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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11/11 18:44
侵犯巴瑞凱羅肖像 Google判賠1620萬

 

侵犯巴瑞凱羅肖像 Google判賠1620萬

2009年11月11日蘋果日報 【陳國偉╱綜合報導】

F1(Formula One,一級方程式)巴西車手巴瑞凱羅(Rubens Barrichello),狀告網際網路入口網站谷歌(Google)侵犯個人隱私,昨巴西聖保羅地方法院宣判,谷歌最少須賠償50萬美元(約1620萬台幣)。

巴瑞凱羅自2006年7月起,陸續發現谷歌所設的葡萄牙文社群網站(Orkut)刊登超過300個假冒巴瑞凱羅架設的網站,並且上傳許多來源不明的巴瑞凱羅照片,全部未經授權。

今年巴瑞凱羅加盟布朗車隊,不僅替車隊奪下冠軍,自己積分也奪下車手季軍,使得類似網站快速增加,目前已經超過千個自稱是「巴瑞凱羅」社群網頁,巴西法院認為,谷歌開放社群申請,卻未盡到管理責任,造成巴瑞凱羅的肖像損失,必須賠償。谷歌至今未對此事發表聲明。

 

 

雖然我並沒有在看F1賽車,不過,這個新聞倒是蠻值得經營網路公司的業者注意。雖然目前網路公司多將經營型態轉向Web 2.0,不用自行製作內容,主要依賴使用者上傳、分享的內容(一般稱為UGC),看似是一個好生意,但其後隱藏的各種訴訟風險,也是非常高的。除了一般大家所熟知的著作權訴訟風險之外,各式各樣的商標權、名譽權、誹謗等民、刑事的訴訟,因為通常要對個人訴訟比較難取得適當的賠償,網路服務提供者被告的狀況,除了著作權法在許多國家都參考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有關通知-取下這類的安全港的條款之外,全世界各國都在上演以各種方式對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訴訟的案件。

 

本案雖然新聞上是寫到侵犯個人隱私、肖像,沒有特別提及著作權的部分,因為不確定是不是巴西著作權法也有類似DMCA安全港的設計,但可以想像,原告的主要訴求並不在於「通知後」進行移除、關閉等處理,而是Google公司應該在申請社群服務或其他服務時,就應該要負有審核的責任,沒有經過適當的審核,並進行後續的管理,即可能因而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這樣的案件,可能還要看具體個案的事實,才能夠進行比較詳細的分析,不過,如果由國內的民法規定來看,要提出類似的訴訟,可能關鍵點在於提出Google公司不作為是否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亦即,以不作為之方式侵害他人權利),不作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以及損害額度的證明,因此,恐怕在國內的法制環境下,要提出這類的訴訟並且成功取得高額賠償,相當的不容易。反過來說,這樣的法制環境,也不一定是不好,至少對於網路經營者來說,相對是友善的環境。

 

或許筆者比較「老派」的想法,但筆者個人對於目前網站經營依賴或強調使用者內容的發展趨勢,還是要提醒網站經營者注意,雖然內容是免費的,但是,管理的成本必須的相對適當的投入,並不是個案訴訟勝敗或賠償額度的問題。愈大的網站,社會責任就愈高,對於形塑網站的風格,網友的活動及對於這些活動的適度管理,都應該列為「必要的經營成本」,讓網友理解並認識不應該濫用網路資源,或是應該尊重他人權益,才能夠建立網站永續經營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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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