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九月 2023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熱門文章
-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如何認定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著名商標有什麼特殊的保護嗎?能不能主動申請將自己的商標認定為「著名商標」?
- 誤會大了!購買線上遊戲寶物可以無條件七天解約退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網友「人肉搜索」的合法性?(1)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申請商標註冊需要多少費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是否應該要求員工一律簽署個人資料同意書?
- 由Awfully Chocolate案談加盟契約競業禁止條款的重要性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依法股東名冊絕不能外流?
- 拒絕電話行銷後,仍然不斷收到相同業者的電話?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註冊商標時,商品類別應該如何選擇?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Skype有授權糾紛 eBay打算另寫一套
雖然對於eBay當初購併Skype交易的合約沒有辦法掌握其詳細的內容,但由過去本所處理購併交易的經驗,為什麼會發生購併後無法完整取得軟體著作財產權或專利權,而可能導致無法完全自由利用的狀況,多數是來自於被購併公司與原研發團隊間之關係,未於公司設立時將智慧財產權歸屬處理清楚所導致。一般常見的情形是,公司研發團隊在公司設立前,其實已經開始從事各種發明、創作活動,這個階段所完成的專利權或著作權,乃是歸屬於研發團隊的個人所擁有。之後研發團隊設立公司進行營運時,因為公司與研發團隊乃是一個整體,因此,除非有外部強力的投資人的介入,否則,無論是公司的經營者或研發團隊,都不會把公司營運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其實並不屬於公司,而是屬於研發團隊,當作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因為,這個階段大家都一致地為公司的美好前景努力著,研發團隊的智慧財產權公司當然可以使用。
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張,開始有新的資金及管理人員的加入,可能這個公司使用原研發團隊「個人」專利權或著作權的問題就會開始被思考,由於原研發團隊與公司的關係尚稱良好,因此,通常會透過契約的安排給予原研發團隊成員一定補償後,將其等個人所擁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予公司,視談判的結果而定。有時研發團隊成員為確保其有繼續經營或掌握公司一定決策權利之目的,只會同意簽署授權契約。對於公司而言,在公司經營者與該研發團隊成員關係良好時,自然不成問題,但若事後分道揚鑣,則當授權契約並未妥善約定時,就可能產生後續利用困難的問題。而在Skype這個案子中,當Skype公司被eBay併購後,原研發團隊成員與eBay間顯然沒有相處得很愉快,而授權契約也沒有針對Skype公司後續的使用與終止等為適當安排,自然就產生這類的授權爭議。
為了避免類似的狀況發生,通常在進行投資或購併的程序中,可以透過法律實地審查(legal due diligence)的程序,由律師協助就被投資或被購併之標的公司之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審查,就智慧財產權的部分,有關標的公司所擁有及所利用之智慧財產權,即為審查的重點。若是發現公司所利用之智慧財產權,有非屬於公司所有(可能有授權、可能沒有授權),則必須提出來由投資人(購併者)與被投資人(被購併者)進行協商,若投資人(購併者)較為強勢的話,通常可以透過契約的安排,使原屬於研發團隊個人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移轉予公司後,再進行投資或購併之動作。
筆者相信eBay購併Skype時,律師應該是有提出這樣的議題,或許是由於當時市場整體競爭環境之因素,使eBay公司陷於較不利的談判處境,而導致目前eBay公司進退維谷之困境。然而,確如eBay公司所釋出之訊息,重新改寫涉有授權爭議之Skype底層技術的程式碼,或許是一個可行的方式,若該部分技術並未涉及專利權,僅涉及著作權,基於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原理、原則、操作方法等之保護架構,eBay公司大可透過委由第三公司以軟體潔淨室(clean room)的方式,重新撰寫Skype底層技術,以擺脫授權爭議的問題;若是涉有專利權,則須進一步採取規避專利權之設計或是直接購買其他公司所發展更先進之P2P語音傳遞之技術來取代原有之技術手段,並非完全不能解決。不過,在這樣的過程中,很可能就會遭到其他競爭者對市場的侵蝕,也可以看到智慧財產權爭議對於企業的影響。
因此,筆者想提醒國內廠商的重點在於,智慧財產權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在投資或購併的案件中,仍然並未受到其應有之重視,尤其是面臨購併的決策時,智慧財產權的議題與被購併者之廠房、員工、客戶等相較,通常都不是目前、馬上、立刻、緊急必須處理的問題,經常會被決策者所忽略或是認為購併後再予處理即可,但往往購併後又有相當期間會深陷於公司內部之整合,非出現問題也不會有人注意,最後還是回到病急亂投醫的模式,事後的解決往往難以盡如人意,免不了會為此付出額外的代價。國外大公司尚且會發生此種爭議,更遑論國內廠商,此一新聞事件確實值得大家引以為鑑!
【工商服務】
若有興趣購買「技術授權契約入門」(再版),可下載購書單。
再補一個新聞:
此一專利權的爭議起源於eBay在2005年以26億美元買下Skype時,該交易並未包含Global Index,而是由Joltid授權Skype使用。
再增加二則新聞
拖戲!紐時:Skype官司紛擾最快本週落幕 創始人是贏家鉅亨網林佳萱 外電報導 2009 / 11 / 04 星期三 21:40
網路電話服務商 Skype的訴訟紛擾可能要告一段落了, 美國《New York Times》報導引述幾位知情人士透露, 這場延續多時的苦戰已近尾聲,最快本週結果就會公布 。匿名人士表示:「由聚會的氣氛看來,要和解的可能性 相當樂觀。」雖然目前最終結論未底定。
目前傳出參與和解的兩造包括:9 月以近 20 億美元的 價碼成功收購 Skype 總共 65% 股權的私人投資集團、 先前提起法律訴訟的 Skype 創始者 Niklas Zennstrom 和 Janus Friis。
eBay併購Skype 三項爭議值得借鏡【經濟日報╱編譯呂佩憶/綜合外電】
2009.11.08 03:58 am
eBay與Skype 創辦人之間的訴訟雖因和解而塵埃落定,但是整個事件的背後卻有更多值得借鏡與學習之處。
eBay併購Skype所引發的爭議,共有三點值得借鏡:
一、併購一家公司時,別忘了買下它所有的主要技術。
二、訴訟能在交易中創造有價值槓桿,不論背後的價值是否有爭議。
三、科技業圈子很小,利益衝突難免。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