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雅綺的國際智財趨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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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05/15 00:41
法國版和台灣版的「三振」規則(updated: 2009/6/25)

  在法國總統沙克吉的強烈支持下,全世界最嚴厲的網路侵權「三振條款」,在第一次送法國會被否決後,又在日前捲土重來,且終於獲得通過,這和國內剛通過的著作權修正案,正好可以做一對照。(參考2009年5月14日聯合新聞:非法下載 法國會通過

  雖然法國的法案和台灣的著作權法修正,都被媒體稱為「三振條款」,但兩者內容其實不太相同。法國版的「三振條款」規定,政府應設立「網路著作傳播與權利保護高級公署」(HADOPI),由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部門的人員組成。其「三振」的方式是這樣的:第一步,當HADOPI接到著作權人的異議,就會寄一封警告email給使用者,提示網友「有人檢舉」。接下來的六個月,HADOPI則會透過與網路服務業者的配合(事實上是以政府機關的高權地位要求業者配合),繼續觀察追蹤該該使用者是否有網路侵權行為,如果確定有,HADOPI就會寄第二封警告信,告知使用者「你的侵權行為已被確認」。如果使用者繼續我行我素,HADOPI就會要求網路服務業者終斷連線服務,斷線期間可達一年。

 

  只是,歐盟法院尚未裁決,法國憲法委員會(相當於我國的大法官會議),即已宣告該法違憲。法國憲法委員會在2009年6月10日宣告,該國新通過的著作權法案中的三振條款違憲,理由為其認為對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人斷線,乃是侵害該行為人之權利,此種侵害之進行必須經過司法機關之審查,不可以行政部門進行。憲法委員會並指出,「三振」法案違反了1789年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中第9條「無罪推定原則」,及第11條「言論表達自由」。首先是因為行政機關在法院裁決之前,任意將使用者斷線,乃是在司法判定有罪之前即先行懲罰;其次則是在今日人們密切依賴網路表達意見的環境,行政機關任意將使用者斷線,將嚴重侵害民眾之言論自由。

 

   台灣所謂的的「三振條款」,則為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五所規定的「免責事由」,網路服務業者如果:「……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由條文中可知,我國的「三振」規定,乃是讓ISP業者可以用「告知使用者會三振」來做為「免責金牌」。立法的主要精神在於,為業者創立一個「責任避風港」,讓以往動不動就挨著作權人告、或挨使用者告的ISP業者,可以明確的藉著告知「應三振」來免除法律責任。和法國版本比較,台灣版的重點其實在於網路服務業者的規範,只要業者願意配合,就有一道可以免除責任的的後門。

 

  所以,雖然都被稱為「三振」,台灣和法國的立法重點並不相同。就法國來說,因為HADOPI為了執行任務可以「追蹤觀察」該使用者的網路活動,被質疑為侵害隱私權,不但可能違反歐盟人權條約,日前歐盟國會也再次決議不贊成「三振條款」式的立法,認為這種跳過司法機關認定、直接對網友斷線的法律,是侵害網路使用者的基本人權。因此,這個簡稱為HADOPI法的法律,日後會不會因為違反歐盟人權規章而失效,還值得觀察

 

  而台灣,因為鼓勵將侵權與斷線問題,讓ISP業者和使用者自己去解決,未來較大的困擾,則是ISP業者執行上的意願與效率。首先,ISP未必有意願配合去懲罰自己的使用者,畢竟那些都是自己的客戶。其次,ISP業者有限的人力與資源,是否能夠應付為數眾多的網路侵權行為、處理結果會不會出錯,也是一個問號。最後,既然法律賦予ISP業者處理侵權事項的「免責金牌」,那屆時若處理結果若誤,那受害網友是否也能比照「三振」,要求「四壞直接保送」?例如檢舉錯誤四次以上的著作權人,也應由ISP業者提出警告或終止服務?

 

  網路對台灣社會的重要性已經不言可喻,「三振條款」的執行,在保護ISP業者之外,應該更加審慎考慮保障使用者的權益。否則,「三振」網友之後,誰出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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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江雅綺研究員 發表於 江雅綺的國際智財趨勢觀察 | 迴響 (2) | 引用 (0) | 閱讀(1042)

迴響

想提個小問題

小鳴 | 2009/06/29 16:55

依文中所提,法國有HADOPI來執行任務,但在台灣,到底要由誰來「追蹤觀察」網路使用者有沒有非法下載等網路侵權行為?是ISP還是著作權人?認定侵權的標準何在?又「追蹤觀察」本身是否已經侵犯網路使用者的「自由」(不論是憲法上明文或非明文者)?

回覆小鳴

江雅綺 | 2009/06/30 00:48

小鳴您好: 您的問題很有深度。才疏學淺,簡覆如下: 1 台灣和法國的版本其實差很大,台灣版主要是以ISP以契約、及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侵權三次可將其三振,做為ISP的免責條款。換句話說,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誰」要來追蹤觀察。在此情況下,可以想像ISP業者就會被動的等著作權人來通知。 2 如何認定侵權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法條並沒有規定,ISP業者也在研究中。而ISP將網友三振的部分,智慧財產局是希望由ISP業者透過和網友的契約內容約定處理。的確,ISP業者接受著作權人通知後,他的判斷也可能出錯。 3 台灣版的三振主要是給ISP一個避風港,如文中所述,可依「告知三振」而免責。並沒有強制要求ISP要「追蹤觀察」。唯修法的條文中有一條規定,如果著作權人開發出過慮侵權行為的技術,若經智慧財產局核可,ISP要配合使用。但並沒有例子,所以目前尚無從討論。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回答您的問題?台灣版和法國版真的差蠻多。歡迎您再來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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