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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匯流環境中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整合
賴文智、王文君*
摘要:
數位匯流涉及電信、廣播、電視、網路等著作利用科技之整合,勢將影響社會上著作利用之狀況。然由2003年我國著作權法新增獨立之公開傳輸權,用以處理所有網路著作利用之權利保護,致使網路廣播、電視等僅單純轉換傳播媒介,卻須重新學習處理公開傳輸的問題,即可了解修法時並未慮及數位匯流之議題。
本文主要透過對於數位匯流趨勢對於著作利用的影響,提出現行之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在數位匯流環境中可能遭遇的問題,諸如二者間權利範圍不易釐清、透過網路同步廣播利用在適用著作財產權限制時之困難,而造成透過網路提供廣播、電視節目授權成本高昂等不利於數位匯流產業競爭,甚至就表演人保護之部分,恐有違反國際條約之問題予以檢討,最後,則在符合國際條約規範下,以對現行法規體系概念最小變動之原則,提出公開播送權與公開傳輸權整合之修法建議。
關鍵字:數位匯流、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傳播、對公眾提供。
Keyword: Digital Convergence, Public Broadcast, Public Transmission,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壹、前言
數位匯流(Digital Convergence)是近年來相當熱門的「關鍵字」,而通訊傳播基本法的通過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設立,正是政府部門因應數位匯流趨勢的重要指標。由於數位匯流涉及數種不同著作利用科技及設備的整合,故這樣的趨勢對於著作權法而言,也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然而,由我國著作權法於2003年因應網路科技的發展,採取直接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一個新的公開傳輸權的方式,以保護透過網路進行各種著作利用的權利,而非採取整合透過廣播、衛星、網路等著作利用科技,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一個整合性的權利,即可發現著作權法修正時,尚未意識到數位匯流趨勢可能對於社會著作利用產生之影響。
由國內網路著作利用市場加以觀察,吾人可以發現到國內較大型的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自2003年著作權法新增公開傳輸權後,即令已取得其會員有關公開傳輸權委託管理之權利,但迄今仍未就網路電視、廣播之著作利用型態,說服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通過其所提出之費率[1],使著作財產權人法律上所享有之公開傳輸權在集體管理的這一塊,陷於空轉,不但是著作財產權人的損失,國內網路電視、廣播之業者更是惶惶不可終日,不知何時又要再面臨公開傳輸授權的談判,更不用談除了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外,還有千千萬萬未加入仲介團體的個別創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可能隨時跳出來主張權利。
頃悉著作權專責機關擬因應近來國內有關廣播、電視之公開播送及再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因著作權仲介團體及個別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權利所生之授權爭議,研商是否透過修法處理一事[2],引發筆者重新思考在數位匯流趨勢下,會發生在現行之廣播、電視之利用授權爭議,將來必然會發生在網路世界中,若可基於數位匯流之趨勢,先行整合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再行處理公開播送及再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之授權爭議,應可有效提昇國內電信、廣播、電視、網路等數位匯流相關業者之投資意願,避免著作權法反而成為另類的投資障礙,希冀本文能對於著作權專責機關及相關產業在未來立法推動有所助益。
* 作者賴文智現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作者王文君現為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1] 有關公開傳輸之利用,已通過之費率為手機鈴聲下載、網路卡拉OK、KTV、網站上之襯底音樂,請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第1次會議紀錄,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002&Language=1&UID=9&ClsID=96&ClsTwoID=193&ClsThreeID=0, 2009/3/4 visited.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9年3月5日召開公聽會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對照表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再修正條文,可於下述網址取得: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519, 2009/3/10 visited.
數位匯流環境中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整合(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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