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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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許多人說,我是他們遇到唯一一個在messenger對話時,還使用完整標點符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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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07/14 14:39
戴爾(Dell)老大哥也應該看小老闆啦啦隊2
這幾個星期以來,戴爾(Dell)網路商店標價錯誤的新聞不斷地被拿出來討論,其實,網路商店標錯價格的問題,早就不是第一次,本所在2001年出版的「網路事業經營必讀」一書就已經談到這個問題(唉!1500本賣了N年還賣不完),而在2006年的「小老闆啦啦隊2 創業法律完全學會」一書中有更詳盡的說明與舉例,相信如果Dell公司負責網路電子商務的人員如果有看的話,應該就不會現在面臨這麼大的困擾啦!因為新聞、網路上有許多討論都有些流於情緒或未深入討論法律層面的問題,因此,就把小老闆啦啦隊2裡有關標價錯誤的部分,轉貼如下,敬供各位讀者參考,如果覺得寫得還不錯的話,就請支持一下,多買幾本書吧!5折耶!大家考慮一下。 

賀!《小老闆啦啦隊2》連續8週蟬聯博客來網路書店 行銷企管-法令規範類銷售NO.1 

 

網路上如果不小心廣告或標價錯誤的話,會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重點詳解

無論是經營什麼事業,總是難免因為一時的不小心,而發生報價錯誤、規格錯誤等事情。經營電子商務時,由於透過電腦操作很迅速,透過網路交易很方面,很可能因為員工不小心將產品或廣告的價格或規格標示錯誤,因為網路交易是二十四小時都在進行,很可能當隔天上班發現不對勁的時候,已經累積了數百筆的訂單。如果是標價不小心少了一位數,把1000標示成100,損失就相當龐大,可能當月賺的錢都不夠賠。發生這種情形時,究竟應該怎麼處理,能不能直接通知購買人標價或規格有錯誤,取消訂單?還是真的必須要認賠履行合約呢?而且,經常發生的是消費者其實也明知道價格或規格有錯誤,不但自己大量下單,還呼朋引伴一起共襄盛舉,若真的都要提供商品的話,豈不是鼓勵了某些趁人之危的人,但這時候公司如果拒絕提供商品或服務,會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由民法的角度來看,若是網站採取自動成交系統,則使用者在送出訂單,網站自動回覆成交的情形,就會構成契約,經營者依民法規定必須履約。然而,目前多數的經營者也都發現這個問題,因此,通常的做法就是網站會自動回覆,但只回覆告訴購買者收到訂單,等正常上班期間會再以人工確認是否成交,這樣就可以避免依照民法必須履約的風險,因為在正常上班期間可以用人工檢視個別商品的成交狀況,如果有異常的情形,趕快補救還來得及。

然而,並不是依據民法不須要履約,就沒有其他的法律責任。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會過去即曾將廠商在網站上刊登產品銷售資訊,認定為一種商品廣告。當商品廣告的內容有錯誤時,由於這樣的錯誤與一般大賣場以超低特價吸引購買人的手法差不多,會吸引很多使用者上網瀏覽,若是廠商事後以標示錯誤而拒絕交易時,就可能會被公平會認為是一種不實廣告,而處以罰鍰。

※實例說明

舉例來說,若是公司員工誤將賣價14500元的攝影鏡頭,標示為售價4500元;或是商標資訊載明是1GB的SD卡,但從型號、售價等可以看得出其實要賣的是512MB的SD卡,隔天才發現已經有許多消費者因為覺得超便宜,所以大量下單,由於數量太大,損失可能超過數十萬元,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首先,要先確認公司所使用的電子商務系統,是否是屬於自動成交?若是屬於自動成交,例如:線上刷卡,即時完成交易,並寄出交易完成通知,則可能公司對於標價錯誤的交易已依民法規定成立買賣契約。由於這樣的錯誤並非購買者所造成,因此,不能夠以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只有在可以證明購買者有惡意的情形,以民法148條有關於權利濫用的規定處理,原則上還是應該要履約,一般在處理上,都是儘速以電話親自向購買者連絡、道歉,並準備適當的贈品予購買者以補償其損失。若是必須人工確認才寄送成交通知,則應儘速通知購買者有關標示錯誤之訊息,並將正確資訊提供予購買者。

然而,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的「不實廣告」,則必須要商品銷售時所呈現的態樣,若是屬於廣告強打的促銷商品,資訊標示錯誤就很容易被認定為不實廣告,若是只是一般商品的資訊標示錯誤,則因對於市場影響有限,被認定為不實廣告的機會就比較小。

※聰明好點子

電子商務固然建議在有關於電子商務系統的建置方面,應該要考慮到「法律成本」。所有的法令,對於企業經營者而言,都是相當高的成本,事先的預防遠比事後的補救來得重要,因此,在商品資訊標示錯誤的風險方面,有以下幾點建議:

  • 1. 電子商務機制建立時,除了考慮簡化交易流程,提高使用者的易用度,以促進成交之外,也必須考量到內部上稿或上架機制的檢核機制;
  • 2. 電子商務機制應設計有系統對於異常成交數量或網頁流量的自動通知機制,例如:系統可支援單一商品成交數量的控管,超過一定數量時,即時通知負責工作人員之行動電話、電子郵件等;
  • 3. 避免以系統自動成交之方式處理電子商務交易,例如:即使在提供信用卡交易的情形,收到使用者訂單後,系統所發出的電子郵件,仍應該標明「已收到您的訂單,本公司於上班日將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將再以電子郵件通知您本公司是否接受訂單及出貨時點」等類似用語。

也就是說,儘量在不影響使用者消費的情形,使公司在各階段增加即時發現錯誤或儘早發現異常交易的機會,這樣可以大幅降低因為商品資訊標示錯誤而產生的處理成本與商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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