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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在WIPO仲裁及調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有一則有趣的案件,是由量販業知名的法國家樂福公司對「carrefour.cn.com」域名提起的申訴案件[1]。一般我們熟知的域名爭議大多是出現在gTLD的第二層域名(例如:carrefour.com)或是ccTLD的第二層(carrefour.cn.tw)或第三層域名(carrefour.cn.com.tw),本案申訴人則是針對中國合肥市個人(Yujinhua)於「.cn.com」註冊carrefour這個域名提起申訴,且WIPO也接受並作出移轉域名之專家決定。難道,這代表對於他人註冊或使用這類第三層域名有構成混淆誤認等濫用之情形,也能透過既有的域名爭議處理機制解決嗎?
提供特殊域名註冊管理服務的CentralNic
不過,仔細閱讀本案的專家決定書會發現,本案並非如一般gTLD的域名爭議案件,適用ICANN所公告之UDRP (the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而是適用「CentralNic Resolution Policy」、「the Rules for CentralNic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WIPO Supplemental Rules for CentralNic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進一步查證會發現CentralNic註冊取得諸如「.cn.com」、「.eu.com」、「.uk.com」...等gTLD的域名,利用該等第二層域名與ccTLD的國家代碼相同的特殊性,經營諸如「.cn.com」、「.eu.com」、「.uk.com」域名註冊管理服務,等於是把自己當成與TWNIC類似的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在提供服務,並且制定前述的紛爭處理政策、規則,且與WIPO簽約指定WIPO仲裁及調解中心作為其所管理域名之爭議處理機構。
CentralNic域名爭議處理政策大致與UDRP相同
了解前述背景之後,其實本案相對之下事實就還蠻單純的,WIPO仲裁及調解中心受理本案,在依程序通知註冊人答辯後,即由專家小組依據CentralNic政策第4條a項規定,審酌申訴人對下列要件之舉證:
(a) The Disputed Domain Name is identical or confusingly similar to a trademark or service mark in which the Complainant has rights;(爭議之域名與申訴人享有權利之商標或服務標章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b) The Respondent has no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respect of the Disputed Domain Name; and(註冊人對於爭議之域名並未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c) The Disputed Domain Name has been registered or is being used in bad faith.(爭議之域名被惡意註冊或使用)
上述的要件與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申訴要件或ICANN UDRP揭櫫之申訴要件大致相同,在法國家樂福公司針對「carrefour」這個商標長期使用所建立的「著名」程度,本案即令註冊人提出抗辯,專家小組決定的結果也確實沒有什麼「懸念」,作出應依申訴人主張將「carrefour.cn.com」移轉於申訴人的決定。
.tw域名爭議處理機制能否處理類似問題?
然而,回頭檢視本文一開始所提出的問題,「對於他人註冊或使用這類第三層域名有構成混淆誤認等濫用之情形,也能透過既有的域名爭議處理機制解決嗎?」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其實並沒有完全排除這類的域名爭議案件,只不過是實際上即令專家小組做出決定,TWNIC並沒實際執行該等取消或移轉決定的技術手段。
舉例而言,若有A公司向TWNIC註冊取得line.tw的網域名稱,搭著LINE這個通訊App在台灣流行的趨勢,推出line.tw的域名註冊服務,一般企業或民眾可以將自己的LINE帳戶或暱稱註冊成域名,並作為LINE官方帳號或民眾個人部落格轉址之用。如果B公司註冊ASUS.line.tw並作為銷售acer品牌筆記型電腦之用,華碩公司是否能夠依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針對ASUS.line.tw向資策會科法所或台北律師公會提起域名爭議處理申訴案件?又應以誰為爭議處理的「對象」?是否可能符合申訴要件而可以取消或移轉該域名呢?
由於ASUS.line.tw仍屬於.tw之域名,故如確實有認為該等域名之註冊或使用涉有影響權利人之權益者,以.tw域名爭議處理機制作為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確實不應該將其拒之門外;依據TWNIC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26條規定,「Ⅰ客戶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本中心所公布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以下稱「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處理。Ⅱ前項之規定,不妨礙客戶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有關該網域名稱之訴訟權利。」而此處所稱之「客戶」在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則稱為「註冊人」,其定義為「註冊人:指依註冊管理機構公布之相關辦法為網域名稱註冊而得使用該網域名稱之人。」亦即,若是要提起域名爭議處理,須以前述案例中之「A公司」作為註冊人提起申訴。
類似ASUS.line.tw的域名爭議難以獲得申訴人想要的結果
接下來就相對複雜,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申訴要件,「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針對第一項要件而言,ASUS.line.tw基本上可以說確實可能跟華碩公司註冊之ASUS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第二項要件因為註冊人是A公司,其所註冊的域名是line.tw,以line作為一個字典字,註冊人難謂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但在這個舉例中,問題出在關鍵的ASUS字樣,並非出現在註冊人A公司所註冊的line.tw之中,而是A公司事後同意讓B公司註冊取得ASUS.line.tw的使用權利,因此,能否擴大解釋為A公司就ASUS.line.tw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作為判斷的事項,為此要件是否有機會成立的關鍵;第三項要件亦會面臨問題,就是A公司本身註冊或使用line.tw可能並沒有惡意,但B公司註冊、使用ASUS.line.tw可能存在惡意。B公司之惡意註冊或使用,能否視為A公司之註冊或使用,判斷起來也會非常的困難。
因此,整體而言,萬一發生ASUS.line.tw這樣的域名爭議時,很可能域名爭議處理機構仍會受理申訴,但專家小組會非常的頭痛,而且,可能最終的結果會是駁回申訴,對於權利人而言,並沒有辦法達到預期的目標;甚至,專家小組若希望排除萬難做出取消或移轉的決定,究竟應該是取消或移轉line.tw,還是ASUS.line.tw,恐怕都是一個大問題。若以line.tw為取消或移轉的標的,固然可以執行,但其專家小組之決定恐難獲得註冊人信服,必當提起訴訟;若以ASUS.line.tw為取消或移轉的標的,則沒有A公司的配合,TWNIC是無法直接依相關規定進行取消或移轉的動作。
結語
隨著new gTLD的開放,相信域名的註冊、管理、使用等會有愈來愈多的可能性,而提供一個相對穩定且值得信任的域名註冊管理服務,會是各註冊管理機構努力的目標,一個能夠有效解決相關域名註冊或使用爭議的域名爭議處理機制,當然也會是評估服務良窳的關鍵。由前開carrefour.cn.com域名爭議案件所引發現行.tw域名爭議處理機制可能無法有效處理諸如像是ASUS.line.tw這類的域名爭議案件,吾人應該好好思考是否應將這類註冊域名作為開放他人註冊取得第三層(或更後層域名)的情形納入管理以及相關域名爭議處理機制是否應有因應配套措施,以避免影響域名長期建立的穩定及信任之註冊管理機制。
* 作者為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 作者為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1] 本案件的專家決定書可於下述網址取得:http://www.wipo.int/amc/en/domains/search/text.jsp?case=D2014-0257, 2014/10/4 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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