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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 101公開主張 捍衛建築物立體商標權
工商時報2006/02/15蔡惠芳/台北報導
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協理劉家豪昨天表示,「台北101大樓」早在去年七月間,即經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取得建築物立體商標權,現在Taipei 101已授權廠商使用台北101的外觀造型,製作相關紀念商品,包括模型玩具、T恤、明信片等;但廠商如未經Taipei 101的授權和同意,即逕行生產、販售台北101相關商品,則涉及侵害台北10 1的商標權。
劉家豪表示,在台灣台北101取得立體商標權,還算是第一例;可是在國外就有不少例子,像Disney Land、Snoopy、Hello Kitty等就是著名案例,至於美國紐約自由女神像、帝國大廈、法國艾菲爾鐵塔等,則是屬於公共建築物,不是像台北101是屬於私人企業投資開發的私人商業大樓,日本六本木知名商業大樓「森大樓」則是少數註冊建築物立體商標權的商業建築物。至於政府單位把台北101當作公益活動使用,因非屬商業行為,這種情形台北101當然同意無償使用其商標權。因此智財局的說明,只對了一半。
最近101大樓又因為董事長喬不定在媒體上紅了起來,筆者倒認為,不管董座是誰,都要先掌握101大樓的商標權益,才能有效的經營。首先,101大樓是台北的地標建築,不過立體建築也可以是商標的一種?
和前述的Tiffany 藍顏色商標一樣,立體形狀是2003年商標法修改後增加的商標種類。其定義為「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的立體形狀,並能使購買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並須符合商標法第23條規定「非為發揮功能所必須者」。目前台灣已有400多種商標通過註冊。包括101大樓的八節形外觀、金莎巧克力的包裝、可愛的大同寶寶造型、親切的中華郵筒造型……都是著名的立體商標客體。
圖一:101大樓的立體商標
圖二:101大樓相關的圖文商標
猶記得台北101剛蓋好沒多久,因名聲響亮,有許多偶像劇製作人、房地產廣告商特別喜歡在造形獨特的101大樓附近取景、拍照,讓101的獨特建築外型也能入鏡,彷彿便多了一層賣錢的保證。誠品書店也在其通路販賣101的模型鑰匙圈、小擺飾及風景明信片,還有喉糖廣告也以「101快遞」為主題,總之,大家都趕搭101熱。
於是當時101大樓的法務部,便忙著到處寄存證信函,通知這些商家:基於台北101已註冊「立體商標權」,即日起凡商業廣告、戲劇拍攝101大樓入鏡,皆需取得授權,拍一張廣告海報要從十萬元起跳,否則就是侵害其商標權。
但是,101有權利這樣做嗎?立體商標還是商標之一種,其侵權判斷要件和一般商標並無二致。除非是像宏達電爭執自己是著名商標,否則依商標法第29條第2項可歸結為「同一或近似之商標 + 用於同一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 + 致引起識別上的混淆」。
101大樓因知名度高、識別性也高,當年以相關圖文註冊了許多不同類別的商標,包括玩具、化粧品、文具、百貨公司、酒等,換句話說,如利用101大樓的外觀製成註冊種類產品,致消費者有誤認產品為101商標之情況,則為侵權,反之則不然。例如上述的房地產廣告、或偶像劇拍攝以101大樓為背景,因僅以101為背景,並不會讓人誤以為這房地產或偶像劇是101出品,更何況房地產和戲劇製作也不是101大樓商標註冊的種類。因此根本未及商標侵權的要件。和是否商業使用、公益使用無關。
其實,101大樓反而應該感謝這些廣告商、製作人,因為他們的大力愛用,更加打響了101「台北第一、台灣第一、世界第一」高樓的名號。而最近「四個假包包 賠2.5億」案件,主角愛馬仕也想以包包的外型申請立體商標,不過後續如何,且待吾人繼續觀察。
此外,101立體商標與建築著作權間的關係,也是一個有趣的課題,但考量本系列一文只講一個重點,希望以後有機會再談囉。
參考條文
商標法第5條: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
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法第29條第2項:
「除本法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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