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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與新聞業者的戰爭-網路時代,我們有拒絕被搜尋的選項嗎?
搜尋引擎業者與新聞媒體業者或其他內容業者,就搜尋引擎利用搜尋結果頁面營利,而未將利潤分享予這些辛苦產出內容的業者,早在十餘年前就開始感到不滿,「內容為王(Content is King)」正是當年喊得最兇的口號,然而,如今來看,似乎迄今內容業者都還沒有享受到「內容為王」所帶來的好處,梅鐸的發言只是純粹的抱怨,還是真的想再拼一次,又要如何扭轉這個局勢,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梅鐸想替報業出氣 抵制Google奪利 分析師:傷的會是報社鉅亨網編譯張正芊 綜合外電 2009 / 11 / 25
澳洲媒體大亨梅鐸 (Rupert Murdoch) 因為不滿網路搜尋龍頭 Google Inc. (GOOG-US﹔谷歌) 影響報紙新聞業,揚言將公司新聞集團 (News Corp.;NWS-AU;NWSA-U S) 旗下所有報業的新聞內容撤出 Google 搜尋結果。不過分析師指出,這樣的行動如同賭注,可能反而會傷了新聞集團。新聞集團旗下握有的新聞來源包括《華爾街日報》、《泰晤士報》、《福斯新聞》及《道瓊新聞社》等知名美英報業,以及眾多英、美及澳洲媒體,地位舉足輕重。
而報社老闆對 Google 不滿的是,他們將瀏覽率高的新聞內容,免費提供作為Google新聞搜尋結果,但Google卻可不費力氣,利用在頁面上搜尋結果旁顯示的廣告大賺收入。
梅鐸正考慮背棄 Google,轉而與其對手微軟 (Microso ft Corp.﹔MSFT-US) 合作,將新聞來源提供作為 Bing 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消息人士向《路透社》透露,微軟可能會付費取得獨家刊登新聞集團內容來源,但確切金額不得而知。
就筆者個人的觀點而言,在當年網路熱潮的背景下,無論是純網路服務業者或是實體轉線上之內容業者,某程度來說,其實都是網際網路這個改變人類生活重大科技的受益者,內容業者因網際網路而有新的通路,而數以億萬計的網頁,更創造出龐大的搜尋引擎服務的市場,當然,像我們這類的網路使用者,可說是最大的受益者。然而,隨著網際網路由「科技」變成「生活」,實體世界中「付費」資訊,變成網路世界中「免費」資訊,無可避免就產生到底誰應該為「內容」付費的問題。
由著作權法制的發展來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著作),其創作、加值等投入回收的方式,大致上可以區分為終端消費者付費、商業利用人付費與廣告業主付費的模式。終端消費者付費的模式,泛指所有銷售著作產品予消費者的方式,例如:書籍、CD、DVD、看電影、有線電視等;商業利用人付費則是像百貨公司、餐廳、KTV等,以他人著作作為提昇服務品質或服務內容的業者,須支付權利金予著作權人,消費者即使是在KTV或餐廳卡拉OK演唱,也不需要為其利用著作的行為支付權利金;廣告業主付費則是指像廣播電台、無線電視台等,其播送節目免費提供予消費者閱聽,但其經營之收入則主要來自廣告銷售,可說是由廣告業者支付節目製作或利用他人著作所需之費用。
網際網路其實也是一種著作利用的方式,目前多種付費的方式都併存,以新聞產業為例,消費者訂閱付費新聞資料庫(一定期間過後的新聞,其檢索、瀏覽須支付一定費用)、到Yahoo!奇摩新聞看國內各大報的新聞(Yahoo!奇摩將新聞內容重製於其網站中,須與新聞業者簽約取得授權,通常會支付一定報酬)、到聯合新聞網看新聞(免費,但須忍受各種形式的廣告),確實搜尋引擎業者的廣告模式,是一種既利用他人內容,但又未對內容產出給予回饋或貢獻的模式(Google公司認為他們的貢獻來自於為新聞業者帶來龐大的流量),無怪乎一直以來,新聞業者都對此感到不滿。
當然,新聞業者並不是沒有採取任何積極的行動,就著作權法制而言,很無奈的,多數國家對於搜尋引擎將內容下載、索引,並依搜尋結果進行自動摘錄後呈現予使用者的模式,多認為符合「著作財產權的限制」或「合理使用」,因此,除了像Google News這個明顯將他人新聞內容包裝成自己的服務較有爭議之外,恐怕單純提供新聞搜尋服務,這種已經成為網際網路運作基礎的服務方式,難以透過著作權的方式處理。
其實,所有的搜尋引擎業者,都如Google公司所述,允許網站經營者自行透過網頁的設定,將其網站或特定網頁排除在搜尋範圍,然而,網路時代,我們有拒絕被搜尋的選項嗎?筆者個人認為是「沒有」,除非你不是投身於網際網路,不希望享受網際網路所帶來的「優勢」。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梅鐸也不是希望該公司旗下的新聞網站自外於搜尋引擎,而是希望與願意付費的搜尋引擎業者合作。有趣的是,合作洽談的對象若確如新聞報導所載是微軟公司的話,倒是比較有合作成功的可能性,畢竟微軟公司是以電腦軟體這個數位時代重要的「有價」內容起家,對於內容業者所面臨之困境(尤其是來自Google公司的挑戰),應該是感同身受,而新的Bing搜尋雖然在台灣不是那麼熱門,但若透過「獨家」搜尋結果的方式與Google競爭,的確也是一個不錯的思路。
然而,筆者也並不是那麼看好「獨家」搜尋結果的服務模式。大家都很可以了解「獨家」的意思,就很像錢櫃與某唱片公司簽約,將某某歌手的新歌,綁約半年,只能在錢櫃唱,你去好樂迪就點不到這首歌。但是,網路上的「獨家」則顯然不是這麼容易的事。在進入Web 2.0時代,網友「分享」已成為一種習慣,即令新聞業者與特定搜尋引擎業者獨家合作,其他的搜尋引擎業者還是可以搜尋到網路上層出不窮的各式分享,難道,新聞業者有時間、精力、金錢,逐一去把這些網路上的分享全部都刪除嗎?所以,可以想像,在搜尋引擎強大功能的運作與Web 2.0網友分享(雖然是他人的著作)精神的環境下,網路上的「獨家」恐怕難以達成。此外,即令去除網友可能從事未經合法授權的新聞分享,由於「新聞報導」這類與「事實」有關的「內容」,亦因著作權法不允許對於事實的壟斷,而使得「新聞報導」的替代性很高,不看A公司的新聞,就轉看B公司的新聞,甚至還有C、D、E、F、G、H、I、J等公司的新聞可以看,除非是整個行業集體的抵制(應該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否則,大概很難真正形成「獨家」該有有效果。更不用說目前網路上的資訊過量,爭取網友的時間都已經很辛苦了,要從事收費或這類獨家合作,恐怕真的對自家的新聞內容的競爭力很有信心。
坦白講,投入著作權這個領域十餘年,確實感受到這真是著作權最好的年代與最壞的年代,著作權法制三百年的發展,似乎到了重新解構與重建的關鍵時刻,筆者雖然對於著作權法制的前景感到一片光明,但也不得不承認現況的混亂恐怕還要持續一陣子。此時此刻,作為小小的內容產出者,筆者當然是不敢奢望可以跟Google說,請不要搜尋我的部落格,只求Google搜尋排序可以往前一點,而看到美國、中國作家不滿Google Books的和解方案,其實,心裡想的是:「Google公司,請來掃瞄我的小書吧!」幸好,我們很早就認清即令我們再喜歡寫作,我們也很難依賴寫作維生,再怎麼喜歡寫作的律師,大概也沒有辦法變成「內容產業」,律師是「服務業」,還是好好把專業的服務做好最實在。
再補上相關的新聞:鉅亨網「谷歌將允出版商限制讀者免費讀上限」 、「撈不到甜頭 新聞業跳腳 Google讓出版社設定讀者每日閱讀數」;ZDNet「和媒體妥協,Google News改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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