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顏雅倫 律師
企業經營暨管制法令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暨生技醫療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江雅綺 研究員
國際智財趨勢觀察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 三月 2010 |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 | 2 | 3 | 4 | 5 | 6 | |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 28 | 29 | 30 | 31 | |||
熱門文章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實務議題研究(1)
- 超離譜 網售東森購物 8千筆個資
- 真的?假的?影印店獲得授權可以印原文書?
- 由Intel公司與AMD公司終止授權糾紛談交互授權契約應注意事項(1)
- MOD擅停MLB球賽 民眾氣炸要退租
- 英特爾告彰化迅馳公司侵害商標權敗訴
- 《小王子》引商標權糾紛 從韓書店中“不見蹤影”
- 數位匯流環境中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整合(1)
- 「K.SWISS」是否會令人誤認產地為「SWISS」?
- Web 2.0環境對著作權法制的再思考(1)
版主推薦
- Google與新聞業者的戰爭-網路時代,我們有拒絕被搜尋的選項嗎? - 賴文智律師推薦
- 網路公開傳輸利用與著作權集體管理(1) - 賴文智律師推薦
-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哪些標示或創作適合申請商標權? - 賴文智律師推薦
-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哪些工藝品會受著作權法保護?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工藝家如何處理經紀事宜?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淺談台灣併購與私募基金之未來展望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法國版和台灣版的「三振」規則(updated: 2009/6/25) - 江雅綺研究員推薦
- 地理資訊系統之著作權保護問題研析(1)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數位環境的著作權法制思考(1)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實務議題研究
壹、前言
眾所矚目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終於在全民拼經濟的呼聲中由立法院通過,正式宣告交通、餐飲、購物、娛樂一卡通的時代來臨,目前市面上各種儲值卡、電子錢包使用範圍不再僅限於單一用途支付,發行廠商透過彼此相互整合後,使用者可以省下攜帶零錢與卡片塞滿皮包的麻煩,廠商也可以享受加速付款的優點,減少找零的困擾。
然而,什麼是電子票證?電子商務業者發行的點數卡或儲值點數算不算?是不是電子票證管理發行條例通過後,民眾就真的能夠享受如香港八達通卡一樣便利的電子票證服務?目前已發行儲值卡各行各業,未來是否能繼續發行?電子票證發行的限制及應遵守之規定等,相信都是許多民眾及廠商所希望了解的問題。
本文以下即針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之重要內容予以介紹,並就我國現行電子票證相關發行之現況,相關發行廠商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所可能面對之法律問題加以探討,希冀能提供讀者與主管機關在處理相關議題時之參考。
貳、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簡介
本條例規定電子票證之使用範圍,不但包含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尚包含一般小額消費使用,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期待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能與一般小額消費、電子錢包之使用整合,以達到真正的多用途支付使用,而產生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競爭力及增加消費者便利性等功能。茲就本條例規範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何謂電子票證?
依據本條例有關電子票證的定義,「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亦即,電子票證須符合二個要件,一是須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無論是實體的悠遊卡、icash或是虛擬的電子錢包、線上發行的儲值點數等,都符合儲存金錢價值的要件;二是須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而其定義則為「電子票證之使用得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視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亦即,須得使用於發行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例如:icash若除7-11之外,也可以於星巴克或家樂福使用,或是悠遊卡也可以在7-11使用,都算是多用途支付使用。不過,為了使跨交通工具支付的便利性,原先像是悠遊卡可以用來支付捷運、公車甚至搭火車等,並不會視為多用途支付,如果不希望受到本條例規範的限制,也可以除了交通工具之外,不要允許在其他種類的商店使用,就不會符合電子票證的定義,不會落入本條例規範的範圍[1]。
過去,因為銀行法第42條之1規定[2]之限制,國內可說只有銀行才能依法發行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儲值卡或電子錢包,非銀行的廠商所發行之儲值卡,為避免違反銀行法規定,都限於只有單一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例如:同屬於統一集團的7-11與星巴克,即分別發行icash及隨行卡。比較特別的是台北捷運系統所使用的悠遊卡,在交通部與金管會的協調之下,可以在廣義的單一交通用途目的範圍為跨不同交通工具之利用,但實際上,悠遊卡與部分學校學生證結合後,校內亦得用於折抵商家消費,已屬多用目途的之電子票證。本條例通過後,不限於銀行或是悠遊卡公司,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開放發行機構,都可以跨企業、跨行業別與特約機構簽約,使持卡人得於各家特約機構使用電子票證消費,以代替實體貨幣之支付,是消費方式的一大突破,自然也衍生龐大的商機。
* 作者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 作者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1] 相較於本條例刻意排除非多用途支付之儲值卡,日本「預付式票證管制相關法律(前払式証票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則將所有預付型的票證全部含括在內,就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而言,顯然較為完整,相關條文可於下述網址取得:http://law.e-gov.go.jp/htmldata/H01/H01HO092.html。
[2] 銀行法第42條之1:「Ⅰ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中央銀行之規定提列準備金;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Ⅱ前項所稱現金儲值卡,謂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務,並得作為多用途之支付使用者。」財政部並於2001年10月8日發布「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Copyright IS-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