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關於版主
賴文智律師

許多人說,我是他們遇到唯一一個在messenger對話時,還使用完整標點符號的人。

wenchi@is-law.com
站內搜尋 Search

專業部落格 Blog

全域分類 Menu

益思

2008/05/23 18:18
數位學習在著作權方面的注意事項(2)

二、常見的數位學習侵權態樣

(一)使用他人的照片或美術、圖形著作

    照片或美術、圖形著作經常被用於數位學習的教材中,雖然不是不可能主張「合理引用」,但因為這類著作一旦利用時就是屬於「全部利用」,顯少是切割成小部分來引用,因此,透過第52條主張合理引用就有些困難,建議在有使用他人照片或美術、圖形著作時,儘可能以取得授權為原則。

(二)使用未經合法授權的音樂

    音樂產業是屬於著作權運作相當成熟的產業,對於權利保護意識也較高,個人或企業要將他人音樂用於數位學習教材中,因為並不是傳統的著作利用方式,權利人也不熟悉這樣的市場,基本上要取得授權的可能性較低。建議若有需要音樂時,可以考慮使用授權較單純的罐頭音樂或委託專人創作,這樣問題會比較小。

(三)將他人著作全文轉貼

    許多教師或學生在進行數位學習時,常會將網路上他人的著作全文轉貼到數位學習的網站上,這樣的行為除非取得作者授權,否則,會構成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侵害。許多人會認為貼在網路上的文章、新聞等,就是同意他人任意轉載利用,實際上,目前社會上並沒有形成這樣的共識,著作權法第61條也規定僅有時事問題的論述且著作權人未註明不許轉載的情形,才能夠在網路上轉載利用,這點要特別注意。

(四)於數位學習教材中改作他人著作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不能重製他人的著作,那麼,就把他人的著作拿來稍作修改變成自己的著作,這樣就不會構成侵權。這樣的想法當然是有問題的,著作權法不但保護著作權人的重製權,也保護改作權。若是任意改作他人的著作,會構成改作權的侵害。當然,有時候改作到一個程度,根本完全辨識不出來是他人的著作,或是僅是拿他人的著作作為眾多創作素材的一小部分,這時候可能根本就是一個全新的創作,並不一定會涉及改作的問題。

 

三、避免侵害著作權的要訣

(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許多人常常覺得著作權的問題複雜難懂,實際上,法律的規定必然與社會的認識有一定程度的連結,著作權法也不例外。就筆者個人經驗而言,多數著作權侵害的案件,其實利用人都是事前可以了解的,至於判斷的標準,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只要設身處地從著作權人的角度出發來思考著作的利用,大概80%的問題都可以解決。

(二)網路資源儘可能透過超連結提供

    數位學習經常會使用到網路資源,許多人常常會習慣以全部重製、轉載的方式來處理,這樣非常容易產生著作權的爭議,而超連結是網路運作的基礎,目前智慧財產局也認為單純的超連結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因此,未來在推動數位學習時,也應該儘可能以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網路資源。

(三)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或開放授權的素材

    此外,選擇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作為數位學習教材的創作素材,像是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的照片、音樂、美術畫作等,或是尋找像是透過創用CC、FDL等開放授權的著作來利用,只要依據這類開放授權契約即可合法利用,也都是避免侵害著作權的好方法。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