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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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14/11/04 18:34
文創成果的商標保護規劃(上)

◎賴文智律師*、廖純誼律師**

 

提到應該如何保護文創成果,一般想像上大多會朝向以著作權法或是專利法中新型或設計專利來保護。然而,文創成果既然是要走入市場,除了著作權或是專利之外,還有一種智慧財產權是可以善加利用,那就是「商標」。傳統認識上,商標通常是選擇公司、行號、商品等名稱,進行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即可禁止他人以行銷目的使用,或作為建立自己的品牌之用。以上的認知固然沒錯,但卻小看了商標的作用。

只要具有可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不同的識別性的標示(不限於常見文字、圖形),即可能在一定的規劃下取得商標權,在文創成果的保護方面,亦有相當成熟而多樣化保護的先例存在,再加上商標只要有使用的需求,可以不斷延展(說是潛在的永久權亦不為過),且申請或維護的費用也都還算合理,是有意投入文創產業者的好幫手。以下即以幾個文創領域的商標保護案例,為讀者提供一些作為文創成果商標保護規劃的參考:

 

一、選擇適當的著作圖形或名稱申請商標

 

相信不少人都曾經看過彼得兔(Peter Rabbit)抑或小王子(Le Petit Prince),其中經典的插畫也讓故事生動不少。市面上也出現不少彼得兔與小王子的經典插畫商品,也讓諸多的書迷得以收藏這些授權商品。不過,其實彼得免系列的作品在1923年之前都已經出版發行,小王子的作者也在1944年的戰爭飛行任務失蹤,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都早已屆滿。這些插畫既然已成為公共財,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隨興地運用這些插圖,把這些插圖當成自己商品的設計呢?

答案是,也不是。這樣的利用被英國弗瑞德瑞克翁股份有限公司和財團法人安東尼‧聖伯也紀念館協會給限制了。他們在彼得兔與小王子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即有計畫地選擇較經典的插圖在各國申請商標,註冊各類商品和服務,讓這些經典的插圖取得商標權。如果將上述插圖當作是商品外觀的主要設計,即可能構成商標使用而涉及侵害商標權。其實像是美國的迪士尼、日本的三麗歐也都非常擅用商標權的保護。

不過,如果只是把這些彼得兔或是小王子的經典插圖放在出版品中純粹當插畫用呢?這種情形因為不涉及「行銷目的」的使用,即不涉及商標侵權的問題,某程度還是可以利用的,也不用對於這些插畫的使用完全卻步。

 

 

二、傳統商標權的變形─結合創作者的簽名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在知名圖文作家彎彎的創作中,在角落邊常會有一個彎字的印章符號或者是標示Copyright的C還有彎彎二字(即經過設計的 eq \o\ac(○,C)C彎彎),後者(即標示有Copyright符號的彎彎)已註冊取得商標權。這個圖案所顯示的意義有三,一是這個插圖的作者是彎彎,二是圖片受到著作權保護,三是如果將整張插圖使用,因已包含商標圖案在內,即可能會構成商標的侵害。這個申請保護方式很特別,同時運用著作權法第13條有關著作人及著作權推定的效果,也使得插圖的保護以特殊簽名的形態延伸至以商標權保護,也值得文創業者學習。

 


文創成果的商標保護規劃(上)(下) 

* 作者為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 作者為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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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廖純誼律師 發表於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