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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衣多商標 不算仿冒
中國時報2006/05/20
竹市:商品上出現多種商標,是否觸犯仿冒違反商標法行為?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多種商標同時出現,沒有標的單一品牌,不構成仿冒問題。
新竹地方法院十九日判決一賣場陳售服裝上,有別人註冊的商標,涉嫌仿冒案,認為被控違反商標法的服裝證物上,有多種不同商標,而且位置和商標圖案和原來註冊位置不同,也非單一指控廠商的商標 ,應該沒有仿冒意圖。
這件案子的原告是法商米其林公司,其「MICHELIN」的文字與圖樣商標,已向經濟部智慧財局申請註冊於衣服、運動鞋、靴、及踝靴、便鞋、拖鞋、內衣、田徑裝、雨衣、防水衣服、長羊毛衫、泳衣、襯衫、馬球衫等商品,且均在商標權的期間內。換句話說,按我們先前一再強調過的商標法規則,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圖樣,用於商品之陳列或販賣。如此說來,被告於賣場所陳列販賣之衣服,屬於和MICHELIN商標註冊範圍內相同的商品種類,所使用的也是相同的商標圖樣,那為何法官沒有按原告所聲稱之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判決被告徒刑或罰金?
首先,就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即使用其商標」的部分,法官指出商標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易言之,商標法的立法功能不是在保護商標,而是在保護商標所具有讓消費者辨識的功能。
但這件衣服不只在兩肩處繡有「MICHELIN」字樣,其衣服前方還繡有「West」、「Mobll1」、「MercedesBenz」等商標字樣及賓士之商標圖樣;在衣服後方亦繡有「West」、「Mercedes─Benz」等商標字樣;其右側短袖上則繡有「BOSS」「HUGOBOSS」、「Schweppes」、「CAMOZZI」等商標字樣或圖樣;其左側袖子處另繡有「LOCITE」、「BRIDGESTONE」、「COMPUTER ASSOIATES」等商標字樣或圖樣;其領口復繡有「DESIGNINGWITHGEAR」「L」等字樣......這位老闆真可謂集各家之大成,能用的衣服空間都用來繡商標啦。可是,就因為繡了這麼多家商標,這裡的商標與其說是要讓消費者認出來源,不如說是一種衣服上的裝飾性圖案,消費者也不可能誤認這件衣服是由上述任一家商標來源製造。
其次,就商標法第82條的部分,在此判決中法官倒是明確的指出,第82條所規定的「明知」,需要「直接故意」。這和我們先前說的格子趣案不同,由時間來推斷,似乎早期的法院見解比較強調明確的故意主觀要件,而現今則有嚴格化的傾向。本案中因為被告學歷不高,聲稱既然不認識這些文字、不認識這些商標,怎可能有「明知」的主觀要件存在?故也就避開了第82條的責任。
因此,仿冒一個商標要罰,仿冒多個商標卻不罰,只因為商標法要保護的不是「商標設計本身」,而是「商標的識別功能」啊!
- 參考條文
1.商標法第6條:「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
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2.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實務判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95年度易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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