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雅綺的國際智財趨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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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11/05 18:38
商標法(11):kuso 星巴克 搞笑一下也侵權 ?
 

2009-11-02 中國時報 【潘杏惠/北縣報導】

......曾榮獲台灣優良設計獎、台灣金點設計獎的劉一德,應邀參與八月底在華山藝文中心舉辦的台灣設計周活動,他發現,全台各飲料、咖啡連鎖店每年消耗四億個廢棄杯,決定用幽默逗趣的設計響應環保。

劉一德認為,搞怪設計必須找具知名度的主題才能引發消費者共鳴,加上公司裡有位設計師一天要喝兩杯星巴克,於是鎖定國際品牌星巴克,設計出陶瓷杯身、橡膠杯蓋的環保杯。

杯身圖案將星巴克商標Kuso化,以貓王、賓拉登、愛因斯坦、毛澤東等名人肖像圖案取而代之,取名「星趴客杯」(STARPARKSDRINKS),意味帶環保杯上咖啡館,就像參加輕鬆趴踢(PARTY)。

星巴克也是台灣設計周的贊助廠商,劉一德曾跟對方溝通,詢問創意理念是否違背品牌精神、涉及侵權,對方回應尊重創意。他後來與工廠合作推出星趴客杯商品,在誠品書店等通路及網路上販售。沒想到,才完成五百個商品,突然收到星巴克的存證信函,認定構成商標侵權,要求商品下架,讓他相當錯愕......

很多愛喝咖啡的人,喜歡星巴克的氣氛,溫暖但隨興、放鬆又自然。這樣的星巴克,感覺上應該是很能大方接受kuso文化的。但當設計師選擇星巴克為題設計「星趴克杯」,星巴克卻送上嚴厲的存證信函,讓設計師們膽戰心驚。難道只要有商標法保護的品牌,讓人kuso一下、開一下玩笑也不行嗎?

其實,上面這個問題的答案,既是yes 也是no。因為創作歸創作,商標歸商標。設計師的「星趴克杯」設計及工藝成果,含有一定程度的創造性,乃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如果劉一德設計師僅將此「星趴克」杯用於台灣設計周活動,不做商業使用,純屬個人的創作自由,其實也無須得到星巴克公司的同意。

但當劉設計師與工廠合作推出星趴客村商品,並在通路及網路上販售,這已不是單純的創作活動,而係將該kuso圖案用來從事商業行為,此時是否應受「商標法」之規範?kuso星巴克的圖案算是使用近似之商標嗎?

所謂商標之使用,參考「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就法條釋義言之,「商標之使用」應符合下列三項要件:一、使用人有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 二、有標示商標之積極行為; 三、所標示者應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賣「星趴克杯」有問題的應該是第三個要件,kuso的圖案是否會讓消費者覺得是具有標誌作用的商標?或僅讓消費者覺得是一個有趣的圖案?前者為商標法之對象,後者則為著作權法之客體。

倘若「星趴克杯」的圖案符合上述要件,是「商標之使用」。再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則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kuso設計師可否主張自己的kuso圖案是「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把星巴克商標的部分圖用來表示星趴克杯的名稱、形狀、品質、功用或商品之說明呢?」筆者認為,星趴克杯的目的是要大家喝咖啡時要使用環保杯,星巴克的圖案則會讓人聯想到喝咖啡,但與環保無關。設計師不需要用星巴克的圖案,來說明環保杯的功能或品質。

沒有了第三十條的保護傘,就回到「商標法」第29條的規定,「使用近似之商標於同類商品,造成消費者之混淆誤認」。易言之,「星趴克杯」和星巴克杯同屬咖啡杯,星巴克杯的商標圖案中為一女神像,而星趴克杯則將圖案中的女神改為名人肖像,若因此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則星趴克杯就侵害了星巴克的商標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kuso 是否涉及「商標淡化」?商標淡化,是指某些對於他人商標之使用,雖不直接構成商標的侵害,但可能會對於商標的形象、聲譽造成負面影響,例如:No. 5是知名香水,有人卻註冊No. 5作為浴廁清潔劑使用,或註冊Anti-SONY,經營不利SONY言論的發表或資訊的提供。有關「商標淡化」,尚是一個發展中的概念,各國的規定並不相同,目前我國的相關規定在第62條。由條文規定看來,kuso杯並不到「淡化星巴克商標」的要件。

總之,雖然劉一德設計師於參加台灣設計週活動時,曾徵詢過星巴克的同意。但其實設計活動若不涉及商標使用行為,和商標權無關。而星巴克雖然同意設計師可以kuso星巴克為設計創意,也並不等於同意設計師將kuso杯做為商標之使用。不過,設計師仍然可以主張,kuso的星趴克杯,乃係將星巴克的商標圖案改做為杯子上的圖案使用,並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認是「商標」,而沒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或者其雖為商標之使用,但kuso意味明顯,「不會引起消費者之混淆誤認」,也就是消費者不會誤以為這kuso杯是星巴克公司的產品。這樣,kuso一下又何妨?

 

參考法條:

  • 1. 商標法第6條
  • 2. 商標法第29條
  • 3. 商標法第30條
  • 4. 商標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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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江雅綺研究員 發表於 江雅綺的國際智財趨勢觀察 | 迴響 (0) | 引用 (0) | 閱讀(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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