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六月 2023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3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熱門文章
-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如何認定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著名商標有什麼特殊的保護嗎?能不能主動申請將自己的商標認定為「著名商標」?
- 誤會大了!購買線上遊戲寶物可以無條件七天解約退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網友「人肉搜索」的合法性?(1)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申請商標註冊需要多少費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是否應該要求員工一律簽署個人資料同意書?
- 由Awfully Chocolate案談加盟契約競業禁止條款的重要性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依法股東名冊絕不能外流?
- 拒絕電話行銷後,仍然不斷收到相同業者的電話?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註冊商標時,商品類別應該如何選擇?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二、常見的數位學習侵權態樣
(一)使用他人的照片或美術、圖形著作
照片或美術、圖形著作經常被用於數位學習的教材中,雖然不是不可能主張「合理引用」,但因為這類著作一旦利用時就是屬於「全部利用」,顯少是切割成小部分來引用,因此,透過第52條主張合理引用就有些困難,建議在有使用他人照片或美術、圖形著作時,儘可能以取得授權為原則。
(二)使用未經合法授權的音樂
音樂產業是屬於著作權運作相當成熟的產業,對於權利保護意識也較高,個人或企業要將他人音樂用於數位學習教材中,因為並不是傳統的著作利用方式,權利人也不熟悉這樣的市場,基本上要取得授權的可能性較低。建議若有需要音樂時,可以考慮使用授權較單純的罐頭音樂或委託專人創作,這樣問題會比較小。
(三)將他人著作全文轉貼
許多教師或學生在進行數位學習時,常會將網路上他人的著作全文轉貼到數位學習的網站上,這樣的行為除非取得作者授權,否則,會構成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侵害。許多人會認為貼在網路上的文章、新聞等,就是同意他人任意轉載利用,實際上,目前社會上並沒有形成這樣的共識,著作權法第61條也規定僅有時事問題的論述且著作權人未註明不許轉載的情形,才能夠在網路上轉載利用,這點要特別注意。
(四)於數位學習教材中改作他人著作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不能重製他人的著作,那麼,就把他人的著作拿來稍作修改變成自己的著作,這樣就不會構成侵權。這樣的想法當然是有問題的,著作權法不但保護著作權人的重製權,也保護改作權。若是任意改作他人的著作,會構成改作權的侵害。當然,有時候改作到一個程度,根本完全辨識不出來是他人的著作,或是僅是拿他人的著作作為眾多創作素材的一小部分,這時候可能根本就是一個全新的創作,並不一定會涉及改作的問題。
三、避免侵害著作權的要訣
(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許多人常常覺得著作權的問題複雜難懂,實際上,法律的規定必然與社會的認識有一定程度的連結,著作權法也不例外。就筆者個人經驗而言,多數著作權侵害的案件,其實利用人都是事前可以了解的,至於判斷的標準,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只要設身處地從著作權人的角度出發來思考著作的利用,大概80%的問題都可以解決。
(二)網路資源儘可能透過超連結提供
數位學習經常會使用到網路資源,許多人常常會習慣以全部重製、轉載的方式來處理,這樣非常容易產生著作權的爭議,而超連結是網路運作的基礎,目前智慧財產局也認為單純的超連結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因此,未來在推動數位學習時,也應該儘可能以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網路資源。
(三)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或開放授權的素材
此外,選擇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作為數位學習教材的創作素材,像是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的照片、音樂、美術畫作等,或是尋找像是透過創用CC、FDL等開放授權的著作來利用,只要依據這類開放授權契約即可合法利用,也都是避免侵害著作權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