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關於版主
賴文智律師

許多人說,我是他們遇到唯一一個在messenger對話時,還使用完整標點符號的人。

wenchi@is-law.com
站內搜尋 Search

專業部落格 Blog

全域分類 Menu

益思

2009/07/31 19:58
Skype有授權糾紛 eBay打算另寫一套
 

Skype有授權糾紛 eBay打算另寫一套

ZDNet新聞專區:Caroline McCarthy 2009/07/31 12:01:02

eBay打算把Skype分出去獨立上市,但目前還有個難題:Skype創辦人在一宗授權紛爭中,威脅要收回部分技術。而根據Bloomberg週四的報導,eBay的解決方式是:乾脆自己建一套新的。eBay是在呈交給美國證管會的10-Q文件中披露此事,eBay不願就書面以外的部分多做評論。

以下是發生經過:Skype的創辦人已經自行成立了一家公司稱為Joltid,這家公司依然擁有部分Skype技術的權利。Joltid指控eBay並無權隨意變更Skype的程式碼。eBay則提出官司控告Joltid要拿回該技術所有權,只是這宗官司目前是排定於明年六月進行,如此對eBay打算讓Skype上市的計畫便出現重大障礙。也因此eBay便打算另出奇招要自行打造另一套Skype軟體。

雖然對於eBay當初購併Skype交易的合約沒有辦法掌握其詳細的內容,但由過去本所處理購併交易的經驗,為什麼會發生購併後無法完整取得軟體著作財產權或專利權,而可能導致無法完全自由利用的狀況,多數是來自於被購併公司與原研發團隊間之關係,未於公司設立時將智慧財產權歸屬處理清楚所導致。一般常見的情形是,公司研發團隊在公司設立前,其實已經開始從事各種發明、創作活動,這個階段所完成的專利權或著作權,乃是歸屬於研發團隊的個人所擁有。之後研發團隊設立公司進行營運時,因為公司與研發團隊乃是一個整體,因此,除非有外部強力的投資人的介入,否則,無論是公司的經營者或研發團隊,都不會把公司營運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其實並不屬於公司,而是屬於研發團隊,當作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因為,這個階段大家都一致地為公司的美好前景努力著,研發團隊的智慧財產權公司當然可以使用。

 

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張,開始有新的資金及管理人員的加入,可能這個公司使用原研發團隊「個人」專利權或著作權的問題就會開始被思考,由於原研發團隊與公司的關係尚稱良好,因此,通常會透過契約的安排給予原研發團隊成員一定補償後,將其等個人所擁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予公司,視談判的結果而定。有時研發團隊成員為確保其有繼續經營或掌握公司一定決策權利之目的,只會同意簽署授權契約。對於公司而言,在公司經營者與該研發團隊成員關係良好時,自然不成問題,但若事後分道揚鑣,則當授權契約並未妥善約定時,就可能產生後續利用困難的問題。而在Skype這個案子中,當Skype公司被eBay併購後,原研發團隊成員與eBay間顯然沒有相處得很愉快,而授權契約也沒有針對Skype公司後續的使用與終止等為適當安排,自然就產生這類的授權爭議。

 

為了避免類似的狀況發生,通常在進行投資或購併的程序中,可以透過法律實地審查(legal due diligence)的程序,由律師協助就被投資或被購併之標的公司之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審查,就智慧財產權的部分,有關標的公司所擁有及所利用之智慧財產權,即為審查的重點。若是發現公司所利用之智慧財產權,有非屬於公司所有(可能有授權、可能沒有授權),則必須提出來由投資人(購併者)與被投資人(被購併者)進行協商,若投資人(購併者)較為強勢的話,通常可以透過契約的安排,使原屬於研發團隊個人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移轉予公司後,再進行投資或購併之動作。

 

筆者相信eBay購併Skype時,律師應該是有提出這樣的議題,或許是由於當時市場整體競爭環境之因素,使eBay公司陷於較不利的談判處境,而導致目前eBay公司進退維谷之困境。然而,確如eBay公司所釋出之訊息,重新改寫涉有授權爭議之Skype底層技術的程式碼,或許是一個可行的方式,若該部分技術並未涉及專利權,僅涉及著作權,基於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原理、原則、操作方法等之保護架構,eBay公司大可透過委由第三公司以軟體潔淨室(clean room)的方式,重新撰寫Skype底層技術,以擺脫授權爭議的問題;若是涉有專利權,則須進一步採取規避專利權之設計或是直接購買其他公司所發展更先進之P2P語音傳遞之技術來取代原有之技術手段,並非完全不能解決。不過,在這樣的過程中,很可能就會遭到其他競爭者對市場的侵蝕,也可以看到智慧財產權爭議對於企業的影響。

 

因此,筆者想提醒國內廠商的重點在於,智慧財產權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在投資或購併的案件中,仍然並未受到其應有之重視,尤其是面臨購併的決策時,智慧財產權的議題與被購併者之廠房、員工、客戶等相較,通常都不是目前、馬上、立刻、緊急必須處理的問題,經常會被決策者所忽略或是認為購併後再予處理即可,但往往購併後又有相當期間會深陷於公司內部之整合,非出現問題也不會有人注意,最後還是回到病急亂投醫的模式,事後的解決往往難以盡如人意,免不了會為此付出額外的代價。國外大公司尚且會發生此種爭議,更遑論國內廠商,此一新聞事件確實值得大家引以為鑑!  

 

【工商服務】

若有興趣購買「技術授權契約入門」(再版),可下載購書單。  

 

再補一個新聞: 

Skype創辦人控告eBay侵權 

文/陳曉莉 (編譯) 2009-09-17 

此一專利權的爭議起源於eBay在2005年以26億美元買下Skype時,該交易並未包含Global Index,而是由Joltid授權Skype使用。

Skype兩大創辦人Niklas Zennstrom及Janus Friis本周三(9/16)向美國法院控告eBay侵權,尋求損害賠償以及要求法院強制禁止eBay旗下的Skype再使用他們所開發的專利技術。

再增加二則新聞

 

拖戲!紐時:Skype官司紛擾最快本週落幕 創始人是贏家

鉅亨網林佳萱 外電報導 2009 / 11 / 04 星期三 21:40                                   

網路電話服務商 Skype的訴訟紛擾可能要告一段落了, 美國《New York Times》報導引述幾位知情人士透露, 這場延續多時的苦戰已近尾聲,最快本週結果就會公布 。匿名人士表示:「由聚會的氣氛看來,要和解的可能性 相當樂觀。」雖然目前最終結論未底定。

目前傳出參與和解的兩造包括:9 月以近 20 億美元的 價碼成功收購 Skype 總共 65% 股權的私人投資集團、 先前提起法律訴訟的 Skype 創始者 Niklas Zennstrom 和 Janus Friis。 

 

 

 

 

eBay併購Skype 三項爭議值得借鏡

【經濟日報╱編譯呂佩憶/綜合外電】

2009.11.08 03:58 am

eBay與Skype 創辦人之間的訴訟雖因和解而塵埃落定,但是整個事件的背後卻有更多值得借鏡與學習之處。

eBay併購Skype所引發的爭議,共有三點值得借鏡:

一、併購一家公司時,別忘了買下它所有的主要技術。

二、訴訟能在交易中創造有價值槓桿,不論背後的價值是否有爭議。

三、科技業圈子很小,利益衝突難免。 

 

 


Copyright IS-Law.com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4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