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關於版主
賴文智律師

許多人說,我是他們遇到唯一一個在messenger對話時,還使用完整標點符號的人。

wenchi@is-law.com
站內搜尋 Search

專業部落格 Blog

全域分類 Menu

益思

2008/05/23 17:55
數位學習在著作權方面的注意事項(1)

數位學習在著作權方面的注意事項

賴文智*

一、如何合法製作利用數位學習教材?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利用的基本架構,就是當我們利用他人著作時,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就必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因此,除非全部的教材內容都是自行創作,否則,只要需要利用他人著作製作數位學習教材時,就需要透過下列二種途徑解決,一是取得合法授權,另一則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利用,只要掌握這二個大的原則,就不用擔心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一)數位學習教材所需的授權

    著作權的授權重點並不在於是否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而在於所取得的授權範圍,是否符合利用人所需。而數位學習的教材所需要的授權範圍,就要看我們如何利用教材。舉例來說,數位學習教材若要放置在網路上提供予其他學員直接瀏覽、下載,則至少需要取得「重製權」(將教材的檔案上載到伺服器的行為)及「公開傳輸權」(將教材提供予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使用)的授權。

    一般來說,數位學習教材可能涉及的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大致如下:

1. 重製權:舉凡copy他人著作的全部或一部分(超出合理使用範圍),皆需要取得重製權的授權。

2. 改作權:翻譯、改寫等,都是屬於改作權的範圍,若他人著作無法直接利用,必須要投入自己的創意進行加值,就需要取得改作權的授權。

3. 編輯權:將他人的著作編輯成冊或是整合成一份教材,可能會涉及到編輯權的行使。

4. 公開傳輸權:舉凡透過網路,無論是Internet、Intranet或行動電話網路,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提供著作內容,都是屬於公開傳輸的範圍,目前多數的數位學習課程因為透過網路較為便利,因此,大部分都需要取得公開傳輸權的授權。

5. 公開上映權:若是數位學習的教材屬於「視聽著作」的類型,而有需要在實體的教室、公開場所播放時,會涉及公開上映的問題。

6. 公開口述權:若是數位學習的教材屬於「語文著作」的類型,講師在口述時可能會涉及公開口述的問題。

7. 公開播送權:若是數位學習的教材不但要透過網路提供,也可能會透過「廣播系統」(如:無線或有線電視、廣播電台等),就會有公開播送的問題。

(二)可能主張合理使用的情形

1. 著作權法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本條規定僅限各級學校及教師,而且限於「重製」,並沒有特別處理到「公開傳輸」的情形,因此,對於數位學習經常會涉及透過網路利用,恐難有適用餘地。

2.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製作數位學習教材時,若符合本條「合理引用」的規定所製作完成的教材,乃是一個新的著作,自以著作權人的身分透過網路提供他人利用。但因為本條的文字是「引用」,因此,必須把握「引用」的範圍。

3.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本項規定為概括合理使用規定,對於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若經過「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四項基準的綜合判斷,認為仍應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的情形,即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仍可主張是合理使用,無須取得授權。但這樣的規定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又顯得過於抽象,適用上可能會產生困擾。



* 作者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www.is-law.com)律師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3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