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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公開傳輸利用與著作權集體管理
賴文智*
摘要
因應新興之網路著作利用,我國著作權法配合國際條約義務之履行,自民國92年新增公開傳輸權,賦予著作權人有關網路著作利用完整之保護,隨著網路科技普及,網路公開傳輸利用亦成為著作重要之傳布途徑。然而,對於著作利用人而言,推動網路各種著作加值利用,卻是痛苦的經驗,國內除音樂、錄音等著作權仲介團體並未提供良好的授權服務,更遑論其他著作尚未有集體管理團體進行管理,對利用人而言須逐一取得授權,而就著作權人公開傳輸權之實現而言,無疑亦有不足。
細究公開傳輸利用之性質,與傳統上適於集體管理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等權利有別,個別管理與集體管理之需求皆高,亦與重製權在利用時有高度連結,故本文即擬由著作之網路公開傳輸利用之集體管理(授權)議題,探討現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及其修法草案規範之合理性與未來進行集體管理之挑戰。
壹、前言
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發展由來已久,主要植基於現代社會各種著作公開利用時,著作財產權人個人難以逐一對於社會上著作公開利用進行授權,尤其是大型的商業機構透過新的著作利用科技大量利用他人著作。網路作為一種新興的著作大量散布、利用的方式,自然也可以納入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範疇。然而,國內著作權仲介團體對於公開傳輸權之管理,其所提出之費率方案長期皆受到利用人之質疑[1],且權利人亦不滿意其管理成果。
筆者認為究其原因,恐係緣於社會上網路公開傳輸之利用,與傳統公開演出、公開播送之授權模式,有部分著作利用之特性未被著作權仲介團體認知且重視,故其等未特別針對網路公開傳輸之利用型態予以分析後,提出適當之授權方案,造成網路公開傳輸利用之集體管理運作不盡如人意。故以下擬由集體管理概念之介紹以及公開傳輸利用之特性,對於網路公開傳輸利用在集體管理方面的發展方向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法草案,提出筆者個人之觀察與建議。
* 筆者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www.is-law.com)律師。
[1]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最近一次有關公開傳輸費率之審議,為民國98年3月23日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新增(調高)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當天利用人代表及委員仍就新的費率提出相當多的質疑,故迄本文截稿日止,仍無法通過。會議紀錄可於下述網址取得:http://www.tipo.gov.tw/ch/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guid=c955eb3e-7e1f-4f72-b797-53b7d7e71271.pdf,2009/9/18 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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