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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工藝創作的設計圖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是否有需要另行申請新型或新式樣專利?
著作權法有關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實用的工藝創作本身可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設計圖則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若他人取得工藝品的設計圖之後,按圖施做進行工藝品之製作,是否會構成圖形著作的侵害?
就這點而言,恐怕要讓工藝家們失望了,智慧財產局民國97年1月24日電子郵件970124a函釋指出:「...惟『實施』:係指『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成立體物,其外形在客觀上已使一般人無法認知係同一者』,此則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所詢義大利之法拉利實體物汽車之外型以及展場設計(實景)等,均為前述所稱「實施」之結果,該等結果尚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也就是說,「實施」並非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也不是其他著作財產權的範圍,因此,若是對依法拉利汽車的設計圖稿製作出一輛實體的汽車,或是對於展場設計的圖面,進行展場的佈置,均非著作財產權之行使,也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內。
對於工藝家而言,有這樣的認識非常重要,因為當工藝家有需要對外尋求其他廠商協助製作模具、量產時,工藝品的設計圖一旦外流,又無適當契約的保護時,即可能產生因廠商並沒有「重製」設計圖(設計圖為工藝家自願提供),僅是依據設計圖進行「實施」,故其生產工藝品在未得到工藝家的同意的情形下,若工藝家未另行申請專利權,則可能產生工藝家很困難保護其創作的情形。
因此,考量到著作權法不保護圖形著作之實施,對於可能不受美術著作保護的工藝品而言,工藝家應該考慮設法申請新型或新式樣專利,以避免他人在取得設計圖,或是直接購買工藝品進行分析,而製作相同的工藝品從事競爭,倘若工藝家尚未申請新型或新式樣專利,而又有必要先與其他廠商合作,提供設計圖之情形,本所建議工藝家在對外提供工藝品的設計圖時,應該先簽署保密契約,並禁止該廠商未經授權生產該工藝品,違約即罰以高額的違約金,暫時透過契約來保障工藝家的權益,也可避免事後若要申請專利時,有喪失新穎性的問題。
請一併參考「打樣合約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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