰擬與商標有關的代理或經銷合約時,為避免這種狀況發生,也會在合約中直接處理有關原廠商標註冊以及當地譯名註冊為商標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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