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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更鳥蛋藍新車是否侵權?
中國時報2002/10/28
NISSAN新推出一款蒂芙尼TIFFANY顏色的MARCH新車,博取不少女性消費者的青睞,卻也引發車商是否侵權?及名車搭名品,究竟是誰佔誰便宜的問題?
蒂芙尼台灣分公司經理吳蕙名表示,NISSAN汽車廣告推出後,該公司十分留意車商的意圖。因為TIFFANY不僅是名稱,連受歡迎的「知更鳥蛋」的招牌藍色也一併當商標註冊,所以如果未經該公司授權的一切商業行為,只要用到TIFFANY名稱都屬侵權。
吳蕙名表示NISSAN這支汽車廣告拍的很取巧,因為汽車並未以TIF FANY命名,只是片中女主角名叫TIFFANY,所以就「現實面」看來並未侵權。
一位廣告業者表示,雖然MARCH並沒有雙B汽車的身價,搭上TIFFA NY也絕對有加分效果,但也不見得是汽車佔了名品的便宜。因為TIF FANY在這一波密集廣告中,也大大提高的知名度。
這個案子對剛學習商標法的人來說,重點是要先釐清一件事情:就是顏色也可以是一種商標嗎?
請注意這裡的「顏色」指的是單一顏色或數種顏色各自按照一定比例的組合,而非「有顏色的圖形」。「有顏色的圖形」做為商標大家已習以為常,例如信義房屋的logo,是一個紅色和綠色的設計圖案,則它雖然有「紅色和綠色」,但卻是「紅綠顏色 + 設計圖案」,因此其註冊商標的種類屬於圖形商標。筆者常去的便利商店7-11,才是真正以「紅配綠的顏色組合」為商標。
從上面的例子可知,顏色商標和圖形商標的區別,就在於顏色商標除了顏色以外,沒有其他如圖案的因素在內。因此7-11的顏色商標並不需要圖形來配合,單單它的「紅橘綠」三種顏色的組合,便足以成為一種「商標」。
相較於傳統的圖形商標,顏色商標是比較新的商標類型,我國的商標法原本並沒有將顏色商標列入商標申請種類,不過在2003年修法後,即順應世界潮流講商標法第5條:「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增加了許多新型的商標:顏色是其中一種,還有立體形狀、聲音也可以成為商標。
因為顏色在日常生活中多半做為裝飾或背景之用,要把它獨立出來做為商標,最大的困難在於如何認定這些顏色已成為「識別之標識,足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所以,雖然法律已經開放,但實際上通過申請的案例卻不多。據筆者手邊的資料顯示,自2003開放至2005年底為止,智慧財產局共受理149件顏色商標的申請,但只有22件通過,核准率不到20%。上面講的7-11是一例,還有中國石油公司的「紅白藍」顏色組合、美商吉列公司金頂電池的「金色和黑色」、全家便利商店的「藍白綠」顏色組合,都是被認可的顏色商標。上述的例子至少還是「幾種顏色的比例組合」,至於本案的Tiffany藍,屬於單一顏色,一種顏色要能證明已經廣大使用而有識別性、足以到申請商標的地步,由商標法的規定來看,雖然理論上不是不可能,但可想而知實際上要能申請通過是少之又少。Tiffany的藍色正是一個難得的例子。話又說回來,即使這種知更鳥藍正式被Tiffany註冊為單一顏色商標,仍然要受商標法的規範,僅限於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務才會有商標侵權的問題。否則,就是要回到上一個宏達電的案例,看是不是「著名商標」,著名商標才可以依商標法第61條第2項的規定,保護範圍不受限於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務。不過,如同上面所說的,顏色要具有識別性而成為商標,已經不太容易,單一顏色要申請商標更是難上加難。Tiffany雖然是有名的珠寶品牌,但「Tiffany」和 「Tiffany藍」是2個不同的商標類型。一種是文字商標,一種是顏色商標,若要主張「Tiffany藍」是著名商標、而排除不同種類公司使用這種藍色,可以想見幾乎不可能。因此,難怪本案中Tiffany公司只是發發牢騷,並沒採取什麼法律行動。
參考條文
商標法第5條:「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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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dg
dgdg | 2010/01/19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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