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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雙周刊第547期(2020年7月)
三、歐盟及亞洲數位稅的立法現況
歐盟執委會發布「數位經濟公平稅收」指令草案,歐盟共有法國、義大利、匈牙利、波蘭以及脫歐的英國,紛紛通過內國具體執行之數位稅法律,而西班牙、捷克、比利時等已提出數位稅的法案[1],大致上是以全球數位服務營收超過一定金額(多數均為7.5億歐元),或在當地數位服務營收超過一定金額(375萬至2500萬歐元)作為課徵數位稅的門檻,稅率在1.5%~7.5%不等。除了大型的網路或數位企業不管是否有進入當地國均將被加徵數位稅之外,中型的企業也可能因為在不同國家提供數位服務營收的不同,而遭課徵數位稅。傳統以設立實體營運的據點或營業代理人作為課稅的原則,不再能夠作為企業進行稅捐規避保護傘。
亞洲的部分多數國家與歐盟採取較不相同的解決途徑,以台灣為例,台灣採取「來源所得」課稅原則,2017年底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就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其年銷售額逾新台幣48萬元者,即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韓國2018年12月通過「2019年租稅改革法案」(2019 Tax Reform Bill),修正「加值稅法」中「跨境電子服務」(e-service)就B2C(數位平台所提供電子勞務,如:購買Apple Store的App)跨境提供電子服務的企業,補徵10%的加值稅;日本則早於2015年7月1日即要求利用網際網路提供勞務服務,包括電子書、音樂、刊登廣告、雲端等,B2C服務的國外業者應登記並申報繳納消費稅,B2B則與台灣相同採就源扣繳。
東南亞的印尼,則於2019年9月參考歐盟提出向Google、Facebook、Amazon、Netflix等跨國網路巨頭徵收數位稅-增值稅的法案,未來只要跨國企業在國內擁有顯著經營活動存在(significant economic presence),不論該公司是否設置「實體據點」於印尼境內,均須徵收一定比例之數位稅。顯見各國針對數位稅的議題,立法的路徑尚存在不同的差異。
四、國家保護主義將增添企業跨國經營雙重課稅風險
回頭來談美國退出OECD有關數位稅的協商的問題,OECD於2019 年數位經濟之所得稅處理最新進展報告「研議一致處理數位經濟租稅挑戰工作計畫」(Programme of Work to Develop a Consensus Solution to the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2],提出數位經濟租稅議題一致性處理二項方針。
第一方針為新關聯性規則(Nexus rules)及新利潤分配原則(Profit allocation rules),第二方針為全球反稅基侵蝕方案(Global anti-base erosion),希望能兼顧課稅精確性及稅捐稽徵機關作業負擔平衡,考量各種不同國家規模、是否為已開發國家等因素,並預定在2020年底提出數位經濟之所得稅全球一致處理規範。這其實是將整個數位經濟對傳統課稅原則的全面補強,也就是為何法國、西班牙在美國貿易戰的威脅下,都妥協延展到2020年底再談的背景。
然而,誠如前述有關各國數位稅紛紛採取不同模式的立法,未來倘各國未透過前述OECD協商獲致國際稅制上的共識,不同國家認定屬於該國的數位營收或獲利基礎不同、課稅標準不一,「重複課稅」將會成為網路及數位服務企業的夢魘。台灣企業無論是瞄準大數據或是人工智慧領域的產品或服務,都是屬於數位經濟的一環,未來在相關跨國服務的提供或跨境交易的契約細節,稅務上勢必會面臨更大的挑戰。
[1] See, Asen, Elke, Tax Foundation, What European OECD Countries Are Doing about Digital Services Taxes, https://taxfoundation.org/digital-tax-europe-2020/, 2020/7/1 visited.
[2] 全文可於下述網址下載:https://www.oecd.org/tax/beps/programme-of-work-to-develop-a-consensus-solution-to-the-tax-challenges-arising-from-the-digitalisation-of-the-economy.pdf, 2020/7/1 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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