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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注意「三振條款」一段時間了,2008年在歐盟國會、2009年在法國國會都為是否要給ISP業者中斷侵權者連線的權力,引發論戰。台灣則在2009年4月21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和國外的「三振條款」剛好可以做個比較,因此將手邊的資料稍做整理為文,刊於2009年4月22日的聯合報:
報載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日後網路使用者若利用網路進行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如轉貼新聞報導、隨意下載網站或他人網路部落格內容,包括文字、圖片或影音檔案等),ISP業者(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接到通知後,對使用者警告三次不聽,即可中斷連線服務。此即俗稱的「三振條款」,連續犯錯的使用者將被斷線出局,而ISP業者則可因此免除被著作權人控告的風險。
「三振條款」的精神源自美國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的規定,要求ISP業者應配合著作權人要求取下或刪除網路上的侵權內容。去年歐盟亦曾就此有熱烈討論,但它在歐盟的最大爭議,在於ISP業者和使用人之間僅為私人契約關係,但法律卻賦予ISP業者「監督」以及「懲罰」的責任與權力。前項責任有讓ISP業者成為網路祕密警察的疑慮,而後項權力則等於讓ISP業者以私人角色代替國家司法,對不聽話的使用人進行懲罰。於是,基於人權保障及ISP私人角色的定位,雖然「斷線」是打擊非法下載的有效殺手鐗,但歐盟國會卻於2008年否決「三振條款」,其考量即為在著作權人和使用人權益之間的平衡。前不久,法國總統沙克吉大力為「三振條款」背書,結果該案仍然在爭議聲中被國會否決;英國政府則改由官方促成業者採用「自律方案」,不敢直接進入三振條款的立法,也是因為不願直接以法律干涉使用者的權益。
台灣這次修法將「監督」責任授予著作權人,ISP業者沒有主動監控的責任,只有受到著作權利人通知後應該撤除爭議網頁侵權內容的責任,重點在於提供ISP業者免除侵權責任的避風港,聰明避開了ISP業者角色與使用者隱私權保障的第一層爭議;不過第二層的「ISP業者以私人身份代替國家懲罰」問題仍在。為了避開爭議,建議立法當局亦可參考鄰近南韓的修法草案,增加一道官方審查的關卡,由主管著作權法的官方機關審議後,才授權ISP業者採取行動。或是於推動本立法之前,參考英國政府的「自律方案」,先請業者寄警告信而非斷線,讓使用者習慣其非法下載行為將受到警告,一段適應期間之後,再啟動強制性的法律效果。
「三振條款」的立法雖是針對以非法下載營利的業者,但對廣大的網路使用者亦有重大影響。這次修法對著作權人的保障更加優厚,也讓常常挨告的ISP者業者多了一個「斷線」的責任避風港,但廣大網路使用者的權益,是不是也該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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