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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09/14 18:20
龍應台新作 被控抄襲--抄襲、訪談稿與事實

龍應台新作 被控抄襲

【聯合報╱記者江良誠/即時報導】 2009.09.14 03:46 pm

知名作家龍應台新作「大江大海1949」,今天被台灣文獻館編纂李展平指控,多處關於太平洋戰爭中台籍日本兵的內容,抄襲自李展平「烽火歲月」等三本著作。李展平說,這些內容,都是他花了五年時間,走訪各地台籍軍屬的調查和口述紀錄,龍應台改寫內容卻不註明出處,他去電、寫信要求修正,龍應台也不處理,將要求龍應台儘速訂正,否則追究相關責任。

近年來還不少有關「口述紀錄」、「訪談稿」等主張著作權侵害的案件,過去在討論「抄襲」時,多半直接進入有關「接觸」及「實質近似」要件的討論,而忽略一個很重要的著作權法上的概念,就是「事實本身」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事實的描述」雖然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與該等描述與事實本身有一定程度的重疊的話,就該重疊之部分,並不會因為某些人首次表達、紀錄,即可透過著作權法壟斷,此外,口述紀錄或訪談稿,其著作權之歸屬為口述者或紀錄者,或是否屬於共同著作或因有其他約定而歸屬於紀錄者等,也須一一釐清。      

 

舉例來說,若某記者採訪某台籍日本兵,由該台籍日本兵依時間序描述其被派至中國東北或東南亞等國之回憶,由記者據實逐字整理,則若無其他契約存在,該等逐字稿就如同教師上課內容之逐字共筆,著作權仍屬於該台籍日本兵所有,若記者是逐字整理後,依據自己就書籍的構想,加入自己其他新增的內容,穿插該台籍日本兵的訪談紀錄,則該書籍即可能是共同著作,當然,該記者亦可能請該台籍日本兵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而由記者擁有著作財產權。      

 

接下來我們可以來觀察,若是我們要使用該台籍日本兵口述的內容時,是否會侵害整本書籍的著作權?就我個人的觀點,若該台籍日本兵口述的內容為事件發生的始末,而非其個人感受與心情等,則該等事件就「事實本身」的部分,無論其出處如何,就著作權法而言,吾人皆可自由利用該等事實,學術上可能會要求須清楚表示該等事實的來源,以利讀者查證,但若屬於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則可自由使用,並沒有著作權法第64條主張合理使用應註明出處、作者規定之適用。 

 

當然,如果不是僅使用到「事實本身」的部分,而是連同該台籍日本兵對該等事實、感受等之具體表達,則宜透過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之規定利用該口述之文字,再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然而,若未註明出處、作者,並不是代表即非屬合理使用,而是違反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獨立有處罰的規定。

      

 

因此,就這個新聞事件而言,龍女士可能是認為其所使用的純粹是事件發生始末等事實,與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無關,因此,不予積極的回應。事實上,若是台灣文獻館的編纂而言,還有另一個公務員職務上完成著作的問題,若這些口述紀錄、訪談稿等屬於職務上完成著作,那著作財產權可能根本屬於「中華民國」,而非公務員個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那根本就不用再討論著作權是屬於紀錄者或口述者的問題,總之,不會是該公務員的…也無怪乎不需要回應「抄襲」與否的問題了…   

 

另一則有關抄襲的新聞評析,有興趣也可以一併看看「愛的發聲練習劇本,著作權也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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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二則新聞,「引用我的文章」李展平指龍應台未註出處」,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135762.shtml;「書紅是非多...龍應台:委託律師處理」,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1357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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