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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軒轅劍?《大話軒轅》2D回合制愛情神話【遊戲基地記者╱inne 報導】2009/10/29
昨日(10月28日)中國「神雕網路」聯合「藍港線上」正式公佈 2D 回合制神話愛情新作《大話軒轅》......據官方指出,《大話軒轅》是根據經典單機遊戲《軒轅劍》系列改編而來,融合了愛情和神話兩大故事主線,原味繼承了單機軒轅系列遊戲的眾多優點和特色玩法,並在此基礎上推出更多耳目一新的創新功能。通過最新引擎技術,經典細膩的中國風畫面,以及引人入勝的故事情節,帶領玩家穿越五千年的時空,親自見證黃帝大戰蚩尤這段華麗而又悲壯的神話,尋找五千年來一直為你癡心守候的前世戀人,為所有軒轅迷、神話迷以及回合迷玩家帶來全新的愛情神話盛宴。
神雕網路董事長孔祥峰表示:「對比三大經典單機遊戲,仙劍和劍俠都衍生出成功的二代網路版產品,受到玩家的青睞,但遺憾的是,《軒轅劍》這個續作最多、玩法上最具特色的經典品牌,卻一直未有原汁原味的網路版推出。《大話軒轅》研發團隊從主要策劃到主要美術,都是《軒轅劍》系列的死忠粉絲,相信《大話軒轅》的推出不僅能彌補市場的空白,更能為網遊時代的廣大軒轅迷圓夢。」
請一併參閱中國大陸北方網比較偏官方(大話軒轅研發公司)的報導,「軒轅劍改編2D回合網游《大話軒轅》發布」
雖然明明是決心要起床趕研究案的進度,但因為自己也算是軒轅劍系列的老玩家了,看到這則新聞就忍不住手癢寫一篇小文跟網友分享一下。因為「大話軒轅」還沒有實際開放測試,所以,簡單談一下「想像中」,這個案子若「大話軒轅」在台灣發行的話,可能涉及的一些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原味繼承了單機軒轅系列遊戲的眾多優點和特色玩法」,在未取得大宇公司授權的情形,是否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抄襲);二是使用「大話軒轅」作為線上遊戲名稱,是否會侵害「軒轅劍」的商標;三是攀附「軒轅劍」這個華人世界知名的遊戲,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著作權法的部分
這個案子因為遊戲開發公司僅公布部分遊戲地圖的畫面,沒有具體的操作方式、人物設定、任務情節等可供測試,因此,比較困難具體的討論。以個人經驗而言,著作權的部分應該是這個案件中最容易規避侵權責任的部分。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即所謂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的規定。在線上遊戲的市場中,出現類似主題、人物角色、遊戲方式等的情形所在多有,線上遊戲業者依前述著作權法規定,僅單純的就遊戲模式(如:遊戲規則、人物的特性或個人屬性點數的配置、戰鬥進行方式)或是人物角色或背景的繪畫風格等,「參考」他人的遊戲設計,因為「相同」或「類似」的部分是屬於抽象的「概念」、「構想」、「操作方法」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部分,因此,也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不過,如果是線上遊戲的劇情(本)、遊戲事件或任務、角色設計、遊戲程式架構等,已經構成電腦遊戲具體的「表達」,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若有其他業者以重製或改作的方式,加速其遊戲開發或藉以吸引玩家,則仍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因此,就「大話軒轅」官方所宣稱的「原味繼承了單機軒轅系列遊戲的眾多優點和特色玩法」,若僅僅是「中國風」、「故事背景為上古洪荒世界」「半回合制戰鬥」、「捉妖煉妖」等,可能比較像是前述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不保護的範圍,並不是官方宣稱是軒轅劍貳改編,就真的是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改作」,這部分要進行著作權侵權的訴訟可能會比較辛苦,可能必須要花比較多時間把其中涉有「表達」侵害的部分找出來。
※商標法的部分
大宇公司從2000年起陸續申請「軒轅劍」的商標,從時間上來看,大致上是在「軒轅劍參-雲和山的彼端」成功延續「軒轅劍貳」、「軒轅劍外傳」的風潮,將「軒轅劍」推向華人世界RPG遊戲的經典之後,開始著手註冊商標,雖然對比於現今遊戲公司多在遊戲甫推出或決定名稱之時即申請商標,是比較晚了一些,但考量到並非非一款遊戲都有打造品牌的價值,這樣的決策也並不為過。
以「大話軒轅」為遊戲名稱,當然是將「大話軒轅」作為商標來使用,而「軒轅劍」商標註冊所指定的範圍,也包括透過電腦網路連線提供多元使用者遊戲等(註冊號:00169237),因此,重點就會是「大話軒轅」是否與「軒轅劍」構成「近似」,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第29條第2項第3款)。這裡的關鍵點就筆者個人判斷,可能會在「大話」是不是屬於一般有關於某些主題虛構、評述的用語,而使「大話軒轅」在商標近似的判斷上,應以「軒轅」為其特取部分進行比對。
提到「大話」,筆者最先聯想到的是港星周星馳知名的電影「大話西遊」,筆者個人認為是周星馳的代表作之一(雖然九品芝麻官筆者看的次數比較多),廣話方言裡的「大話」,有說謊、浮誇的意思,某位天王巨星即因婚姻問題,遭封為大話天王。在這裡比較像是跟大家表示電影的內容與西遊記有關,是本於或利用西遊記人物的創作。當然,「大話」可能在其他各地方言有不同用話,例如:「話」可能源於宋朝說書人使用的「話本」,我們也常在章回小說裡看到「第一話」、「第二話」的用語。另外,我們還可以找到很多大話三國、大話水滸這類針對中國知名章回小說重新詮釋的書籍。因此,個人比較傾向於認定「大話」在商標近似的判斷上,不應該佔有太大的重點,是一種對「軒轅」的形容,此時,「大話軒轅」構成與「軒轅劍」商標近似的可能性就相當高,筆者認為大宇公司若要主張權利的話,透過商標侵害的方式來處理,無論在證據的蒐集或侵權的主張上,都較著作權侵害來得容易。
※公平交易法的部分
這個案子在公平交易法的適用上,也值得注意,因為,這明顯是屬於一種「搭便車(Free Rider)」的行為,一個新的線上遊戲企圖透過與知名的遊戲以一定程度連結的方式行銷自己,雖然這是市場上常見的行銷手法,但逾越法律的界限,就會有違法的問題。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同法第21條第1項:「Ⅰ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同法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就筆者個人的意見,雖然大宇公司所使用之用語及商標為「軒轅劍」,但「軒轅」也足以認定是該系列產品的「表徵」,應該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的保護,中國「神雕網路」公司不但故意將遊戲命名為「大話軒轅」,宣稱是「根據經典單機游戲軒轅系列改編而來」、「讓喜愛軒轅系列的玩家重溫二十年的感動」,確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的問題,且其宣稱是「根據經典單機游戲軒轅系列改編而來」,也可能造成不清楚事實真像的玩家,誤以為其已取得大宇公司的合法授權進行改編,甚至會期待內容有「軒轅劍」歷代遊戲相關的內容,而有被認為屬於「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的行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當然,因為這本質上就是「搭便車」的行為,在無法構成前述條文的違法時,也還有公平交易法的帝王條款-第24條規定的適用。
整體而言,筆者個人認為「大話軒轅」所採取的行銷手法,固然可能會引起部分玩家的好奇心進而參與遊戲,但其涉入有關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的法律糾紛,卻是不可忽視的經營風險,甚至在行銷上也可能引起玩家的反感,個人並不認同這樣的行銷手法,不過,是否有效,筆者也不敢斷言,但我想我自己在寫完這篇文章之後,應該也不會在該遊戲開放測試的時候去試玩看看,還是乖乖期待年底的正版「軒轅劍外傳-雲之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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