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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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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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8/05/23 17:39
超鏈結(Hyperlink)與網路著作權之關係(3)

4.超鏈結案例介紹[4]

然而,隨著網路技術的進步及龐大網路商機的預期,超鏈結的方式愈來愈多,其表現方式亦趨多樣化,因此產生了幾個可能產生著作權侵害爭議的案例,以下將逐一介紹:

4.1.英國雪特蘭時報(Shetland Times)案

本案發生在1996年,原告(Shetland Times Ltd.)及被告等(Dr.Jonathan Wills and Zetnews Ltd.)都在英國蘇格蘭北邊海上的雪特蘭島發行報紙及電子報。原告發行的是雪特蘭時報(Shetland Times);被告等則是雪特蘭新聞報(Shetland News)的發行人及報社社長。原告舉出,被告在其發行的電子報中,一字不漏地照抄原告電子報網頁之頭條新聞的標題,同時將新聞標題以超鏈結的方式,讓讀者可以直接由被告之網站,鏈結到原告(雪特蘭時報)的網站中,刊載有該條新聞全文內容的內頁,讓網路使用者避開原告電子報廣告所在的首頁,而直接閱讀新聞內容。原告認為此舉不但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且將使原告網站之廣告收益降低,因而向法院請求禁止被告在其網頁上,直接鏈結到原告的網頁。蘇格蘭民事最高法院於1996年10月24日作出暫時性裁定(preliminary interdict)[1][5],命令被告雪特蘭新聞報移除其網頁所有可鏈結到原告網站的超鏈結。

法官認為原告之所以在網路上發行電子報,是看好網路廣告的潛在市場,希望經過其努力經營,能建立網站的知名度,並藉以賺取廣告費用。被告雪特蘭新聞報未經原告同意自行鏈結至其內頁之新聞內容的行為,到目前為止,雖無法確實證明造成原告的廣告收益損失;但法官認為,長期看來是很有可能造成原告的損失。但本案以雙方當事人之和解收場,未能知道實務界法官之意見為何,而逐字複製新聞標題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仍然處於實務見解不一的情形。

4.2.美國華盛頓郵報案(Washington Post)案

(一) Washington Post案事實簡介

本案原告包含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時代週刊(Times)及CNN等知名的報紙、雜誌及電視台,被告則為美國亞利桑那州鳳凰城一家只有五名員工的公司-全面新聞(Totalnews)。被告在其所架設之網站,利用視框鏈結的技術(Frame link technology),提供許多網路新聞網站之鏈結服務,及關鍵字搜尋新聞並鏈結至該新聞所在網址之服務。當使用者經由全面新聞(Totalnews)鏈結到原告的網站進行瀏覽時,原告的網頁會侷限在螢幕某處由被告所設計好的視框裡(請參照圖??);且此時原告網站的網址(例如CBSNews的網址為http://w3.cbsnews.com/cbsconv/home/)並未呈現在使用者螢幕上之位址欄,反而是被告全面新聞的網址(http://www.totalnews.com/)、選單(menu)及廣告會呈現在原告網站內容的四周。原告認為:被告全面新聞(Totalnews)的網頁,除了原告網站的內容及旁邊由被告提供的廣告視框外,並未提供其他內容(content),原告主張被告未經過其同意而進行鏈結網站的行為,等於是利用原告辛苦經營的網站內容而增加全面新聞網站造訪的人數,進而賺取較好的廣告利潤。這種作法可說是一種「寄生蟲」(parasite)的行為,更會讓使用者發生混淆誤認,誤以為原告網站內容為全面新聞網站內容。本案雙方已在今年6月6日達成和解,被告同意於和解達成後不再進行上述的視框鏈結行為。只要被告不再利用視框鏈結技術,使原告網站的內容與其本身的網址或廣告,直接或間接的同時出現在使用者的螢幕上而造成使用者的混淆,原告同意授權被告可以繼續鏈結到其網站。目前被告就其他未成為原告之新聞網站,仍以視框技術鏈結,而就原告之網站,則係以另開新視窗之方式為之。但被告提供了「個人新聞頁」(Personal news page)仍持續提供視框鏈結服務,企圖以使用者自行為視框鏈結,作為規避原告採取法律行動之方式,未來發展如何,仍有待觀察。

4.3.美國門票專賣公司(Ticketmaster Corporation)案

原告門票專賣公司(Ticketmaster Corporation)是一家專門販賣娛樂活動門票(例如:演唱會、球賽)的公司,像是我國的年代售票系統在網路上也設立網站供消費者直接在網路上購票。被告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網路上開了一個名為seattle.sidewalk.com的網站,提供有關西雅圖城市的相關資訊,也包括了西雅圖的娛樂活動。為了方便想要買娛樂活動門票的消費者能直接找到線上訂票的地方,微軟直接在其網站上設置超鏈結,讓消費者可以直接到原告的訂票系統與娛樂活動消息所在網頁,由於消費者會因此而躍過其廣告所在的首頁,引起原告的不滿。在此案中,消費者經由微軟的網站鏈結到門票專賣公司訂票系統所在網頁後,可以看到全螢幕的該公司網站畫面,同時螢幕上顯示的是門票專賣公司的網址,就此部份與雪特蘭時報案情形一樣,但原告仍認為這種鏈結行為根本是「電子仿冒」,且有詐欺之嫌。在經過與微軟公司協商要求除去鏈結失敗後,門票專賣公司向洛杉磯地方法院提起告訴,主張微軟在seattle.sidewalk.com上所設置之超鏈結,已侵害其商標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本案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但門票專賣公司已經封鎖自微軟公司網站連向其網站的超鏈結。

 

看過上述幾個案例事實後,大概可以把爭議的問題整理成下表:

 

Shetland Times

Washington Post

Ticketmaster

姓名表示權

 

同一性保持權

 

廣告收益之損失

商標權

 

著作權人有無權利禁止他人鏈結

著作權人默示許可或合理使用之範圍為何

不公平競爭

 



[1][5] 該裁定限制之範圍如下:(1.) storing in any medium by electronic means or otherwise copying or (2.) including in any service operated by the Defenders on the Internet any headline, te..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