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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史威斯鐘錶商標 法院判撤銷
2009-06-17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美商K史威斯公司在民國95年間,以「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在我國取得商標註冊。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瑞士以產製品質優良的鐘錶著稱於世,一般人看到瑞士(SWISS),就會想到與瑞士的鐘錶產生聯想,美商K史威斯的商標讓消費者容易產生混淆誤認,違反我國商標法規定,智慧財產局應依判決,撤銷美商K史威斯的商標。
美商K史威斯是自民國55年設立以來,以生產鞋靴、衣服等商品著名,美商K史威斯卻在95年6月22日以「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指定使用在「鐘錶及計時儀器;手錶」商品,且經智慧財產局准予註冊。
K史威斯使用SWISS字樣竟然能夠在我國獲得商標註冊,震撼所有瑞士鐘錶業者,於是透過瑞士鐘錶業總會,跨海來台向智慧局提出異議,但被駁回,隨後又向經濟部訴願,也遭駁回。因此向智慧法院提起商標異議訴訟。
我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十一、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本案的重點在於「K.SWISS」的商標是否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產地」之虞,因此,先來看看下圖該公司申請的商標:
「K.SWISS」這個商標是一個圖文結合的商標,而且與該公司本來在運動用品類使用的商標相同,就是K.SWISS字樣加上盾型、斜紋的圖樣,其實是一個非常正常的商標申請案,就是企業希望將自己已長期使用的商標,擴展到其他商品或服務的領域。如同讀者所知,問題就出現在「SWISS」這個字大家都知道是指與瑞士有關的,再加上該公司註冊的商品類別是「鐘錶及計時儀器;手錶」,正是瑞士最知名的產品,就引起瑞士鐘錶相關業者的反彈,而有這個商標異議案的產生。
就筆者個人意見而言,其實即使「K.SWISS」這個商標不予以撤銷,瑞士鐘錶相關業者並不會因為這個商標而導致其無法使用「SWISS」這個字樣行銷;當然,即使「K.SWISS」這個商標最後確認遭撤銷,也不代表「K.SWISS」公司無法使用這個商標作為其手錶等商品行銷使用,沒有註冊商標一樣還是可以自行將其當作商標來使用。本案關鍵在於「公共利益」,即廠商使用這樣的商標,而其本身又非「瑞士商」而是「美商」,是不是會有造成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為「瑞士」的可能?
目前雖然還沒有從網路上找到智慧財產法院就本案的判決,據新聞報導指出,法院認為「該公司商標範圍主要是在鞋靴、衣服的商品,沒有將該商標使用在多類商品或服務,難以認定該公司有何多角化經營的情事」,筆者猜想法院大概是認為因為「K.SWISS」這個商標在「鐘錶及計時儀器;手錶」這個商品類別,並沒有足夠的知名度,確實有可能造成公眾誤認產地的可能。由這個角度思考的話,如何解除法院這樣的疑慮,即成為該公司能否保住此一商標的關鍵,或許可以考慮由「K.SWISS」這個商標在一般消費者心中已形成「著名商標」著手證明即使該公司目前尚未使用於「鐘錶及計時儀器;手錶」這個商品類別,但這個商品類別的消費者其實也認識「K.SWISS」這個商標,並不會有誤認產地的問題,因為就筆者個人而言,其實並不認為會誤認,畢竟「號稱」是瑞士生產有更多欺騙消費者的情形,真的想買「瑞士產」的手錶,消費者會有更謹慎的做法,不會只看「Mark」。不過,由個案訴訟來看,確實是不容易舉證沒有錯啦!
回過頭來,由企業經營的角度,其實即令這商標註冊案被異議撤銷,也不用過於擔心,並不是因而使用「K.SWISS」這個商標會構成侵權行為,故依然可維持原有之商品生產或行銷的計畫,只是萬一有他人從事仿冒行為時,可能無法主張或難以主張商標權之侵害而已(但仍可能透過公平交易法等方式嘗試處理),等到國內鐘錶市場相關消費者已接受「K.SWISS」這個商標在該市場之使用,而無誤認產地的問題時,即可再次申請商標,事實上,有許多知名的商標在擴展其經營範圍時,也是用這樣的方式,若是完全被單一訴訟的勝敗左右,恐怕決策者也沒有真正了解到商標法制的真諦!
2010-12-29 01:20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瑞士鐘錶業總會與美商K.SWISS公司的商標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破除一般對SWISS概認是指瑞士鐘錶的印象,廢棄原智慧財產法院對智慧財產局及美商K.SWISS公司所作敗訴判決,發回智慧法院更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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