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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07/08 11:32
真的?假的?影印店獲得授權可以印原文書?
 

2009/7/8更新:對輔大毛慶楨教授中時投書回應

合法下載,教科書何須影印

2009-07-08 中國時報 【毛慶禎】

教授們,請挑選合法下載的教科書;大學生有權利要求教授這麼做,不祗是省錢,還得到自由。

據報中華語文仲介協會授權台南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在付費且部分影印前提下,得以影印特定教科書。

......恕刪

教育部及智慧財產局應立即停止圖利出版社的行為,不可理會商業壓力團體函件,應以正面方式,向大學教授介紹既有的自由教科書。或進一步地,付費委託大學教授編輯出版自由的教科書,才是根絕非法影印行為的正途。

大專院校學生為何影印原文書的情形很嚴重?原因無他,教授們認為中文的教科書或相關書籍不符教學需求所致。為何中文的教科書不符教學需求?原因當然很多,但重點還是在中文的教科書太少,因為太少,所以,很難從中選取較優質的教科書。為何中文的教科書太少?原因也很多,但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優質的教科書投入心力高,但學術成就回報少,物質回報在國內較小的教科書市場中,恐怕也不會太大(當然,如果是知名教授且採用率高,當然權利金或銷售營收也很可觀)。

筆者過去即曾於經濟部與教育部共同推動校園二手書交易的計畫及校園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計畫之場合,公開建議正本清源之道,應設法鼓勵國內學者專家投注心力在優質教科書的編寫,過去台灣經濟奇蹟都知道要採取進口替代的策略,在知識經濟時代的今日,反而沒有配套的政策來處理這一個問題。教育部或大專院校有關教授升等的規定,若僅只強調學術方面的努力,而忽略甚至是認為撰寫教科書是教書匠或是以汲汲於營利之人的工作,而不是致力於高尚學術研究者的工作,那麼,國內學子又如何會有廉價的教科書可用。

誠如毛教授所言,教授可以找網路上可自由列印的教科書指定予學生作為教材,但是否確有充足的自由教科書,可能各學門大不相同,但整個學術環境對於教科書的定位,確實應該要進行調整,否則,眾教授皆為升等故而撰寫學術專論,誰來寫教科書呢?而使用國外教科書,雖然可能教授心裡隱含希望提昇學子英文閱讀能力,但畢竟學英文是學英文,學專業是學專業,二者兼顧很好,但至少應該要顧及專業的學習。希望未來教育部可以舉辦優良教科書競賽活動,讓優秀的教科書撰寫者,得以獲得適當的學術評價與升等的鼓勵,由源頭處理教科書的問題,才不致每年都須「被迫」請學校進行智慧財產權的宣導。

 

南市獲授權 合法影印原文書

2009-07-06 中國時報 洪榮志、唐鎮宇/綜合報導

  大學生為了上課需要,整本原文書影印已司空見慣,但也觸犯智慧財產權。台南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五日代表四十多家會員,與財團法人中華語文仲介協會正式簽約成為「授權影印中心」,提供師生合法影印的管道,也為洗刷「海盜王國」的汙名跨出一大步。

   語仲協董事長符兆祥指出,大學課程除教科書,老師經常指定使用參考書中的某篇或某章,這是「單篇影印」需求。語仲協設計出「合法影印機制」,讓學生可到校園附近的「授權影印中心」影印所需章節,只要該書是語仲協獲授權的出版品,且影印不超過該書二○%,也不超過該書一篇文章,就可付費影印。

 

先挑出一個新聞報導的明顯錯誤,就是並沒有財團法人中華語文仲介協會,應該是「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這個協會是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成立的著作權的集團管理團體,性質上屬於民法上以人的集合為主的「社團」,而非以財產集合為主的「財團」。

 

雖然我個人是很樂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成立與良好的運作,但是,個人認為仲介團體在與利用人簽約或對外宣傳時,必須要清楚地告知其所管理著作的範圍,這則新聞中無論是影印公會的會員或是直接的學生,恐怕都是認為只要簽約,就可以任意影印書籍不超過20%的內容,這樣的認知,大概有下述幾點值得進一步澄清:

  • 1. 著作權仲介團體僅得就其受委託管理的著作對外授權,因此,只要不在其管理的範圍內,利用人還是不能隨便影印。據筆者個人的了解,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應該是有加入ifrro(國際重製權組織聯盟),可能有其他國家的重製權團體所管理的著作,可以透過這類國際合作的方式,將在國內重製權的管理委由其收取,這部分的著作重製應該是可以合法授權,但我們也可以了解,並非全部的書籍的著作權人都有加入重製權團體,也並非全部的重製權團體都有與該協會合作。因此,是否可以合法重製,應該還是要在委託業者影印時,要求業者與該協會確認後,才能安心影印,否則,就只是以合法掩護非法,也不是一個良善的管理機制。目前該協會網站似乎尚未成立,未來亦有必要督促其將管理著作的範圍,公告在網站上。
  • 2. 為何會有20%的限制?很多人可能覺得既然可以取得授權,為何要限20%?這是由於若毫無限制時,則明顯會影響到書籍正常銷售,作者或出版業者的主要收入來源受到影響時,就會影響到授權或委託仲介團體進行管理的意願。這個比例端視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其會員間之協商,各國著作權仲介團體與會員約定的比例並沒有一個標準值,目前20%的規定是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在申請設立時所提出的使用費率中規定。
  • 3. 可否分成好幾次影印?有學生認為既然僅限於20%的影印可以獲得授權,那麼,分5次影印不就好了?事實上,若真有這樣的行為,解釋上即屬於基於同一個全部重製的行為下,分次進行侵害行為,影印店和學生會構成侵害重製權的共同行為人,都會有民、刑事責任,並不會因為分次影印就屬合法授權範圍。

 

其實,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和影印店簽約,就筆者的了解,並不是影印店因為重製書籍而需要取得授權,影印店其實只是受委託去重製書籍,因此,真正的利用行為人是去委託影印的學生或其他人,影印店此時扮演的角色,比較像是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的「代辦處」,協助有影印需求的人申請授權,在了解這樣的互動結構,我們就可以了解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此一服務的主要意義應該在於讓學校老師可以合法指定教材,讓學生在特約的影印店進行影印,建立一個教材合法影印的價值鏈。因此,理想的運作狀況應該是老師在指定教材時,可以先就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所公告之管理書籍中,挑選適合的教材,例如:A書的第1、2章,B書的第4章、C書的第2、6章、D書的第10章。在確認A、B、C、D書都在其管理範圍內,即可請該協會先試算授權費用,再將該協會試算的授權費用及授權書交給班代,由班代統計同學購買的需求後,向特約的影印店委託影印及處理授權事宜,這樣就既有廉價、合法的教材可用,又不致於影響到業者的權益。

    雖然目前看起來並沒有這樣子良善的運作,但總是一個開始,相對的,國內的出版業者或是外文書籍的代理業者,若要爭取這一塊的商機,因為此種單章或單頁授權並非在一般既有的出版契約內有明文約定,應該要儘早修改相關出版契約,以爭取這一塊商機,而外文書籍的代理業者,也應該與國外出版社溝通是否可以在國內委託仲介團體從事此類業者,而其權利金又如何分配等。國內著作權集體管理運作,可謂長路漫漫,還有許多需要改進之處,但千里之行始於足下,沒有開始就沒有可能,除了祝福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運作順利外,也提醒其應注意社會責任,不要讓利用人誤會可以隨便影印,也不要讓影印店覺得簽約就安全不會被抓,良好的教育訓練與完備的線上資訊揭露,才是此一機制得以順利推廣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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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